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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力蓝色理想小区]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隐匿共有部分收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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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7:25 | |阅读模式
2012年7月1日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后,让市民关心、热议不断的这些“小区事儿”都将尘埃落定,有所依据。

关注1
物业
街道办牵头设置业委会协调纠纷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邢泸生说,他们曾走访的5000多个楼盘中只有1000多个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大量小区建成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业主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业主和物管的矛盾加剧。
解读:
根据规定,今后我省将要求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为:交房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或交房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首套房交付满两年且交房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开发商必须按规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未按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不承担筹备组和首次业主大会经费的,可处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空置房也缴费同一小区收费同价
曾有许多市民提出:买房没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物管费用还用交吗?这笔费用到底该不该交,交多少,成为了一个热议焦点。
解读:
《条例》规定,只要是建设单位与业主已经完成交房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即使没有入住的空置房也要交。这主要出于不鼓励炒房、空置行为的考虑。
今后,我省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管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同一小区的同类型物业应该同一价格。物管费调整,必须经物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业主大会同意。同时,调价需符合几大条件: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业主要求服务内容和等级变动;物管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
开发商无偿交付物管和业委会用房
物业用房是否无偿提供,成为《条例》前期听证的焦点。
解读:
《条例》明确,物业配套建筑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无偿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开发商未按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可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关注2
车位
业主优先购租 广告收益分配可约定
目前,成都许多小区已经出现停车难的问题。
解读:《条例》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位不足的,小区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妨碍正常通行。小区车位,业主优先购买租赁。
对于小区的剩余资源,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向其支付报酬。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收益按照约定分配,或按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关注3
维修
专项资金收支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解读:《条例》明确,物业保修期满后,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应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物管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服务或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华西都市报记者王丹实习生丁斌
  服务期满逾期拒退
  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未续约,若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将被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保:条例将“安全防范”明确写入物业公司六大基本职责,物业服务合同中若无此项,将被视为违法。这意味着以后家中被盗、爱车停在小区被刮花,物业或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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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17:31 |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业主大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进行出租,其获得收益算谁的?如何分配?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有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4-8 14:47 |
【备用电话】

96110——成都房管局 房管专线(含物管)

发表于 2012-4-8 22:41 |
非常好,以后发生盗窃了,物业就不能推脱责任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4-26 23:43 |


怪,

看来可能又要划线停车了。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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