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安岳记折

[安岳新闻] 安岳陶勇等26位股东投资数百万元开KTV,今日被行政处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20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说的有理,政府当谨慎从事。

发表于 2012-3-20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吕金统 发表于 2012-3-20 15: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王政荣 的帖子

三句半:国家要求再开放,安岳党政招商忙,陶勇投资数百万,   上了当? 三句半:工商 ...

赤裸裸的绑架政府恐吓政府:L

发表于 2012-3-2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要求再开放,安岳官员招商忙,陶勇投资开歌城, 上了当?

工商允许预选名,环保发文试运行,等到申领许可证, 不批准?

工商拟发取缔令,拟处罚款拾万整,鄙人受托去理论, 缺诚信。

你这诗写得不好,逻辑错误明显,第2句,你意思是试运行了后,就必须批准才行?第3句有歧义,让人容易误解为工商缺诚信,而且最后一句跟前面三句没有任何联系,像是生拉硬凑上去的。
发表于 2012-3-20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2004年7月1日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发表于 2012-3-20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发表于 2012-3-2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对陶勇“罚款10万元”,缺乏依据。

   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依据的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陶勇罚款10万元。


本代理人认为,工商部门对该规定有关“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理解错误。


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没有“罚款”二字,只有“没收违法所得”六个字。


那么,什么叫“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的违法所得怎样计算呢?本案的违法所得是零、是负数、还是10万元?请问工商局,这个罚款10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胡哥断章取义的手法又上了新台阶了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原文是这样: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款当中真是如你所说没有处罚的规定吗?还是你再次选择性的视而不见?

发表于 2012-3-20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2-3-20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表于 2012-3-20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老师,你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第十四条的内容明明是这样说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却故意曲解,你老壳怎么了哟!工商局应该处罚20万,才罚10万太少了,这样恶劣的应该处罚20万,太仁慈了!无照经营行为经营规模达到了300多万,应该是触犯了刑律的,我认为应该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应该依法追究陶勇的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2-3-2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学法律的, 而且是政法大学的,胡代国老师,你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别在安岳丢脸了,回家带孩子去!

发表于 2012-3-20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   根据2004年7月1日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胡代国老师,为什么陶勇要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从事并用于经营活动"?你怎么解释?叫你名称预核准,但并不是正式营业执照登,为什么要用该名称经营?

发表于 2012-3-20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欺负我们周边居民不懂法律,我儿子还是法律博士,猪鼻子插跟葱,就想装大象,认得到几个字就想打官司,可笑!

发表于 2012-3-2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烂钱就把你收买了?我支持取缔决定,谢谢工商大哥,终于出手了!

发表于 2012-3-20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安岳记折 的帖子

法律明确规定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发表于 2012-3-20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2-3-20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发表于 2012-3-2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发表于 2012-3-20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发表于 2012-3-20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发表于 2012-3-20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