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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娅平

[找律师] 张笛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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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人民医院:我的公道那里去了?????       何--,女,住南江县某农村,因2015年10月左右胃里有很小的肿瘤(属于早期,小),在巴中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手术中,医生将患者动脉血管割破大量出血,病人处于生死边缘,手术中几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叫家属签字,手术被迫从内科转到外科,经抢救,病人脱离生命危险。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病人大量出血,病人需要多次输血和购买血蛋白。病人于术后10多天就出院了.但是病人该治的病却没有得到治疗,肿瘤没有割除,因动脉血管割破大量出血花去5到6万元现金,经相关医疗机构鉴定得出结论:该患者不属于医疗事故, 所有费用由患者自己承担,这给本就贫困,到处借钱看病的患者家庭,现因这场事故更是雪上加霜.作为患者亲戚,我有以下疑问请教巴中市人民医院: 1.患者需要做的手术是割除肿瘤,不是动脉血管,现因医生手术不当,割了患者的动脉血管,因此产生了5到6万的医疗费用,一句医疗机构鉴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患者自己付, 巴中市人民医院:本次事故正不是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费真应该患者自己付吗??????? 2.在手术中患者该治疗的病没有治疗,现在患者既没有经济能力治疗病,又有心理阴影,患者说:“死了就死了,早晚反正都要死,我永远也不进那医院去受活罪。”如此心凉的话,让患者家属情何以堪?请问巴中市人民医院:我的公道那里去了????? 3.请问医疗鉴定机构,现在社会这么好,这么公平,公正,透明,能帮贫苦老百姓说句公道话吗???????     以上不是虚构,不是雷同的神话,是事实,作为贫苦老百姓来说,现在这场医疗事故已经结束,作为患者的亲戚,想向社会讨个公道,若有好心人帮忙,请与患者家属联系,联系电话:18382858824。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16-3-10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
      像我的朋友,农民工张洪忠在河北务工,工伤致残,弄到妻子出走,家里孩子读书无力供养。经当地法院达成的协议,后来两公司都拒不赔偿。他实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请问如何能讨要回自己用生命代价换来的几个赔偿费?
    具体情形如下:【代人恳请】领导和法律界正义之士援手救救这个残破的家吧!
http://www.mala.cn/thread-13373793-1-1.html张红忠联系号:18282122526
(出处: 麻辣社区)

发表于 2016-6-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好!我想质询一个问题。。。在去驾校时我并不知道我有吸毒史。不能去驾校报名,可驾校没告诉我,我报了名他们才告诉我不能考。学费也不全退。我不知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发表于 2016-6-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质询一个问题。。。在去驾校时我并不知道我有吸毒史。不能去驾校报名,可驾校没告诉我,我报了名他们才告诉我不能考。学费也不全退。我不知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发表于 2016-6-16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局国保大队长陈元、郭红夫妇借钱不还,写有借条114万,我有银行转账凭证、电话录音、证人等,当时我起诉的时候,用价值120万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斯孝昌只冻结了被告总价值不到70万的一套房子和车子。我当时要求法官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和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我起诉被告一个月之后,被告的住房公积金被取得剩60元,被告银行账户一直就有资金往来,现在法院判决书已下来,居然不以借条上写的数目判决,法官是以被告说的已还款几十万进行了判决,我现在准备上诉,但是对这种不作为、偏袒有权有势的被告的法官斯孝昌,我该到哪里去投诉他?

发表于 2016-6-21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6-8-19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对于在麻辣论坛上有人污蔑,捏造事实,造成人身名誉,精神伤害这类问题,怎么解决?求指教,谢谢!

发表于 2016-8-22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

发表于 2016-8-27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请帮忙看一下我的诉讼书那些地方还应修改。谢谢!
   民事诉讼状


原告:严 男 57岁 汉 住高县文江镇民主街47号联系电话:18990947968
  被告:四川省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廷财
诉讼请求:
1、退房、全额退款。
2、三倍赔偿
3、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6日签订高州国际花园21#3单元8层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6月29日被告电话通知30日前去接房。原告30日上午前去发现:
一、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3、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4、产品质量保证书;5、商品房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公摊面积约16平方米的组成及其各分部分项面积)。按商品房验收程序,被告本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准备好以上资料,交由原告审核。经原告夫妻反复多次催促至今未见以上相关质量、结算资料。
二、现浇楼板突鼓面积高达60,427.5平方厘米、共七处。
请问:被告拖延一年多拒不提供相关验收、结算资料是何原因?谁愿意购买主体结构(地基、梁、板、柱)不合格商品?

此  呈
高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严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发表于 2016-8-2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路过,看看而已。
发表于 2016-9-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我2015年在成都市南三环边购买了一个商业地产新x国际(简称公司甲)的商铺三年的经营权共30多万,收款方是另一个公司(售楼及收款的财务人员都说是新x的财务公司简称乙但合同上未备注)。然后又委托公司乙代为经营管理。年收益约17%  。但现在开发商却说公司甲和乙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请问这样的合同我在其中有何风险?开发商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呢?我又该如何维权?期盼您的专业指导。谢谢!

发表于 2016-10-28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我前几天在成都市锦江区一个售楼部糊里糊涂的签订了一个认购房屋协议,而且还交了2万元认购定金,交完定金出来后,发现这个楼盘小区没有绿化,小区紧邻变电站,售楼部的小伙子当时说的变电站离房屋有200多到300米,实地看了下,最多就100米左右,我们在通知签合同的那天去提出申请退房,并要求退定金,售楼部一直拖,请问张律师,我怎么才能去要回我的钱呢?谢谢!
发表于 2016-11-17 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因装修新房需要沙发和歺桌2016年11月12日就去九天家私看一下当时接待我的是女的看一个沙发标价12480打折是5200我就定了这个沙发我在看歺桌因为他们店歺桌很少没有我满意的接待我的销售员就叫他们店长拿一个平板电脑让我在电脑上选店长推荐给我看一个歺桌说是今天新款7800打折下来5800元我当时就定了付了定金5000我就走过了几天他们店接待我的销售员给我打电话说这个歺桌停产了我在网上查这个歺桌有是新款这不是欺骗消息吗?

发表于 2016-12-22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你有做过H5微场景推广吗?

发表于 2016-12-2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你有做过H5微场景推广吗?
发表于 2016-12-23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求救,这个案子我已被四川西昌昭觉玩死。律师也掏空了我的钱包。   —控诉昭觉法院



     都说法院是青天衙门,是公正公平讲公理的地方,也是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但也有那么一个法院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制造冤假错案,甘当被告的法律代理人,从事违法乱纪的勾当----凉山昭觉人民法院。

    我叫肖世林,男,重庆市璧山县丁家镇渝隆路696号6栋2单元3-2。我是本案的原告。

    被告:凉山金索玛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及法人徐银,男,重庆市璧山县丁家镇莲花坝村5组,身份证号码500227198910123911。

    案情:我于2014年2月27以及2014年3月20与梁山金索玛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1、谷克德汽车营地四合院、接待中心钢结构双包工程。

2、谷克德汽车营地水电工程安装项目劳务单包工程。

3、合同外额外增加部分据实结算。

4、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我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但甲方董事长肖世德因敲诈勒索于2016年8月被判13年,甲方公司资金断链,甲方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甲方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让我有家难归,债台高筑,身心疲惫,几经轻身,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2015年5月26日,我方应昭觉政府及昭觉法院要求正式立案,满怀希望却诉讼之路坎坎坷坷,波折不断,险象环生。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诉讼追讨工程款,昭觉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于2015年10月20日到21日法院组织甲乙双方庭前执证,甲方法人也当庭签章确认。该法院又于2015年11月13日开庭,2015年12月2日判决,结果是甲方无任何证据,开庭又无故缺席的情况下,该法院居然缺席判决判我方以败诉告终。

    我不服一审判决,立马上诉,昭觉法院一拖再拖,在我无数次反复追逼下,直到2016年3月15日才把我的一审卷宗移交西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办事神速,于2016年3月15日为我们立案,2016年4月8日开庭,开庭过程中,主审法官出示了一份来路不明的周祥的“证词”(一审开庭中没有的证人证词),足见昭觉法院甘当被告法律代理人的违法行为!2016年4月20日中院裁决: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我原本以为见到了曙光,没想到西昌市中院到昭觉县法院120公里的距离,我本案卷宗却足足走了2个月之久,昭觉法院于7月16日才再次立案(昭觉法院李刚法官说7月才收到卷宗,我们在西昌市中院查询5月24日卷宗已送达,不明白昭觉法院是什么意思。)。无奈之下,我们老百姓只能苦苦的等待!!!试问,我们老百姓的财产安全何以得到保障???昭觉法院的办事效率是多么的低下,政府的职能部门到底在干什么???

    昭觉法院在2016年7月16日再次给我方立案,并严格要求我们于8月6日前双方举证,8月26日开庭。这本来是件好事,哪曾想我按开庭通知带领2名证人及律师于8月26日上午9点前准时到达昭觉人民法院等待开庭,然而等来的却是主审法官刘柯无故不出庭!!!

   试问:作为执法者,你们都明白并警告我们必须按时到庭,并告诉我们“原告开庭不到按撤诉处理,被告开庭不到可缺席判决”,那么今天主审法官开庭不到又该按照什么情况来处理????????我清楚记得那位刘柯主审法官在电话中说:我们法院想哪时开庭就哪时开庭,要你赢你就赢,要你输你就输,让你不停的上诉、申诉!!!!好狂妄的法官,身为一个执法人员如此的言论,试问:法院是她们家的吗?谁给她的权利?谁是她的后台?她代表谁在说话?国法国威何在???????从刘柯法官身上足见昭觉法院的职能和政治教育值得怀疑以及该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多么的低下!!!

    为了我的案子能顺利开庭,在李刚法官的反复说情并保证1个月之内给我们再次开庭的情况下,李刚法官又在我方律师建议下,当时让其他的陪审工作人员给我方证人做了笔录,我不得不再次带着2名证人及律师无功而返。试问:昭觉法院的种种说辞种种及强词夺理以及种种不作为,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更严重伤了老百姓的心,严重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但是,我们老百姓能把法院怎样???能把法官怎样???我们只能一次又一次地等,到现在,昭觉法院让我们又等了4个月!!!人们常说:时间就是生命。昭觉法院无疑就在扼杀一条条鲜红的生命!!!!谁来管管他们----昭觉法院??谁来救救我们----无辜的老百姓!!!

    现今昭觉法院又找各种理由不闻不问不开庭,昭觉法院并将所谓的“举报材料”交给公安机关,意图颠倒黑白,恶人先告状,倒咬一口。他们充当被告的法律代理人这种违法行为,其用心恶毒无以言表!但我深信共产党的天下绝不藏污纳垢,相信“天不藏奸”,我坚信共产党的天下总有公正、公平、讲公道的地方。

我迫切希望凉山州昭觉县人民法院站在公正、公平、庄严的法律面前为我伸张正义,为我们老百姓的艰辛付出讨回公道,让我这个历时快2年的冤假错案尽快沉冤得雪。我坚信中国是一个文明的法制国度,公道自在人间。
我已告知全国各大媒体四川西昌昭觉有多“法制”。
                  





控诉人:肖世林  18423495089



                           2016.12.21

发表于 2016-12-27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2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的啊

发表于 2017-1-3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本人于2011年7月18日,订购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回风二环路所开发“时代锋尚”项目C2幢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1.16平方米,单价3850.00元,总价466466.00元。并交付购房款70000元,由于当时此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内部认购合同,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1日交付。2014年2月8日,与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网签正式合同(合同备案号:456947),并支付280000元购房款。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条件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该商品房的,按照下列1种方式处理:1、逾期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5年1-7月之间多次追问商品房交付时间,开发商总是推脱,无法给出具体时间及交房承诺,无奈之下2015年7月16日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违约金。但开发商在收到《退房通知函》30 日内并未按照合同执行退房程序。迫于无奈2015年9月起诉到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0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2098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1.原告张**、钟*与被告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月2014年2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2015年10月16日前返还原告张**、钟*已支付购房款200000万并支付违约金3500元,下余150000元购房款在2015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张**、钟*。若逾期未付清,则被告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按未支付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2015年10月20日开发商返还我购房款200000及违约金3500元后,余下150000元到2016年12月20日还未支付,随后在2016年1月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通过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于2016年6月收到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50000元。但对于逾期后20%违约金,共计3万元,却以没钱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期间与开发商沟通没有效果,但从2016年7月直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不接电话,巴州人民法院执行局也未就此案做出相应强制执行程序,并未就此案进度及后期如何处理作出解释。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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