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陈宏、马俊杰、周海滨及冯峻(以下简称:“反映人”),现将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严重违法行政,妨碍司法执行程序,侵害私有财产等事实,特向您们作如下紧急情况反映: 一、基本情况 2009年6月3日,反映人和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反映人购买万和公司开发的“万和阳光城”商场。2009年6月24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反映人取得了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颁发的该商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在2010年初该商场已被反映人的债务人申请成都市铁路中院依法实施了查封,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之后,因万和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并拖欠了政府建设规费。为此,万和公司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不是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金堂县人民法院撤销反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试图以该商场冲抵其拖欠的政府建设规费及其他债务。 该案件之前已由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书。由于该一审判决是在受到金堂县人民政府的严重干扰,金堂县人民法院已丧失审判的独立性,审理程序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具有司法公正性,严重损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错案、冤案。故,反映人不服金堂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并裁定发回重审。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发回重审后,反映人与万和公司在公平、自愿、等的基础上于2012年3月22日达成民事和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就其争议的解决达成了一致。 二、当前情况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在知悉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和,通过行政手段违法作出(2012)金房撤告字第02号行政决定,即“撤销万和公司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园街469号的房屋初始登记”,并于2012年4月24日在天府早报上刊登公告,宣布反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三、反映人的紧急请求 反映人认为,反映人与万和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对价和缴清所有税费,该商场的产权已在2009年6月份办理至反映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反映人是该商场合法的所有人。本事件中,万和公司是否拖欠政府建设规费以及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是政府及其他债权人与万和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反映人无关。政府及其他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向万和公司追缴。 同时,万和阳光城小区共13幢房屋,万和公司办理初始产权的手续都是一样的,为什么仅仅撤销反映人所在的第3幢房屋(即469号的房屋)的初始产权?即使是只撤销反映人所在的第3幢房屋(即469号的房屋)的初始产权,那么该房屋初始产权上所有的转移登记(即分户产权)均应作废,为什么仅仅是反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呢?由此可见,该行政决定完全是针对的是反映人,其中必然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 金堂县人民政府却以保护万和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指使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通过行政手段介入民事纠纷,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是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反映人私有财产权的侵害,严重损害了反映人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他们采取的不法方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关责任人员是在知法犯法,是在对我国法律的践踏、藐视。 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故反映人紧急垦请领导能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此事件,并恳请您们: 1、责令金堂县房管局撤销(2012)金房撤告字第02号行政决定; 2、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 201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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