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前夕的2月2日,哈尔滨双城市城管执法局开着三辆车,在大街上向商户强行征收或摊主不在就拿的方式,收了140多袋元宵,送到当地敬老院慰问老人。对此,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就是个抢的单位,就是你托人花钱来这单位,也就是下去抢,这单位就是这么个管法,抢是领导临时决定的。”执法就是抢,听来令人胆寒。
双城市城管执法局在元宵佳节到来之际前往敬老院送元宵慰问老人,无疑是一件好事。这不仅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因此,如果慰问老人的元宵是由城管执法局自己花钱买的,应予表扬。但问题在于,这些元宵是从商户那里“抢”来的,这种“爱心”的就变质了,不仅不能表扬,还须严厉追责。
城管执法局是干什么的?简言之,就是代表政府管理城市的行政执法部门。既然如此,就应该文明执法,带头守法。怎能变成“抢的单位”呢?当然,执法局工作人员自称的“抢”,与《刑法》中的抢劫还是有区别的,犯罪分子的抢采取的是暴力手段,城管人员的“抢”利用的是执法权力,实则属于权力失控。权力本来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到头来,城管部门却用它来对公民实施掠夺,想起就让人感到可怕。
城管执法局变成“抢的单位”可怕,还可怕在侵害商户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上。商户的元宵既不是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又未影响城市秩序,完全属于合法经营,城管人员根本没有权力对其销售的元宵“执法”。因此,如果允许城管工作人员随意对商户经营的商品无偿征收或曰“抢”,商户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市场秩序也会发生混乱。这种情况若大面积扩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年来,城管部门由于职责不清、人员良莠不齐和滥用执法权,公众颇有微词。双城市城管执法局开车“抢”元宵的事件,显然又再为城管抹黑。局长周旭东承认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走样”,并称已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处罚。但据反映,双城市城管执法局平时经常给敬老院送“没收”食品,说明“抢”已不止一次。因此,双城城管不能就事论事,须举一反三,总结教训,认真整改。否则,可能还会继续“抢”下去。(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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