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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绝地狙击

[群众呼声] 通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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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5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给送面锦旗.但还没有想好这个内容怎么写.大家给帮我想下塞....

 楼主| 发表于 2012-5-20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说的5月底,今天已经5.20号了啊.知道你们很忙,特来网上向你们报告下今天的日期!接下来就看你们的表演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5.22:time::time:
发表于 2012-5-22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婆因为到处去上访被人打镇静剂导致后面瘫痪在床六七年.直到去年8月死不瞑目.
现在法院还在采取拖延时间的处理方式,
楼主所说属实的话、这些人更本不配做人、应该把它们五马分尸。支持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时间:2012.5.23号!
发表于 2012-5-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其没事在这里发贴,不如态度诚恳的去法院咨询一下,不要让仇恨蒙敝了你的心,兄弟:(:(
发表于 2012-5-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其没事在这里发贴,不如态度诚恳的去法院咨询一下,不要让仇恨蒙敝了你的心,兄弟:(:(
发表于 2012-5-23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给送面锦旗.但还没有想好这个内容怎么写.
    感谢没有正义的某某单位和欺软怕硬的某某领导、为了感谢你们对某某人的一事、一直拖着不给实际解决的态度,某某人为了感谢你们一直以来的关注、特送锦旗一面、花纸纸多少张: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5-24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无间道之怪兽 的帖子

谢谢.今天下午终于拿到判决书了.等了8年.不管结果是好与坏,也总算有个结果了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5-24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深山里的杜鹃 的帖子

感谢你的关注.今天下午拿到判决书了.拖了8年的事也总算有个结果.: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2-5-24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跪谢我们通江人民法院。终于对此案做出了判决结果。法官同志们:你们辛苦了!再次谢谢!

发表于 2012-6-13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发表于 2012-10-1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这年头呀,咋穷人不怕,他要的只是钱,可他们还想要命呢,他玩钱嘛,没事,咋和他玩命去,试试谁有本事去花那钱钱~~~~~~~~~~~~~~~~

发表于 2012-10-1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开发商已将法院查封的门市进行变卖,不得不再次向你们法院提供一些处理意见.有些班门弄斧,!对不起了,我也上赶鸭子上架,被逼的!


一、 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条件:  1、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已有的能力,又包括通过主观努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即被执行人。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充,除被执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另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本罪处罚。  三、你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条件: 
 1、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已有的能力,又包括通过主观努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即被执行人。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充,除被执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另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本罪处罚。
  
  三、你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条件:  
1、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已有的能力,又包括通过主观努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即被执行人。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充,除被执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另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本罪处罚。 

  三、你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条件:  
1、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已有的能力,又包括通过主观努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即被执行人。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充,除被执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另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本罪处罚。 

  三、你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条件:  
1、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已有的能力,又包括通过主观努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即被执行人。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充,除被执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另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本罪处罚。 

  三、你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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