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性质定义:从楼主发表的意见和四川省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拆除南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旧房的说明回复来看,存在着重大问题,至少是拆迁手续不具备,应该是一种非法行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首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这种破坏公私财物 达到一定数额后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前必须经过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要有书面出据的评估报告,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法定方式依法转让。
3、南江县质监局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体制,其资产属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即属于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的资产。如果县级质监局需要处置国有资产的,必须要上报上级的市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要有批复文件,同时得报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目前,国家将要改变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质监体制并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在这期间,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明确规定严防国有资产以任何方式流失。
4、如果说是县政府以危房名义需要对县级质监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其处置主体单位也应该是县质监局,也就是说由县政府责令县质监局对危房进行整治或者拆,县质监局也必须走上述法定申报、评估、审批程序(紧急情况除外),要有批复文件,县政府是不能也不会做出由开发商擅自处置目前产权还属于县质监局即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的国有资产。
5、开发商应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有国有资产现状,如果是领导指示,相关领导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如果有利益勾结,必须受到政纪党纪和法律惩处,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有所作为。县级质监局对国有资产有看护和保管的义务,目前一方面可以走法律程序,将破坏公共财物行为进行追责,另一方面应该立即将情况紧急书面上报省质监局,否则难逃其责。
鉴定完毕,我不是太懂法律,不过也不是个闲杂人员,但是我不得不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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