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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岳记折

[安岳新闻] 川安岳:老师收手机,14岁女生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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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8:35 |
现在的小孩真难管呀

发表于 2012-5-16 14:50 |
哎,现在的事真不好说

发表于 2012-5-16 16:26 |
安岳记折 发表于 2012-5-15 2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伟大的思想 的帖子

回答网友几个问题:1、

第一:你不是全国十大代理律师吗,你到宜宾市都说你是全国十大代理律师,为什么在安岳本土了,人家都是最后“慕名才找到你”,我认为“慕名”应该是第一时间找你呀。最后“慕名”找到胡大律师,:lol:lol:lol,可见你的自吹自擂是多么可笑!:lol:lol在此,我认为你应该改成“莫名找到胡大律师”,应该用“莫名”,为啥子用“莫名”,你懂的。
第二,我认为你基本套路就是先问情况,然后许诺我接这些事情的话,肯定得行。比如我当初打了哪些官司,哪些人接见了我,我上了哪些电视,还有哪些手抄小报报道了我,我得行。心里就在计划我要在网上发帖整出点动静再说。不是立即收集证据。你这些我现在懂的。
第三,你冠冕堂皇的说为了推动法制建设,你决定最终走啥子途径,不过这个你走啥子我可不管,只是要揭穿你的面目:就是在网上闹,在网上炒作,整钱为目的。如果你是负责人的话,你应该把事情整清楚了到法院打官司,输了才到论坛上闹呀。才来让大家说公道呀。你呀,就是为了整钱,找到个机会就迫不及待的在网上发帖,总怕被被人抢了先机,失去了发财的机会。你说是不是嘛?凭你在网上炒作,就可以推动法制建设?胡代国,你的目的其实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你看哈嘛,你身边有几个朋友,有几个人认可你。我晓得,你又要使劲的发帖,打广告!
第四,我认为“本代理人”你把它改为“本座山雕”,或者“本座”才能显示你那光辉的本质。

最后,弱弱的问一下,在不杀偏主题的情况问一下:你到底收费标准是咋样滴?

发表于 2012-5-16 16:40 |
老胡,这次接受委托,准备收取多少钱?写协议莫得?

发表于 2012-5-16 17:24 |
胡代国怎么这样,太可耻了。

发表于 2012-5-16 20:42 |
现在的老师,你们还能管学生吗?

发表于 2012-5-17 09:53 |
唯恐天下不乱!:dizzy:
发表于 2012-5-17 11:34 |
应该把遗书晒出来,让事实说话!不要什么都叫学校出钱。:@

发表于 2012-5-17 11:36 |
应该找不着学校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5-17 12:13 |
;P;P

发表于 2012-5-17 12:24 |
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很早以前的一个帖子,个人认为两件事差不多。[/color]


中央二台经济与法的一个节目《都是蚊子惹的祸》一个学生因为可能是蚊子叮咬而得了乙脑,治疗无效而死亡。对于一个花季少年的不幸,我深表同情。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
   
家长找学校索赔20万,为什么呢?说是学校蚊子咬的,当时我还以为是学校专门培育的蚊子给咬的呢,后来才发觉不是。学校说你在家里得了病怎么说是学校的蚊子咬的呢?然后家长找学生来证明是学i校的蚊子给咬的,学校也找学生来证明不是。然后家长说是因为学校没有及时发给蚊帐,没有发给钉子和锤子,致使孩子被咬,但同宿舍的孩子都挂着蚊帐呢,我想不明白老师怎么会单单不给他挂呢?学校的解释是孩子自己不原意挂,嫌憋气。学生说是上铺没有办法挂。然后家长起诉学校,最后学校为了不知道是哪里来的蚊子赔了5万元。
   
对于这个家庭的不幸,我很同情,但对于教育的不幸,我更想哭。家长不能提供孩子是在学校被蚊子叮咬的证据,但学校最终败诉,根据这个判决推理下去,那么家长状告社会上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个单位都会胜诉,但我想他状告任何一个人或单位都将成为一种笑话,唯独状告学校不是。这是其一;退一步讲,即便就是在学校被蚊子叮咬的,学校就一定要赔偿的话,那么如果你在商店上被蚊子咬了,商店要赔偿,马路上被咬了,交通局要赔偿。我不知道商店或者交通局会不会赔偿。这是其二;在证据不清或者说根本没有证据,仅仅凭借一个学生说,老师没有给孩子提供锤子和钉子,(对于这一点学校并不承认,因为其他学生都挂上了),学校就因为管理松散等莫须有的罪名赔偿5万元,这锤子和钉子的代价也太大了。如果这个学生在法院被叮咬了,法院会这样判吗?这是其三。
  
学校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中国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周六学生溺水身亡,学校还要赔偿,因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的责任(也是中央台播出的节目)。呜呼哀哉,我无话可说。
  
日本学校组织学生去游泳,结果有个学生溺水身亡,丧事结束后,家长到学校给校长深深鞠了一躬,说:“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中国人很是惊讶,问日本人:“你们为什么不状告学校呢?”,日本人也很惊讶地问:“为什么要告学校呢?,孩子也不是学校谋杀的,他们也很难过”,我不知道这个日本人听到这个蚊子的故事,会是什么表情。
   
许多人说现在学校就知道分数,什么活动也不搞了。孩子除了念书,什么也不会了。是的,事实是这样的,但学校为什么不搞活动了,还不都是家长、社会、媒体给逼的!现在体育课,稍微有点危险的活动都不作了,为什么?惹不起亲爱的家长啊。就让社会,家长,媒体都来惯着这群小皇帝吧,大家都拿学校老师来撒撒气吧。教育有什么办法,忍气吞声吧。
   
如果你身体不太好,先不要到医院,你最好坚持走到学校门口,然后晕倒在校门口,先把医药费赚出来。现在你连学校门口都不用去了,你就说是学校飞出来的蚊子叮了你,才得了病,学校照样赔偿你。我不知道媒体为什么对报道这类学校的新闻乐此不疲,我想大概是因为学校、老师毫无还手之力吧。

学校最终输给了蚊子,中国的教育连一个蚊子都不如!

发表于 2012-5-17 13:19 |
   现在的学生不晓得啷个教,晚上不是上网就是看小说,白天上课就睡觉,天气热了,教室有风扇担心睡感冒,喊起来眼圈红红的,不到一分钟又扒下了。晚上在家老师还有义务管吗?家长干啥子去了,打麻将喝夜啤,好像他们的娃娃生下来就是老师管的。当今的老师难当啊,在校不能出安全事故,上课睡觉担心睡过去了、坐在凳子上担心摔跤出事,学生晚睡了老师还要担心明天会不会正常醒来,学生出校了还要担心会不会安全回来,学校啊老师啊神经时刻崩得紧紧地,因为一旦学生出了事,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不管有没有理,反正家长都要找学校,他们从来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楼主报道的学生,内心那么脆弱是谁造成的,即使现在不出事谁能保证以后不出事呢?

发表于 2012-5-19 09:04 |
什么情况啊?又找到老胡代理了啊?

发表于 2012-5-19 10:11 |
      我的自白
胡觉虚度至残年,
代君诉讼只为钱。
国泰县安管屁事,
鄙人捞金在腰间。

发表于 2012-5-19 23:28 |
“光辉阳光 ”,你讲的好有道理哟!
发表于 2012-5-20 09:11 |
现在学校也硬不起。政府面对此类事件也都偏袒家长一方,社会舆论更是一起起哄——说什么学生、家长式弱势方。
哎,中国法治的悲哀,教育的悲哀,亦是家长的悲哀。
钱啦,你这杀人不见血的刀!

 楼主| 发表于 2012-5-20 16:46 |
回复 你娃敢说 的帖子

本人在代理14岁女学生洪秋苹死亡赔偿一案中,发现国家多年给初中、小学学生的营养补助费,安岳县石桥铺九义校至今没有发放。家长投诉,洪秋苹就读该校小学初中多年,到死亡也没有享受到国家给付的营养补助。不知是怎么一回事?请求相关部门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2-5-20 19:16 |
回复 安岳浪人 的帖子

原告:洪建明,男,生于197418日,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洪坝村6组,系死者洪秋苹的父亲,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01081073,联系电话15282205590
原告:胡世英,女,生于197686日,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洪坝村6组,系死者洪秋苹的母亲,身份证号码511023197608060261 ,联系电话15884248754
被告:安岳县石桥铺镇九义校,法定代表人,陈克明
职务校长。学校地址: 安岳县石桥铺镇
,联系电话: 028-24512029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女儿死亡的丧葬费、误工费、车旅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的女儿洪秋苹,今年14岁,在石桥铺镇九义校读初中一年级,因为学校离家约3公里,所以,洪秋苹每天早上8点入学,午饭在学校伙食团买饭吃。吃了午饭,就和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休息。下午上课放学后回家。事发当天早上,原告的三哥用摩托车送洪秋苹到了学校。

2012
323日是星期五,洪秋苹在上第三节英语课的时候玩手机。老师发现后收走了她的手机。第四节课下课是1140分,是放学时间。洪秋苹来到教学楼梯间转角处哭泣,几个女同学好言相劝。随后,洪秋苹没有去学校伙食团吃午饭,而是与回家吃饭的学校附近的几个女同学一起走出了校门。当天下午,同学发现洪秋苹没来上课,立即将情况告诉了老师。老师打电话通知了家长。得知洪秋苹失踪后,全家人及其亲朋好友焦急万分,立即八方寻找无果。
   洪秋苹失踪后的第三天,即326日(星期一),原告夫妻二人焦急地去到学校,找到校长主任,请求找人。同时,观看了学校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得知了洪秋苹是在当天1201分离开了学校。
老师收走洪秋苹手机,下课后,既没有对其做思想教育工作,也没有及时退还手机,更没有将事情告诉家长。
2012325日,原告打电话,要求退还手机。326日下午,老师才托原告的二女,将洪秋苹的手机带回家。

2012
48日下午,钓鱼人发现,在石桥铺中学背后150米左右的河面上有一具尸体。警察赶到将尸体打捞上岸。经辨认,死者确系原告女儿洪秋苹。49日,经法医尸检认定:洪秋苹属意外溺水窒息死亡。
原告认为,学校(老师)在收走洪秋苹手机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洪秋苹溺水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洪建明、胡世英




2012
521

 楼主| 发表于 2012-5-20 21:29 |
回复 你娃敢说 的帖子

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不服,决定明日起诉

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不服,决定明日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09:14 |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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