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安岳阀门厂在职和退休职工,就现阶段我厂正在进行的承债式兼并所出现的不为职工利益着想,不把职工放在眼里,明的九人清算小组实际一个人说了算的一些做法向上级各位伸张正义的领导请示,望明察。 一:我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五十年代至今靠几代人八小时以内拼命干,八小时以外讲贡献用生命和血汗,一砖一瓦手把手积累起来的企业。到九十年代因企业领导的不作为,与销售人员签订的承包合同被视为一张废纸,被销售人员玩弄于掌中。原本欣欣向荣的企业就这样衰落。至今销售人员尚差三十多万货款未缴回厂。此金额是经过厂方和上级(乡镇企业局)领导逐地清库核资,将库存产品按厂价几折核算供给销售人员的。当时销售人员是人人满意,喜笑颜开。可以说其中的几折只有天知道地知道?????即使这样至今尚差三十多万,为什么??????只因法人代表也有儿子在外销售和其本人亲自销售也有问题有关。2008年3月厂召集全厂退休和在职职工召开大会,大部分职工见于此情况就推荐了当时已被厂按旷工除名的原厂销售员阳运强进入厂十一人清算小组,并得到了参会的安岳县发改局,经信局,李家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认可。并在随后的清理中进行工作,也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直到清理到无法叫销售人员兑现其欠款时,法人代表一句赢了官司输了钱而告终。随后法人代表在未召开职工大会,更未召开十一人清算小组工作总结会的情况下,出于什么原因将十一人清算小组重组成七人小组,其目的和阴谋是众所周知的,后因在职职工的反对才增加成现在的九人小组。请问:销售人员在未兑现其欠款的情况下能否享受厂里的最后利益分配?一人手里掌握着几万,十几万长达十多年用于商业经营,不闻不理,不管不顾到目前该是多少?其利息又是多少??几代人的血汗钱就由他们这样猎取行吗???法人代表作为了吗??????我们只坚信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在期间法人代表也专职搞销售,产品拉出去钱却短斤少两回厂,其妻子又是库房保管员。现今其账本在厂办公室已被盗。(会计李再英可以证明)。 二:在厂2000年停产后,其固定资产只剩房屋,其他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全部变卖,其过程都是法人代表经手,而大部分是白条一张。会计,出纳现在都很健康,期间并未经手和知情,价值多少?根据1998年原(乡镇企业局)组织的审计部门审计结果是几百万啊!!!怎样处理的???后来从法人代表自己经手的收支白条显示才四十多万。几百万=四十万吗???(此项会计,出纳处有依据可以证明)我们的血汗钱啊!!!为什么承债式兼并前所有清产核资的审计不按国家《审计法》条例向职工公示这种行为合法吗???到目前名的清算组而实际二人经手的大部分白条开支达50多万合法吗??? 三:承债式兼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一条规定兼并方先扣除三分之一的兼并款作为被兼并方原农行的债务???而不考虑广大职工的利益最大化???我厂欠农行贷款121万,而法人代表和兼并方达成协议要扣除200万来还此款,这里面是什么原因???农行到底收回多少??? 四:我厂职工住房是八十年代初按照工龄分配并集资修建的,在厂生产经营正常时是每月根据所住面积在工资中扣除房租费。现在兼并方与厂达成的兼并协议厂部也未公示,只叫搬家,这种做法合理吗???我们其他地方也没有住房,我们该怎样办??? 五:法人代表认为我厂大部分职工已退休,有养老金,不会对他一人的行为产生异议。这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他们有一份固定收入,如果兼并成功还可分得几分也算安慰。而找上门和法人代表伦理的,法人代表从良知上觉得自己以前的做法不合理和自己以后的行为不合法,并给予安抚。如;原被厂以旷工除名的三名销售人员,为了他们不比较后面的销售人员的违法行为,每人按照在厂时间年数每年补偿600元,并还要求与之签订协议。这又是什么原因???因为他们以前差款是如数赔偿并相应受到法律制裁的,随后是不带薪安排他们催收其他单位欠款,也就致使三人收款未果被视为和其他长期不上班的几人而除名又为何??? 六; 1999年阀门厂基本上就是半停产状态,职工工资都很难保证,而厂领导却将各自的子女,亲戚在1999年7月不管在厂工作时间长短均转为合同制工人。经职工到安岳县就业局查证存在舞弊行为。而在厂工作长达15年的不转,2000年2月厂就停止生产全部瘫痪。这不是明显的私欲是什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哪条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我厂的职工,在计算工龄时其他单位的工龄只算一半?阀门厂法人代表就有更改法律的权力。谁说天大?阀门厂法人代表比他更大!!! 真诚请求各级领导为我们做主!!!呼唤正义!!! 还阀门厂职工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和谐环境!!!!!! 阀门厂职工敬呈(名单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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