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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代言2011

宜宾奇闻,举报信成为被举报人上诉诽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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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顶起撒~~让全中国的人看看这些人的嘴脸~

发表于 2012-11-15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婪的人终会得到报应~会被自己的贪婪给吞噬`因果报应~

发表于 2012-11-1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

发表于 2012-11-1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就不明白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应当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的政府机关,为什么对有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能制止?更有甚者甚至成了泄密的渠道----是主动配合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发生?还是消极不作为?导致泄密,我们完全不知晓,唯一的感觉就是安全感的消失,恐惧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我们还敢再举报吗?我们还敢相信人民的公安机关吗?为什么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违,公然犯罪、挑衅国家法律,就是因为有个别的公安机关成了违法犯罪活动的“黑保护伞”。 [/color]这个问题就是:社会主义好,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但是钱钱不能少~官官相护。[

发表于 2012-11-15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愤怒

发表于 2012-11-1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女的要不得

发表于 2012-11-15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城市就真的这么黑吗?

发表于 2012-11-15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阿_芬 发表于 2012-11-15 16: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的城市就真的这么黑吗?

    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能够说不黑吗?

发表于 2012-11-1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LZ,文中的孙小红是不是真名?她家住哪里?

发表于 2012-11-15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査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笫三条笫三款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6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忆灬伤芯 发表于 2012-11-15 21: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Z,文中的孙小红是不是真名?她家住哪里?

是真名,是全名,宜宾市抗建路的浴洪宾馆就是这个女人开的

发表于 2012-11-1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孙小红真是卑鄙下流到了顶点

发表于 2012-11-16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女人不是派出所的家属的话,那是怎么得到举报信的呢,肯定是个颜祸水

发表于 2012-11-16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羞耻:curse:

发表于 2012-11-17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人有许多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包括不被泄露身份.误告.错吿或举报失实不被追究责任等。可是孙小红这个被举报人怎么就得到派出所的举报信了?竟然还公开作为明规则,冠晃堂皇地用来实现她打击报复证人上诉到法院的证据/。不可思议????????b]

发表于 2012-11-17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女人寡廉鲜耻,有关部门:应该把她关起,免得她再报复证人!损害我们的法律尊严!:@:@:@

发表于 2012-11-18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女人跋扈专横,圢击报复举报人,伤害公众举报的积极性,让公民产生道德挫败感,让政腐的公信力受损!有关部门应彻查,还公民一个公平.公正丶丶丶丶丶丶

发表于 2012-11-18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大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相信共产党的领导会彻查这个事情!:)
发表于 2012-11-18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0 0 这么有心计的女人谁还敢去住她的宾馆啊{:3_42:}

发表于 2012-11-18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公安机关.检查院的领导重视!!!!!!!!{:3_50:}{:3_50:}别让举报人再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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