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双规”。“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其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按照党员干部“层级管理”的原则,州委有权决定对县处级党员干部实施“双规”,最多报省纪委备案,而无需省纪委批准。州检察院党组按照州委的指令对身为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余某进行调查,符合党内组织原则。既然是党内调查,此时的余某还不是犯罪嫌疑人,自然可以不适用《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二、关于谭某受贿金额。善意提醒大大大兰及其委托律师,谭某身为一个小科长,为什么偏偏要通过银行转账这样有据可查的方式来记录自己的受贿金额?余某外借的有据可查的那几十万又来自哪里?才是本案的关键。
三、 关于指定管辖。《刑诉法》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此即法律上的“指定管辖”。 余某、周某、黎某身处同一单位,虽外称“窝案”,但受贿行为却是各自发生的,自应独自承担法律责任。西昌、布拖、宁南县人民法院依照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独立审判,于法有据。换个角度,降低管辖法院级别也就降低了量罪定刑的最高额度。如果家属和受托律师在这上面纠缠,实为大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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