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著名教育家张伯苓曾把中华民族在整体上所存在的痼疾归结为“愚”、“弱”、“贫”、“散”、“私”五个方面,而且他把“私”视为“中华民族之最大病根。国人自私心太重,公德心太弱。所见所谋,短小浅近。只顾眼前,忽视将来,知有个人,不知团体。”(张伯苓:《四十年南开学校之回顾》,载杨东平编:《大学精神》,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371页。)他所说的,就是当时我们的社会缺乏真正的“公民”。针对这样的现实情况,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早在1919年就指出:“今日的学生,就是将来的公民。将来所需要的公民,即今日所应当养成的学生。专制国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中国既号称共和国,当然要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想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必先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学生。”(陶行知:《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载杨东平编:《大学精神》,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他特别强调,“共和国要有能自治的国民,也须使做国民的时常练习自治的道理,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他们也就能够自治了。所以养成服从的人民,必须用专制的方法;养成共和的人民,必须用自治的方法。”(陶行知:《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载杨东平编:《大学精神》,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蒋梦麟教授在1919年谈到学生自治时,更是明确地提出了学生自治具有四大责任,即“提高学术程度的责任”、“公共服务责任”、“产生文化的责任”和“改良社会的责任”。他认为,公共服务责任出自于自治,因为“自治是自动的服务,是对于团体服务。自动的服务,是自己愿意服务,不是外面强迫的。本自己的愿意,对于团体做公益的事。这是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消极的,一方面是积极的。消极方面是个人不要对于团体做有害的事。积极方面是个人要做团体有益的事。消极方面就是自制,是消除乱源的办法。积极方面就是互助,是增进公共利益的办法。自治之中,自制和互助都不能少。”(蒋梦麟:《学生自治——在北京高等师范演说》,在杨东平编:《大学精神》,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至于作为公民,学生也要承担改良社会的责任,蒋先生是这样来看的,“学生事业,不仅在校内;要与社会的生活相接触。以学生所得的知识,传布于社会,作社会的好榜样。使社会的程度,逐渐提高。”(蒋梦麟:《学生自治——在北京高等师范演说》,在杨东平编:《大学精神》,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我国著名美学家朱光潜先生在1943年谈到有关对学生进行群体生活的训练从而涵养公民素质的时候也指出:“学校里学生自治会应该是一种雏形的民主政府……学生团体中须有公是公非,而这种公是公非应有奖励或制裁的力量。民主国家所托命的守法精神必须如此养成。”他尤其特别批评说:“我们的一般学生以遇事沉默为美德,遇公众集会不肯表示意见,到公众有决定时,又不肯服从。这是一个必须医治的毛病,而医治必从学校教育下手。”(朱光潜:《处群的训练》,载杨东平编:《大学教养》,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页。)我国现代这些思想家和教育家的谆谆教诲的确值得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学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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