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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洪建明,男,生于1974年1月8日,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洪坝村6组,系死者洪秋苹的父亲,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01081073,联系电话15282205590。 原告:胡世英,女,生于1976年8月6日,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洪坝村6组,系死者洪秋苹的母亲,身份证号码511023197608060261 ,联系电话15884248754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大专文化,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安岳县石桥铺镇九义校,法定代表人,校长陈贡剑
,联系电话: 028-24512029 。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按照2012年的标准,赔偿原告女儿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误工费、车旅费、共计人民币约 147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的女儿洪秋苹,今年14岁,在石桥铺镇九义校读初中一年级,因学校离家约3公里,所以,洪秋苹每天早上8点入学,午饭在学校伙食团买饭吃。吃了午饭,就和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休息。下午放学后回家。事发当天早上,原告的三哥用摩托车送洪秋苹到学校。
2012年3月23日是星期五,洪秋苹在上第三节英语课的时候玩手机,被老师收走了。第四节课下课是11:40分,是放学时间。洪秋苹来到教学楼梯间转角处哭泣,几个女同学好言相劝。随后,洪秋苹没有去学校伙食团吃午饭,而是与回家吃饭的学校附近的女同学一起走出了校门。当天下午,同学发现洪秋苹没来上课,立即将情况告诉了老师。老师打电话通知了家长。得知洪秋苹失踪后,原告全家人焦急万分,立即八方寻找无果。
3月26日(星期一),原告夫妻焦急地去到学校,请求校长主任,找人。同时,观看了学校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得知洪秋苹是在当天12:01分离开的学校。
老师收走洪秋苹手机,下课后,既没有对其做思想教育工作,也没有及时退还手机,更没有将事情告诉家长。 2012年3月25日,原告打电话,要求退还手机,26日下午,老师才托原告的二女,将洪秋苹的手机带回家。 4月8日下午,钓鱼人发现,在石桥铺中学背后150米左右的河面上有一具尸体。警察赶到将尸体打捞上岸。经辨认,死者系原告女儿洪秋苹。 4月9日,经法医尸检认定:洪秋苹属溺水窒息死亡。 原告认为,学校(老师)在收走洪秋苹手机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洪秋苹溺水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洪建明、胡世英
2012年5月21日
赔偿项目及标准 1、
丧葬费暂定14000元 2、
误工费2500元 3、
车旅费500元、 4、
死亡赔偿金暂定11万元 5、
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合计147000元 附件:1、诉状副本1份,2、原告身份证1份,3、公安局的鉴定结论通知书,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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