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交警违法拖车说不!——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起诉绵阳交警
路边一个轻微的擦挂事故,汽车车门被撞出凹坑,摩托车甚至没有倒地。结果交警来了后二话不说,拍了照片后就拖车。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故意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刁难我们,不顾我们当场反对和抗议,不给双方驾驶员开具任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就强行扣留并拖走原告车辆,强行叫修理厂的拖车把小车和摩托车拖到修理厂,为非法收费打下基础;修理厂高额收费,市区内收费730元。交警和修理厂之间究竟有什么利益关系?!这不是权力抢劫是什么?……
今天去法院立案,说不能同时把修理厂列为被告,那好,我拆成2个诉状!感觉法院就是不想给立案……我们且看事情如何发展,同时请关注天崖论坛和新浪微博:极品铜豌豆
修理费钣金连喷漆一共才900多元的轻微事故,不知道交警大爷是否看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第16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不为别的,就为“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请大家多支持。
先把告交警的诉状发给大家看看: 这是刚修改过的修改稿,追加第三人!法院就是千方百计不给立案,20分钟后,交警部门的人却来了!听说过截访的,现在才知道这里莫非还有截诉的?……我们且看这些人如何表演
行政起诉状
原 告:周先生,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住址:绵阳游仙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11818XXXX。
原 告:杨先生,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住址:涪城区杨家镇XX村X组,联系电话1335002XXXX。
被 告: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住 址:绵阳市长虹大道北段142号,电话2681802。
负 责 人:曹正
第 三 人:绵阳英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绵阳游仙区XX坝,仙海大道游仙东路79号,电话:299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拖车)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780元(其中拖车费停车费730元、汽油泄漏损失5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失补偿费人民币壹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12日,原告周先生驾驶川BVXXXX福特轿车在机场东路153号门口与原告杨先生军驾驶的牌号为川BXXXX的摩托车发生擦挂的轻微交通事故,被告下属的绵阳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中队警官勾XX未在公示的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在经多次催促后才在1个多小时后到达现场,到场后态度极为不耐烦,未按法定程序向原告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原告发送载明交警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的“联系卡”。到场处理时,在双方车辆均能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不顾原告的强烈反对,声称如不交出车钥匙就要出动吊车来吊,指示第三人绵阳英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原告的车辆强行拖至第三人的维修厂,造成摩托车汽油全部泄漏。其后第三人强行收取原告拖车费停车费共计730元。原告为了取走被扣车辆,不得已只有被迫交纳730元拖、停车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公安部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第16条,第28条等,原告认为,被告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强行拖车)违法,被告和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拖走原告的车辆,使得原告被第三人强行收取拖车费停车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让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创造和谐的法制环境,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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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杨先生是一个菜农,每天4、5点种起来把菜运到城里卖,挣的都是辛苦钱。摩托车210元的拖车费,对他来说,要辛苦卖上多少斤菜?这样的弱势群体,我们不帮他们谁来帮?
绵阳晚报、绵阳广播电台、大成网今天已经开始报道了:
http://mycd.qq.com/t-374603-1.htm
新华网四川频道也报道啦! 感谢网友们的支持和媒体的关注!
[Edit] 最新进展,直到现在,交警还在为违法行为找借口,说什么被(他们带来的)拖车公司收费跟他们交警无关……没有一点道歉的诚意。想当年绵阳交警学济南交警得到老百姓交口称赞,看如今沦落成XXXX人人喊打。就这态度难怪啊!
法院已经受理事故双方驾驶员对交警的同时起诉:
http://club.autohome.com.cn/bbs/thread-a-100025-133654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