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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争鸣] 今天柏梓黄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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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5-3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才看到一张,我等倒看图看真像。
发表于 2012-5-31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huangddd 发表于 2012-5-31 14: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我是我的上帝 的帖子

上帝先生,东西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讲,法制社会,说话也要讲究证据哟,心情都是 ...

证据肯定是有的
发表于 2012-5-31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我的上帝 发表于 2012-5-31 18: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老不中用 的帖子

法制社会,有这么多人支持起。
俺要在盐亭不止是拍静态的,还要弄点视频上来
发表于 2012-5-3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节回家时间太短,要不会多弄点证据

发表于 2012-5-31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静静的远山 发表于 2012-5-30 21: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顶起,请盐亭的狗官们看清楚!

顶起!
发表于 2012-5-31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把那个黄军给我拉去砍了,妈的B那里有这样的站长

发表于 2012-5-3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尽量多发一点图片,随时准备欣赏
ytr

发表于 2012-5-31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滥伐林木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 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ytr

发表于 2012-5-31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ytr

发表于 2012-5-31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ytr

发表于 2012-5-3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ytr

发表于 2012-5-3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ytr

发表于 2012-5-3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ytr

发表于 2012-5-3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想发个完整的,被审核没了。
有兴趣的根据提示的线索自己去百度。
一张图片只能证明“有一棵树被砍了”这一个事实

发表于 2012-5-3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tr 的帖子

现在这些在盐亭都没用了,乱砍伐后,抓到只要拉到建丰就没事了。
ytr

发表于 2012-5-3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张图片只能证明“有一棵树被砍了”这一事实。
ytr

发表于 2012-5-3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审,审,话都没法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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