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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岳记折

[安岳新闻] 川安岳:老师收手机,14岁女生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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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09:55 |
:);P

发表于 2012-5-21 16:30 |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烟花的花——现在都被捧上天了的。背时的只有学校和老师~
中国的教育何去何从?!

发表于 2012-5-21 16:50 |
胡代国,从中收取的代理费够你买棺材了吗

发表于 2012-5-21 17:15 |
看了电视剧《心术》,知道什么是医闹;
看了大师的帖子,知道什么是网闹了。

发表于 2012-5-21 19:41 |
中国教育的悲哀!悲哀的中国教育!

发表于 2012-5-21 20:22 |
凡是学生出的任何意外都和学校相关吗?荒谬!
家长多想想自己做得称职不????????????????????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20:27 |
死者父母认为,学校老师在收走学生洪秋苹手机过程中处理不当,方法欠妥,导致洪秋苹思想不通,自己溺水死亡。根据上述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事件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20:29 |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20:29 |
老师在收走手机后,既没有对洪秋苹做思想教育工作,也没有及时退还手机,更没有立即将事情告诉我们家长。不能理解的是,当我们去到学校,要求退还手机的时候,老师当时也没有退,而是在3月26日下午,老师才托我的二女,将洪秋苹的手机带回家。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21:12 |
回复 安岳记折 的帖子

原告:洪建明,男,生于197418日,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洪坝村6组,系死者洪秋苹的父亲,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01081073,联系电话15282205590
原告:胡世英,女,生于197686日,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洪坝村6组,系死者洪秋苹的母亲,身份证号码511023197608060261 ,联系电话15884248754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1227日,大专文化,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安岳县石桥铺镇九义校,法定代表人,校长陈贡剑
,联系电话: 028-24512029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按照2012年的标准,赔偿原告女儿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误工费、车旅费、共计人民币约 147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的女儿洪秋苹,今年14岁,在石桥铺镇九义校读初中一年级,因学校离家约3公里,所以,洪秋苹每天早上8点入学,午饭在学校伙食团买饭吃。吃了午饭,就和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休息。下午放学后回家。事发当天早上,原告的三哥用摩托车送洪秋苹到学校。

2012
323日是星期五,洪秋苹在上第三节英语课的时候玩手机,被老师收走了。第四节课下课是1140分,是放学时间。洪秋苹来到教学楼梯间转角处哭泣,几个女同学好言相劝。随后,洪秋苹没有去学校伙食团吃午饭,而是与回家吃饭的学校附近的女同学一起走出了校门。当天下午,同学发现洪秋苹没来上课,立即将情况告诉了老师。老师打电话通知了家长。得知洪秋苹失踪后,原告全家人焦急万分,立即八方寻找无果。

3
26日(星期一),原告夫妻焦急地去到学校,请求校长主任,找人。同时,观看了学校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得知洪秋苹是在当天1201分离开的学校。
老师收走洪秋苹手机,下课后,既没有对其做思想教育工作,也没有及时退还手机,更没有将事情告诉家长。
2012325日,原告打电话,要求退还手机,26日下午,老师才托原告的二女,将洪秋苹的手机带回家。
48日下午,钓鱼人发现,在石桥铺中学背后150米左右的河面上有一具尸体。警察赶到将尸体打捞上岸。经辨认,死者系原告女儿洪秋苹。
49日,经法医尸检认定:洪秋苹属溺水窒息死亡。
原告认为,学校(老师)在收走洪秋苹手机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洪秋苹溺水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洪建明、胡世英




2012
521
赔偿项目及标准
1、
丧葬费暂定14000
2、
误工费2500
3、
车旅费500元、
4、
死亡赔偿金暂定11万元
5、
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合计147000
附件:1、诉状副本1份,2、原告身份证1份,3、公安局的鉴定结论通知书,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发表于 2012-5-21 22:12 |
现在的学生那是在读书,一天就知道攀比。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04:37 |
回复 末班车 的帖子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http://www.scayedu.net/classinfo.aspx?id=952

★“两免一补”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两免一补”是指2006年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国家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杂费,并给寄宿生补助一定生活费的一项资助政策,简称“两免一补”。

★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对象有哪些?

    答:享受免教科书的对象包括:农村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含民办学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学校是否还征订其他教辅材料?

    答: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后,严禁学校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预收教科书费用,严禁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教材的一切费用。

★学生需要购买教辅资料怎么办?

答:学生需要购买与学习有关的教辅资料,可以自行到书店(商店)购买,学校和教师不得指定购买资料的地点。

★如果学校违规经营、代办教辅资料怎么办?

    答:如发现学校和教师违规经营、代办和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对象和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对象: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寄宿生。

    国家对在校农村寄宿生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补助小学贫困寄宿生每人每年750元,补助初中贫困寄宿生每人每年1000元。寄宿生生活补助分上下两学期评定、发放。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项目资助经费由中央、省和县共同分担。

★谁负责“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

答:安岳县教育局计财股负责“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联系人:郭启燚,联系电话:028-245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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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0:03 |
此案疑点太多,3月26日12:1分洪秋苹与回家吃饭同学手牵手离开学校,几同学是否可证明洪秋苹回过家。从洪秋苹父母在得知女儿失踪还再三向老师追讨手机这不符合常理的作法推断,洪秋苹离开学校是回过家的,3月26曰至3月29曰三天时间,她父母在干啥?追讨手机比女儿命贵吗?显然违反常态。这说明洪秋苹父母在洪秋萍离开学校后是见过面的。她的自杀原因确实与她父母有直接关系的。否则为何不展示其遗书。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11:28 |
:):@

发表于 2012-5-22 21:46 |
回复 四等公民 的帖子

第三点该谁找证据哦,谁主张追举证哦.

发表于 2012-5-22 21:54 |
学校倒霉,老师倒霉,教育倒霉,在网上一闹,为了构建和谐幸福安岳,政府责令教育局,教育局责令校长,赔钱了事,用钱解决的事,就不是神马光彩的事了。

发表于 2012-5-23 01:07 |
支持。。。

发表于 2012-5-23 11:02 |
安岳教育的悲哀!悲哀的安岳教育!就是因为有了楼主这样的人,现在的教育才越来越难做!所以呀,同志们,千万别让你的子女后代当教师,待遇低,乱七八糟的责任有多又重,即使做得再好,还是会被胡**这样的gou咬一口!

发表于 2012-5-23 14:58 |
回复 安岳记折 的帖子

楼主,质疑点多,难担当。

发表于 2012-5-24 01:21 |
回复 唯安 的帖子

这回算是抓到点子了哈。还有这女孩失踪的几天中,小女孩是否有回家后因手机被收遭到家长的打骂后就一时想不开,就...的情况发生,这很关键,涉及到责任的明确,需要司法部门公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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