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黄蓉)2月29日综合报道:案情简介:2011年4月11日,叙永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黄某投诉,称其将自己购买来仅穿过一次的羽绒服拿到某干洗店进行洗涤,可没想到洗后拿回去发现该羽绒服的毛领(人造毛)有斑斑点点的褪色(或染色)现象,原本漂亮的金黄色变成了黄色,无法再次穿着。找到洗衣店理论后,洗衣店老板则以洗衣服时所开具的收据上的一条须知“衣物在本店洗涤后,因衣服质量问题造成衣物褪色、染色或者其他衣服损坏情况时,本店不承担任何责任”将消费者拒之门外,无奈之下,黄某只好到县消委会寻求帮助。 接到该投诉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找到了该洗衣店老板了解情况。洗衣店老板称该羽绒服因为是人造染色毛,因而在洗涤过程中,毛领肯定会有褪色现象,实乃羽绒服质量问题,并非人为造成;并且自己又有消费者已签订的“免责”条款,因而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经过消委人员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营者认识到自己所订的有些条款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是相悖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洗衣店购买同规格、同型号的新衣服毛领为消费者更换作一次性解决,双方满意而归。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因洗染造成衣物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消费者损失;无法修复或者丢失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折价赔偿。”洗衣店的“格式条款”,无非是商家为自己有可能造成的过失进行免责申明,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相悖的。故洗衣店与消费者签订的条款是无效的,洗衣店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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