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9717|评论: 0

《致国务院一封公开的批评信》---- (案件的排列顺序有所变动且新增违法案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21 09:57 | |阅读模式
《致国务院一封公开的批评信》---- (案件的排列顺序有所变动且新增违法案件)
    国务院法制办为何对公安部压案不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了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7月1日(送达)作出的国法复函[2010]196号:(我只字不漏的公开如下)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
                            国法复函【2010】196号

马秀萍
    来信收悉,你认为公安部没有履行对你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4月28日,公安部以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公复不受字[2010]2号),你对此不服,向国务院反映。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并无不当。特此告知。

                       公章(国务院法制办模糊不清的复印件公章)
                                   二0一0 年六月二十一日

    这就是对“请求国务院直接公开听证审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裁决) 所作出的复议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啊!!且只有复印件,原件呢?!
    国务院法制办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违背了“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规定。没有公开,没有及时,没有便民,更没有公正和合法,视法律法规为儿戏;
    国务院法制办违背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国务院法制办不但不去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更是无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听证审理”的“书面”申请;
    国务院法制办违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国务院法制办就是违法闭门不见几经周折冒着烈日炎炎终于找到了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的办公地,前来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申请人。

   “来信收悉”?!申请人递交的不是信件,而是启动了行政程序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马秀萍递交的是请求国务院“直接、公开、听证审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不是《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的违法的“复函”!
    公安部法制办于2010年4月28日对行政复议申请人马秀萍诉被申请人公安部压案不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处理《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的行政行为居然作出了违法的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          安          部
===========================================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公复不受字[2010]2号
马 秀 萍:
      关于你认为公安部没有履行对信访事项处理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复议诉讼专用章)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那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属于国家哪个机关应受理案件的范围?又应在哪个时间向国家哪个机关申诉控告?!都没有予以明确,是疏忽还是故意?!

    如果公安部能履行法定的职责,及时依法处理2001年的《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根本不可能引发出后十年间数十起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的、情节极其恶劣的报复陷害案!(利用高科技隐蔽手段的数十起丧失人性的报复陷害案暂不披露!)
    如今《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依然没有任何说法!依然没有依法处理!由于公安部压案不办,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的报复陷害案愈加肆无忌惮,欲所不为!
     国务院法制办你说怎么办?!请您戳上合法有效的公章予以明确!!

    下面是我在2010年5月17日递交的:
请求国务院“直接、公开、听证审理”行政复议申请书
(案件的排列顺序有所变动且新增违法案件)

申请人     马秀萍 女 生于1956年1月1日 汉族 高中
住址     大连市西岗区曙光巷16-6-3号
  经常居住地     北京市海淀区
联系电话 13898630251 .   0411---66005470.13236907382

被申请人        公安部
住所地      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14号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
    申请事项:
一.依法确认"公安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公复不受字[2010]2号违法;

二.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处理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行政赔偿(十年间被害人家属百余次进北京催要《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办案结果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等);
四.精神损害费。

    申请人马秀萍因被申请人公安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处理影响极其恶劣的的重大违法案件《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不但侵犯了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也由此导致了多起下级公安机关的不法分子疯狂报复陷害被害人家属的违法犯罪案件,加重了被害人家属的伤害,给国家和政府的无形资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令出惟新、言出法随!

  然而,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草菅人命盗器官,公安部纵容包庇、压案不办,不履行法定的职责。

    2000年8月14日傍晚5时30分许,大连市公安局的干警王吉臣(原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华西路派出所所长)奉命率众近20名警力伙同大连市120急救中心、大连市第三医院制造了一起影响极坏,情节及其恶劣的“草菅人命盗器官”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申请人的父亲马洪举,68岁(一名完全无辜的为企业兢兢业业一生的大连市国有企业退休的高级工程师)被警察谋害而死后,又被偷偷的瞒着被害人家属剖胸开膛了!(大连市公安局受理控告申诉意见答复书为证)。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在当地四处呼号控告,竟没有一个职能部门能引起关注,更何谈依法调查处理!
    2001年9月10日被害人家属一行四人首次进京控告举报,公安部信访办在被害人家属紧锣密鼓的控告下,于2001年12月迅速立案侦查,即:《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并口头承诺要依法处理并督办此案。
    可是,公安部信访办并没有兑现诺言依法处理督办此案,只是在二零零二年元月八日口头告知被害人家属:“这是市政府的行为,回去找市政府吧”!
   《 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120、大连市第三医院草菅人命盗器官的共同犯罪窝案:》
    2000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草菅人命,将年仅68岁的我父马洪举(一名完全无辜的为企业兢兢业业一生的大连市一大型国有企业退休的高级工程师)活活冻死在市公安局尸检中心的冷冻柜!最后,居然瞒着家属偷偷的将其剖胸开膛了!!!
    此案,公安部已在2001年11月底立案侦查,即: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
    案件概述:2000年8月14日傍晚5时30分许,已退休了父亲做完生意回到家中,父母共进晚餐后,母亲到楼下的距家20米的食品店买食品。
    就在我母亲刚刚离开,家里只剩下了我父亲一个人的时候,蓄谋已久的杀人案发生了!

    杀人凶手在光天化日之下窜入了我父亲的家里,在室内的卫生间里,我父亲的右臂关节肘动脉处附近被凶手持锐器深度刺穿,伤口6x2cm(周身只有这一个伤口),鲜血溅洒在地面与墙壁上,父亲与凶手展开了殊死的搏斗,陶瓷坐便器在搏斗中被凶手持钝器砸的粉碎,父亲终因失血过多而昏迷过去!(血案现场的三张照片在大连市公安局案件卷宗室)。
    案发后十多分钟,我的母亲购物归来,发现已经趴在了血泊里的父亲,边哭边喊:“老头子,老头子,这是怎么回事?”未见回答,其立即抓起电话机,让我火速到此!接到电话后我马上向120求救,并带着3000元钱坐出租车快速来到了父亲的家。就在我急呼120急救中心时,父亲的邻居也主动向公安局110求助。
    案发后15分钟,110的警察来到了现场,竟以“大热的天,不干血活”为由,扬长而去!

    案发后20多分钟,120的救护车来到了血案现场,我随后也赶到了现场。然而,医护人员一反常态拒绝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心电监测,输液,包扎等等)抢救伤员,而是用《脚》踢了踢趴在血泊中的老人,并且向家属催要出车费300元,急着空车赶回去。
我哭着对他说:“我呼你来不是叫你来看热闹的!只要你把人拉到医院,我立即给你双份的车费600元。”并且把装有3000元的小钱包放在了他面前的桌子上,可是,这位120的医护人员两只手揣在白大褂的两侧兜里,站在大门口两眼无视,双耳不闻,依然拒绝抢救伤员!

    事后,120急救中心的陈主任对120的医生见死不救是这样解释的:“是谁先到的现场?是110!110见死都不救,120见死就应该救了么?”
    正在求助110不灵,求救120反遭趁火打劫也不救之时,我的弟弟已经赶到。当我们姐弟把父亲从六楼的家中抬到了楼下的救护车上,督促司机尽快赶往就近的医院抢救时,又是110再一次恶意把载有伤员的救护车故意引到了医院的反方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派出所》里,120的医生和警察在里面窃窃私语10多分钟,当时我们与伤重的父亲被全部关在了救护车的后箱里,任凭敲窗呼喊毫无用处,因为人人都知道,抢救外伤失血是片刻耽误不得的呀!我父亲右臂的鲜血还在不停的从包扎的毛巾里往外渗出。
    从“华东路派出所”出来,还是110的警车在前面引路,120的救护车紧跟其后,这一异常的现象,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罪恶啊!
    晚7时许,警车,救护车在被害人亲属奋力抗争下,无奈的驶进了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然而,赤裸裸的阻拦抢救伤员的不法行径在医院再次发生了:
    驶进医院的救护车还没有停稳,忽见120的医护人员杨某快速跳下车,一个箭步冲向急救室,对迎头而出的急救医生“常兴华”压低声音急促的说:“这个人已经死了,不用抢救了,直接送停尸房去吧。”
常医生追问:“有心电监测图吗?”杨某摇头:没有!
常医生又问:“有抢救记录吗”杨某又摇头:没有!
常医生不解的说:“你怎么什么都没有?”
于是,“常兴华”医生立即组织众护士开始了紧张的抢救:(此时的时间是晚7时10分)1:有脉搏(医院抢救记录);
2:建立三条静脉输液进路(医院抢救记录),并且大量的排尿:肌体的新陈代谢良好;
3:大脑还在不停的活动(眼睛一会儿半睁一会儿紧闭)。紧张的抢救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按理:此时的110警车,120的救护车应该各奔其路返回了,可是他们为了杀人灭口(杀人凶手是谁?)、为了盗取器官、为了疯狂的掠夺有限的资源,死死盯住了抢救医生极力阻拦抢救就是不肯离去!
   晚8时40分(入院仅仅一个半小时),医院的负责人刘科成(外科主任)突然闯进抢救室(那天不是他的值班日),命令医生和护士停止抢救,并说接到了“上面”的指令,由他来处理这个患者!同时命令护士撤掉了三条静脉输液,当即遭到家属的强烈反对后,不得不又连上了三条静脉输液进路。
    至此,由于在医院领导频频出面干预下,急救室的医生和护士都相继离开了抢救室放弃了抢救,而我却成了临时的抢救医生,输血输液由我一手交钱一手取药来安排与护理。在我的坚持下,医院开出了600C血浆,我也交了600C血浆的费用,可是,取出来的只有两袋冰凉的血浆(400C)!
    由于三路静脉(双腿及左手)输液的液体大量涌入肌体,我父亲的尿液也一拨一拨的排出,湿透了医院抢救台上的棉褥子,这可怎么办?抢救医生“常兴华”从外面走了进来,把手伸进了毛巾被里抓了又抓(试尿),然后,低头不语的又离开了。

    晚9时30分(入院两个多小时),在医院负责人刘科成及医院的副院长(女)的陪同下,大连市公安局法医“王英力”(拒绝出具相关证件)一同来到了抢救室共同阻拦抢救。只见这位身穿休闲服的男青年,双手背在后面,两只眼睛在我父的身上骨碌碌的从头至脚看了又看,盯着正在滴答滴答滴注的三路静脉输液,良久 ......
    然后他问我:“你们家遇没遇到过死人?”我实事求是的说:“没有!别说死人,住过院的也没有。”他点点头,对我说:“你的父亲已经死了,你把人拉走吧!”我让他出示证件,他说没有。没有证件,我完全没有必要与他争辩下去。

    众所周知:
   人的生命活动基础就是新陈代谢!排尿正常,输液畅通,呼吸尚在,怎么能无视现实妄言一个人的死亡呢?!
    我对公安局、120、第三医院一次又一次恶意阻挠抢救伤员的违法行径产生了一个又一个的不解:
    1:医院医生抢救好好的,为什么半路杀出了医院的负责人不让抢救?他接到了谁的“指令”可任意剥夺无辜百姓的性命?
    2.我们家属可是一分不少的交纳抢救费的,医院没道理这样做啊?!
    3.公安局的法医来干什么?是奉命到此验“货”的吗?!

    晚11时30分(入院四个多小时),大连市公安局一级警督“王吉臣”奉命率众近20名警力闯进了医院,吆三吓四的阻拦抢救,咄咄逼我立即把人拉走,否则不客气!我也对他说:“一.我们没有欠交医院一分钱的抢救费,并积极的给首治医生1000元红包(后被退回);
     二.我们没有扰乱医院的正常秩序。我一直静静的守在父亲的身旁,仔细观察抢救台上的父亲每一细小的变化,我的两个弟弟则默默的坐在医院长凳子上低头无语。你们没有权利这样对待我们啊!”

    我心如刀绞,跑到抢救室的外面,持手机哭喊着向大连市公安局110总局求助,期盼市公安局能派出警力前来制止“甘井子区华西路派出所”滥用职权致人死亡的犯罪,电话的那头却说:“等半个小时给你回话”。
    心急如焚的我在抢救室等了半个小时后仍没见到大连市110的回话,再一次求救,然而,得到的答复居然是“你就听他们的“安排”吧!”原来,大连市公安局是此次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幕后的策划者、指挥者!组织者!

    午夜三时左右(入院7个多小时)在我精心的护理下,眼看我的父亲将要从昏迷中苏醒,因为心电图发生了变化,心颤振幅加大,我欣喜若狂的喊护士,可护士看也未看冷冷的说:“找大夫!”我又在医院里到处找医生,不见影!我只有一个信念,输液!再输液!又为父亲换上了三袋“代血浆”(医院拒绝使用血浆)。
    可是刚刚换上代血浆不到两分钟,现场指挥“王吉臣”所长再也坐不住了,杀人凶手就要暴露了,只见他把手一挥,大喝一声:“给我把人弄走!”警察们一拥而上,我小弟弟(37岁)上前阻拦,却被三,四个大汉手掐脖子摁着头,反拧胳膊压在后背;

瘦小体弱的大弟弟(41岁)则被五,六个大汉团团围住动弹不得;
    我也奔向了父亲,现场指挥”王吉臣“握枪狠狠地撞在了我的腰上,当即痛的我喘不开气。
    眼见又冲上来四个人,猛的掀掉毛巾被,唰唰唰撤掉正在同时滴注的三路静脉输液,把正在抢救中的我的父亲强行拖走!

    此时的我欲喊无声欲哭无泪,只觉得天旋地转天塌地陷,眼睁睁的看着我的父亲被他们野蛮的关进了白色警车里,只听“咣当”一声响,车门被快速关上,随着一声撕心裂肺的呼啸,警车飞驶而去,把人关进了做落在大连市的郊区“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院内的: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的冷冻柜活活冻死!!
    最后,居然瞒着家属偷偷的把我的父亲剖胸开膛了!!!
    要求:国家赔偿(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费)!

    这是一起众目睽睽之下的赤裸裸的草菅人命盗器官疯狂掠夺有限资源、影响极其恶劣的违法犯罪案件!
    由于被申请人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一桩桩一件件由下级公安机关的不法分子疯狂的、肆无忌惮的报复陷害被害人家属的违法犯罪案件。
    由于被申请人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一.大连市政府滥用行政权,违法委托北京市公安局非法侵入民宅、滥抓滥捕遵纪守法的被害人之女马秀萍母子并违法剥夺其母子二人的人身自由权;非法委托大连市公安局暴力非法拘禁、非法使用警械(粗铁链子)将申请人捆锁长达104天的骇人听闻。

   (一).北京市公安局滥用职权、非法侵入民宅滥抓滥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就在2008年6月12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唆使他人暴力殴打申请人马秀萍并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的伤害案消极地进入到了立案的第十五天,6月27日下午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的干警王文斌(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所长)及干警刘志强(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指导员)在《上级》公安干警的带领下,由数名警察堵在了申请人及其儿子张玉峰在北京的居住地:
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三区15号楼地下室(原亚兴旅社)门前,将在北京已居住一年多的申请人母子强制抓进了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并立即非法剥夺了母子二人的人身自由权,其中有位民警兴奋的对他人说:“抓了一个大的!”

    申请人马秀萍是《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的被害人之女,持有合法有效的北京暂住证;其子,大学本科,来京务工,持有合法有效的北京暂住证。
    母子在此被非法扣押近四个小时后,北京市公安干警王文斌又出动警力,非法侵入到申请人的住宅,将其房屋内所有的生活物品,强制的装入在大连市政府驻京办的警车里,连人带物粗暴的交给了大连市政府的劫访人员!
    北京市公安局滥用职权,滥抓滥捕遵纪守法的公民,非法侵入守法公民的合法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地;

  (二).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暴力非法拘禁,违法使用警械粗铁链子将申请人马秀萍的手脚捆锁长达104天,丧失人性的摧残骇人听闻!
    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押解到大连市政府驻京办的“侨园饭店”地下室的申请人母子二人在此被非法关押两天两夜后,6月30日,又由“草菅人命盗器官案件”的加害机关大连市公安局的警察强制将马秀萍母子遣返回大连,并立即将其二人非法关押在了大连市甘井子区私人旅店“宏苑旅社”,并由数名公安巡防人员严密看押。申请人之子再三要求:“还我们无辜自由!”均遭无理粗暴的拒绝。
    在母子被违法关押十二天后,7月9日下午2时许,大连市公安局的警察以欺骗(解决去北京控告的案件)和暴力手段,又把被害人之女马秀萍关进了大连市公安局的精神病院(大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并对其实施了丧失人性的非人折磨:
    终日动用警械粗铁链子将其手脚分别捆锁在肮脏的铁床两端,整个人身被束缚在了铁床上,不准下床走动;
    无论是吃饭还是大、小便,也不得解开铁链子;床下的又脏又破的塑料盆就是申请人的便盆;
    送来的饭食不知掺有何种有害物质,申请人的排泄物居然是浅绿色或深绿色;
    饱受有害蚊虫的叮咬,被恶意干涉申请人将衣袖口和裤腿口扎紧防有毒蚊虫叮咬的自由,丧失人性的摧残长达三个多月之久!
    因被暴力久锁,肉体上的摧残精神上的折磨,使其造成肉体上和精神上的难以忍受的痛苦和损害,痛不欲生!!

    该精神病院以“你太固执了,需要进行全身性的‘调理’......只要你不在去北京上访,就可以放你出去!”当遭到了申请人义正词严的拒绝后,该院动用了有害“心脏、肾脏”、有害“视力”,严重抑制“中枢神经”的药物进行摧残。
    该院的“张红”管教更是赤裸裸的喊到:“既然能把你弄进来,就有办法整了你!”于是,时不时的要被强制口服各种不知名字的黄色的、白色的、花色的药片,“你不吃药,就叫三个男精神病患者把你摁倒灌下去!”
在药物的毒害作用下,申请人心跳加速,呼吸困难,四肢不能动弹,渐渐地失去了知觉,真可谓“软刀子杀人”不见血啊!人性丧失怡尽!!
    每天,如何藏扔掉“致残”的药物已是申请人必须面对的残酷的而又必须自救的现实!
    每次见到前来“要人”而又被屡屡拒绝的饱经沧桑的白发苍苍悲愤难平的70多岁的母亲;
    见到含辛茹苦呕心历血二十余载终将儿子抚育成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莘莘学子因遭“株连九族”的疯狂报复,至今难以就业的面色无光愁眉不展的儿子,心如刀绞、悲愤交加、彷徨无助、潸然泪下......!
    申请人认为,市政府不仅要为失控、异化的行政致害事实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更要对受害人马秀萍及受害人的家属的精神损害做出合理的赔偿。
    最终,在申请人作出了违心的“保证”:“保证今后不再去北京催要公安部的督办案结果。”该院才将其释放!(2008年6月27日----10月8日)。
    为了催要《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的处理结果,
    十年来,申请人进京百余次(现已常住北京),在中央各信访机构(国务院信访办、中纪委信访办、最高检察院举报中心、公安部信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等)弘扬正义,鞭挞黑暗,追讨公道和说法;

    十年来,申请人始终坚持依法上访控告,自觉维护国家的信访秩序,没有发生一起因信访机构的官员不作为,而出现的过激行为。相反,还制止了多起群访群众欲围攻国家机关大楼、中南海、天安门等过激事件;
    十年来,申请人在互联网,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反腐倡廉论坛等以笔名《替父申冤》,坚持法治社会,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爱国爱民,不为名利,长年如一日,忠肝义胆。
    大连市公安局“草菅人命盗器官”为了逃脱法律的严惩,将一名无精神病史,无违法犯罪纪录的申请人暴力关押在市公安局精神病院,并对其实施丧尽天良的摧残,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
    由于被申请人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接到伤害案报警长达两个半小时迟迟出警,导致被害人之女马秀萍身体和精神加重伤害案:

   2008年6月12日中午12.30时许,在车流、人群川流不息的公共场所,在北京南站原“最高人民法院群众来访接待处”的胡同街头,申请人再次(昨天6月11日,申请人在中纪委信访办的门前遭到一个完全陌生的中年男子的暴力殴打,此案已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审理完毕且案结事了。)遭到了这名暴徒的暴力追打,边打边骂:“操你妈!打死你!叫你告!叫你坏!”重复着昨天实施暴力犯罪时的辱骂,不堪入耳!暴徒丑陋凶恶,犯罪的气焰嚣张到了极点!
    申请人再次挣脱殴打,快步走到附近的小卖店欲打电话报警,其业主同样按住电话不让报。暴徒追到小卖店抓起拖布棒就打,将拖布棒打断,被卖店业主夺下扔掉。申请人走到路边的帽式公共电话求助,一遍、二遍、三遍,就是不见警车的出动,“右安门派出所”的女接线员更是态度蛮横口出不逊:“公安局不是为你开的!”啪!扔掉了电话机(警号:042150)。
    难道,“右安门派出所”与此次“打击报复控告举报人的故意伤害案”有着利害的关系?!为何接到伤害案件的报警却拒绝组织警力赶仆现场?!
    最终,在七、八个求助电话的呼叫以及在“丰台公安分局投诉中心”的介入下,经过了长达2个半小时的时间,“右安门派出所”的警车终于缓缓的驶来。申请人经北京市协和医院诊治证明: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头部、腰部、右小腿、右前臂、右大腿)。
    经过一个星期的治疗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由于被申请人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三.大连市政府、大连市公安局暴力非法拘禁申请人十一天(2008年3月10日--3月21日):

    2008年3月10日中午11时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门外,申请人马秀萍被大连市政府干部潘某、大连市公安局干部赵己愧率领“特警”和动用警车强制将其抓到大连市政府驻京办的“侨园饭店”地下室,一路上,在警车里赵某指令“特警”用早已备好的布袋突然套在了申请人的头部,被其奋力扯掉,强烈抗议侮辱行径!
    在驻京办地下室的房间里,赵某又手握盛有饮料的瓶子(1.5L)抽打被申请人头部的左右太阳穴位,顿时,其头部剧烈痛疼头晕目眩、双眼金星乱窜、耳窝嗡嗡作响,赵某又飞起一脚(穿警靴)狠狠地踢在了申请人的左腿膝盖骨上,一阵刺骨的痛疼,其摔倒在了水泥地上。晚6时许,又被大连市“特警”强制遣返回大连,将其关押在甘井子区私人旅社“倩倩旅社”,非法拘禁11天。本案是发生在申请人和其子张玉峰(大学本科、来京务工)已经在北京居住一年多的时间里,并且母子都持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
    此案虽反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办,但该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说:“我们管不了你的事,你还是找国务院信访办吧!”

    由于被申请人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此案不在“行政复议申请”之内)
    四.北京市公安局、大连市公安局联合串通非法侵入民宅,违法剥夺被害人之女马秀萍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监视监控居住地! (2010年9月23日--10月8日)!
    2010年9月23日(中秋节)早8.30时许,我正在家里(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4条3号,在大白楼已居住近一年)洗衣物,突闯进一穿休闲服、身材较胖的中年男子,态度蛮横的要我去“金星派出所”,他是驾驶着警车而来。
我问:“有什么事吗?”他头一甩“去派出所就知道了!”我又问:“你有证件吗?”听我要他出示证件,他抓起我床上的挎包就往外走,我立即追了出去,因为挎包里装有我的证件:身份证、北京暂住证、生活费等等,在我的“把包放下!把包放下!”的呼喊下,大白楼村的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见此情景,这名男子利用手机招来了四名协警驾驶着小型治安车,驶进了大白楼村。
中年男子向他们命令道:“把那个带红帽子的女的抓到”所“里去!”于是,我被他们连拽带拖的塞进了治安车,关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第一审讯室。这个男子见我要打北京110报警,慌忙冲过来抢走了我的手机和充电器.

    中午12时许,他又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我的合法有效的《北京暂住证》撕的粉碎,一边撕一边咬牙切齿的说:“我宣布,撤销你在北京的居住权!”紧接着,大连市驻京办工作人员动用警车警力将我强制遣送回大连,并将我非法关押在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中华路派出所”,由一男一女两名协警人员严密看押。 次日早9.30时许,刘副所长蛮横地对我说:“如果你在10月 8日前又进京了,我会立即带人去抓你!这是上级“命令”的。别找麻烦!”
    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孟庭长已在2011年2月15日收下了我的“行政侵权起诉状”(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金星派出所),但拒绝依法出具是否受理的的“书面”裁定,称:经院领导研究决定,你这个行政案件法院不出裁定!(即:不了了之!)
  
    由于被申请人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五.光天化日之下的白色恐怖、皇城根脚下的暴力行凶:

    2005年5月25日(国家《信访条例》实施不足月),早上9时许,申请人马秀萍刚刚反映问题从国务院信访办大厅走出来,便遭到了市政府劫访人员的非法拦截,暴力将申请人拖进停靠在胡同里的大连市公安局的警车里,两暴徒(中年男子)握警棍劈头盖脸的向申请人打了下来,当即将其打躺在满是污水的警车里,遍体鳞伤。
    暴徒又暴力抢走申请人随身携带的身份证原件、手机内的北京大众卡以及考有控告“草菅人命盗器官案件”的原始证据的软盘、日记本、及学习资料;警车的后排上做着一位40多岁的中年妇女一边观看暴力殴打一边咬牙切齿的一摞一摞地撕毁着申请人的控告材料,暴徒又暴力威逼申请人写出十一个字的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在去北京上访”。
    至今,该案没有依法处理,申请人的医疗费及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依法作出赔偿。
   
    由于被申请人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六.实施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强电流电”对被害人家属实施丧失人性的报复陷害活动:

    野蛮在申请人的住宅楼外的“顶层平台”安装“强电流电设置”,(申请人的住宅楼共七层,其住在六楼),不法分子将强电流线引进申请人的住宅内,电源的总开关却设在楼上(七楼)和楼下(五楼)的住宅内(被收买的帮凶),实施电雷辐射、电磁辐射、强电磁场等报复陷害活动,并擅自撤掉了申请人住宅的“民用生活电” 。
    申请人无数次与房屋产权单位交涉要求:“撤除强电流电,恢复民用生活电”!均遭无理拒绝,该产权单位姓高的电工理直气壮地对申请人说:“这是国家要求对你这样安装的,找国家去!”
   《电离辐射》:是指一束束微观粒子的发射(释放)过程。这些微观粒子包括电子、质子、中子、光子、介子,某些质子核或某些原子核:
    电离辐射在人体组织内释放能量,导致细胞死亡或损伤。在某些情况下,细胞并不死亡,但是变成非正常细胞,有些为暂时,有些为永久的,那些非正常细胞甚至发展为癌变细胞。

    《电磁辐射》:电磁辐射包括光波、热波、无线电波、微波、紫外线、x线,γ线等传播模式: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
    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
    2、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由于被申请人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七. 北京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违法串通联合侵犯被害人之女马秀萍的人身权, 非法拘禁其十五天的违法犯罪案件:
    2004年3月8日下午2时许,申请人在中纪委信访办控告举报归来的路上,遭到了地方劫访人员的尾追堵截甚至追随着申请人上了106路公交车,并在公交车上利用手机联络其它劫访人员快来“捉拿”申请人,称“一个人弄不了她(马秀萍)”。在崇文门内一站(同仁堂医院附近),申请人快速下车向路边巡逻的北京警察(男,警号:020185 )求助。

    然而,该警察见到劫访人员从衣兜里掏出了“公安部”的名片(长约4厘米、宽约2厘米、淡黄色),便听从了劫访人员的安排,动用了北京警车将申请人从北京宣武区载到了北京东城区的“东郊民巷派出所”里,并立即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
    三个多小时后,由一名辽宁省公安厅控申处的警官率领着七、八名劫访壮汉驱车赶到,将申请人粗暴的从“东郊民巷派出所”架至大连市公安局的警车里,非法押解到了市政府驻京办“陶然大厦”。次日上午被大连市公安局的干警“李方成”等强制遣返回大连,将其非法拘禁在大连市付家庄劫访站,并动用数名公安巡防人员每日24小时轮班不离身的严密看押。(2004年3月8日--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23号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法请求国务院“直接、公开、听证审理”作出最终的裁决。
        此致
               国务院
                                                  申请人 马秀萍
                                                  2010年5月17日


附:
一.本复议申请书2份;
二.申请人马秀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
三.申请人请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申请书;2页
四.申请人请求“听证审理”申请书;2页
五.大连市公安局法医王英力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1页
六.大连市公安局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一份;1页
七.物证:血案现场的三张照片在公安局卷宗处,法医王英力等所照;
八.物证:被害人右臂受伤遗体照片数张在公安局卷宗处,法医王英力等所照。
九.大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名片;1页
十.被害人系高级工程师证明;1页
十一.公安部处理来访信笺一份;
十二.国家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单;1页
十三.北京暂住证 2008年3月28--2011年9月8日;3页
十四.公安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公复不受字[2010]2号。1页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77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