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3路、5路公交线路经营权的
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公交改革会议精神,为迅速、有序推进兴义市公交改革进程和步伐,有效维护好市国营客运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市公交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特拟定以下安置补偿办法:
一、补偿安置办法
(一)现金补偿安置办法。为有效推进公交改革,实现公车公营,结合2010年7月1日每车评估为16.5万元左右补偿值,政府一次性再按每车奖励13.5万左右元奖励市国营客运公司,即每车按30万元标准补偿给市国营客运公司。补偿费用一次性兑现给市国营客运公司,再由公司根据其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合同情况安置好承包人。
(二)联合评估补偿安置办法。为公平、公正、透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根据兴府常议(2010)11号纪要精神,以涉及承包人和公司推荐意见为主,重新选择国内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对3路、5路公交线路经营权剩余年限及还在营运公交车辆残值进行评估。以每车补偿30万元为基数,评估值超过30万元时,按评估值补偿给公司,评估值低于30万元时,按30万元补偿给公司。补偿费用一次性兑现给市国营客运公司,再由公司根据其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合同情况安置好承包人。
(三)司法途径确定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市国营客运公司对市人民政府跟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相应公交线路经营权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标准达不成共识时,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确定补偿标准。以每车补偿30万元为基数,司法部门确定补偿值超过30万元时,按评司法部门确定补偿值补偿给公司,司法部门确定补偿值低于30万元时,按30万元补偿给公司。补偿费用一次性兑现给市国营客运公司,再由公司根据其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合同情况安置好承包人。
二、安置要求
(一)上述安置办法由市国营客运公司会商3路、5路涉及公交承包人可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前。一旦选择安置方式后,即可到市公交改革安置组办理相关法律文书手续后,再到市国营客运公司办理相关安置后续手续。
(二)公司会商承包人后在规定时间不作出安置选择的,视为自行放弃选择安置办法的权利,政府将按现金安置方式为其预留补偿安置费用2个月,超期不办领款手续的,将收归市财政。
(三)此次安置为政府一次性安置,政府不再支付其它任何安置费用。
兴义市公交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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