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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大大兰

致凉山州父老乡亲的公开信-凉山州运管处余德宏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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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消灭世上不平事,一氧化碳不多来也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MzE2MzAxMjc2/v.swf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大大大兰 的帖子

你说有《刑法》,对,那在这9天9夜里总应该有个什么文件,之类的啊,为什么,啥子都没有了

发表于 2012-2-2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大大兰: 谭自已做的事,被暴露了,没法,就拉人下水三,这个道理很简单。不要一干子打死一群人。


近两万本证,任他谭某是天神下凡也不可能凭一己之力办成!这个道理是明摆着的。

没有一竿子打一船人,挨着抓有冤枉的,隔个抓有漏网的。

发表于 2012-2-2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人家江姐,九天九夜就受不了,这样的党员就不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熊宝臀 发表于 2012-2-21 12: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近两万本证,任他谭某是天神下凡也不可能凭一己之力办成!这个道理是明摆着的。

没有一竿子打一船人 ...

    不小得是笨了,还是杂个回事,天神下凡,哈哈,这个事实不正摆在我们面前吗?谭就是凭一已之力办成了,但事后败露了。懂了不,还天神下凡了,    最近的穿越剧是有点多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熊宝臀 发表于 2012-2-18 23: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谭只是一个“职工”?    一个“职工”就能办17996本 言正?  一本 言正 从报名、缴费、培训、登记、录微机 ...

大哥,你说的《刑法》那一条,那一款,说给我听一下了?

      我给你说,如果怀疑一个正县及干部有问题,应该先由州纪委对其进行双规调查----在调查中如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才可移关检察院


       可州检察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单平谭川平的一面之词就经协助调查为由,无故关押余德宏9天9夜且不分白天黑夜的进行刑讯逼哄,你不知情况请不要信口雌黄

发表于 2012-2-21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阎罗 发表于 2012-2-20 22: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建议楼主携众马甲,把自己的长篇大论编入小学二年级教材。

    楼主我只能说你的智商值得同情!但是你的福气却让我羡慕哈!就凭 你这智商怎么就能攀上“高官”
请你不要再藐视网民的智商好不?这事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七分了!
     进入公堂没有不喊冤的,这地球人都知道!

发表于 2012-2-22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检察院办案没有哪个部门来监督他们的合法性!!:L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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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冤案就应该昭雪。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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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天蓝123 发表于 2012-2-17 14: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的说的对!余处长确实是特别正直的人!对我们又好!他来之前,运管才是真正的乱得一团糟。这几年他主 ...

为人正直???笑话,哪个贪官不是台上风光无限、振振有词??哪个贪官在被抓之前,不是说自已比焦裕禄有过之而无不及??楼主发此贴,险恶用心明显,想扰乱办案人员的视线嘛,想打击办案人员嘛!!!贪污的事实,40万元,你也可以编来认帐???这样的人还可以干到处长(正县级)??豁鬼啊差不多??支持办案人员依法办案,严打贪腐,这些蛀虫不死,大厦将倾!!!!

发表于 2012-2-22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阎罗 发表于 2012-2-21 22: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我只能说你的智商值得同情!但是你的福气却让我羡慕哈!就凭 你这智商怎么就能攀上“高官”
请你 ...

    哈哈。谁是畜生,判决下来就清楚了;
我是看你在这里丢人现眼的可怜,好心提醒你;你还怕全州人不知道你家出了个X官什么的,那你请继续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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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张飞机票可以说明,余德宏当时不在西昌,他们的办案情况却说2010年7月6日就叫余去调查了.这不是在做假,那是什么.
发表于 2012-2-23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人位居高位,鱼肉乡邻的时候是一套说辞,而今家道中落,需要乡邻的时候,被鱼肉的多数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起码我没有落井下石。君不见,当年的嚣张,换来今日的下场。
发表于 2012-2-23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想保持沉默,但某些人的做法让人忍无可忍。只想说,法律不是某些人在需要的时候拿出来作为左右公平正义的工具,即便你位高权重,也要有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民心。当年的“车祸奇案”,余家人有种拿出来说说吗?
发表于 2012-2-23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相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2-2-23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吃鱼还怕腥哦;P

发表于 2012-2-2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现在的砖家真的比苟都听话。只要肯出钱,让叫几声就叫几声,让什么时候叫就什么时候叫。小声说,这又是上北京又是开“论证”会的,可花了不少银子吧?没关系,多花点,保出来继续捞。

什么叫“受保险公司、书店之托,推销保险、书籍,付出一定劳动,获得的报酬”?

首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推销商品,且推销的对象为自己管辖的下级单位,由此获得的收入到底是对这个职位的报酬,还是对所谓“劳动”的报酬嘛?你如果不在那个位置上,你就算付出10倍100倍的劳动,你看那些驾校愿意买你的保险和书籍不?


所谓砖家,居然说出这样荒谬的言论为职务犯罪开脱,与走苟何异?

请LZ将以上原话转达几位砖家,并代致法制的唾沫一口。

发表于 2012-2-23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关系,等下关到监狱里了,牢头狱警的利用“业余时间”给你们推销点香烟瓜子方便面啤酒饮料矿泉水,付出一定的劳动,取得你们家属一点报酬,到时候相信你们也是完全理解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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