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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狐狸烦烦

[点评龙泉] 因为怀孕五粮液环球子公司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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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我来给你这公司形象打个免费广告:D

发表于 2012-8-9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发表于 2012-8-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时好奇,居然在这家公司官网上找到了这个:

http://www.marstechcorp.com/about-37.shtml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司简介 > 企业文化
  在马尔斯科技,以人为本是我们企业文化的核心。我们深信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充分尊重每位员工、发挥其才智和潜力是企业成功的必须要素。
  马尔斯科技致力于谋求股东、员工、客户和整个社会的福祉。我们坚信只有尊重每一位员工,实施合理的激励和奖惩机制,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才能最大发挥每一位员工的才能和潜力,公司才能得到最大的成长和发展。因此,马尔斯不但提供优厚的薪酬待遇,更重要的是还提供广阔的职业成长和发展空间、公平的晋升机制、创造和挑战的环境、及接触和参与西方式前沿技术创新的机会。我们可以自豪的说,在马尔斯机会是无限的。我们竭诚邀请各类高端人才加盟,与公司一起不断发展壮大。


真不知道这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得多么厚颜无耻!才能在写下这些企业文化的同时也干出那么侮辱员工和蔑视中国劳动法的事情。

发表于 2012-8-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刚进公司不久就怀孕,这样不道德”
说这种话的老板才真的不道德!!!这样的老板去死吧,活着简直就是人渣!没人性!!!

发表于 2012-8-9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位话粗理不粗,顶一个!

发表于 2012-8-9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拒喝五粮液声援楼主

发表于 2012-8-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喝完五粮液的酒,让他们用赚来的钱治病去吧!

发表于 2012-8-9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

发表于 2012-8-10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孕妇权益有保障的啊

发表于 2012-8-1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对孕妇敢这样不道德的违规操作,应该被唾弃。

发表于 2012-8-1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要记到一句话,此处不留爷自由留爷处!但是在离开这个鬼地方之前,该维权的还得要维权!别让小人占便宜!

发表于 2012-8-10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告他们。

发表于 2012-8-10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地人in成都 发表于 2012-8-9 17: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公司我知道,就在我们公司旁边,上下班坐公交车听在这里上班的人说了,说是一个圈钱公司,骗钱公司,老总 ...

真的啊,不会是打着五粮液的招牌在招摇撞骗吧

发表于 2012-8-1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就这样,不过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发表于 2012-8-1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人力部总监也是听从公司老板的指挥,要骂也是骂那个无良的老板,破人

发表于 2012-8-1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1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去告:@

发表于 2012-8-10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
      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
      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发表于 2012-8-10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发表于 2012-8-10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孕妇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哦,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们领导太不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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