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德宏案重重疑云 疑云一、余德宏的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均认定“谭川平在蒋友全、羊裔学处共获得1,545,076元,除594,260元转帐外,其余收的全是现金”,但是,证据表明谭川平通过建行卡和其妹夫侄儿邮政储蓄卡上共收受贿赂为1,103,036元,收受现金贿赂为443,126元,这一事实已经在蒋友全行贿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中予以确认。移送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出现对谭川平收受贿赂转帐、现金金额的错误,难道不是直接导致了对余德宏定罪上的错误的最初原因吗? 疑云二、二0一0年七月五日谭川平被检察院带走并限制人身自由,检察院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直至七月十五日才被刑拘,谭川平的身份是工人,难道这段时间是检察院将谭川平交给了纪委“双规”了谭川平?还是检察院将谭川平交给纪委,并配合调查?如果是其中一种情形还算合法,但不是其中任何一种情形,那么,谭川平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供述,肯定也无合法性可言,然而,余德宏被认定有罪就是基于谭川平供述而来,这合法吗? 疑云三、犯罪嫌疑人谭川平(其声称将收受的贿赂送了40万元给余德宏)二0一0年七月六日供述称将贿赂送给余德宏四十万元,随即撞墙自杀并大呼“对不起余处长”,送医院抢救,之后翻供声称未将贿赂送给任何人,全部贿赂款都在自己手上,于是从西昌市看守所转移至德昌看守所羁押,在德昌看守所羁押期间仍翻供,直到八月三十一日从德昌看守所提回检察院讯问室讯问,又再次声称将贿赂送了四十万元给余德宏。一审判决余德宏有罪就是靠谭川平的供述予以认定的,这有悖刑诉法第四十六条“不能轻信口供“的规定。谭川平的口供难道不存在为减轻罪责、保住赃款不被没收而栽赃余德宏的可能吗? 疑云四、谭川平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关押在德昌看守所期间的二次翻供的讯问笔录至今下落不明? 疑云五、起诉书和一审判决均认定谭川平收受贿赂向余德宏汇报过,既然如此,谭川平得到的贿赂一百五十四余万元的贿赂,自己分得近八十万元,是所谓他送余德宏贿赂的一倍,一个一辈子见了领导大气不敢出的人,从情理上讲他绝对不敢在利益上(不管是非法利益,还是是合法利益)占领导便宜,谭的行为反常的令人难以理解。况且,直至案发全部贿赂款仍在谭川平手上,有关机关却听信谭川平“送给“余德宏贿赂四十万元,难道真要以“莫须有”的事定余德宏罪吗? 疑云六、谭川平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其收受贿赂745,076元,但是,二0一0年九月九日,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表明:谭川平退赃一笔为9万元(搜查谭川平家扣押的赃款)、一笔为150,816元、加上谭川平一审判决书(第五页)冻结的王军帐户上的赃款594,915.61元,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共收缴谭川平赃款为:835,731.61元,扣除谭川平违纪金额4万元外,谭川平竟然多退赃50,655.61元,谭川平多退赃款在庭审中他只字未提,也没有提起上诉?看来不是多退了,而是收受了154万余元贿赂,只退了835,731.61元,净赚了749,344.39元,而且刑事责任还栽给别人去背了,所以,“多退”几万元根本不值一提,难道不是这样吗? 疑云七、按谭川平交待分四次、每次用黑色塑料袋、每次十万元、在余德宏办公室送给余德宏四十万元的时间,其中有二次时间里余德宏在成都、南充出差,这说明谭川平的供述是谎言,余德宏所谓受贿根本不可能,但仍判余有罪成立吗? 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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