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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情·杂谈] 处理空饷书记需要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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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3:42 | |阅读模式
处理空饷书记需要个理由
□邓子庆

  针对“山西省静乐县县委书记女儿五年吃空饷10万元”问题,有关方面及时组织了调查和审核,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1月14日,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5日,山西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免去杨存虎静乐县县委书记职务(1月16日《京华时报》)。
  闹得轰轰烈烈的县委书记女儿吃空饷事件,走到“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这一步,恐怕要就此画上句号了。作为关注此事件的公众之一,笔者对此事件还有两个未竟之问:
  其一,既然查明“吃空饷”属实,为何所吃的10余万元“空饷”不用再“吐出来”?难道吃了也白吃?谁来弥补被蚕食的公共利益?
  其二,有人说免职从来就不是一种处分,因为免职之后,其工资、级别等核心利益都不变,不过是“书记”这个头衔搁浅了,说不定哪天又低调复出甚至被提拔了,要知道,这方面的事例屡见不鲜。在此,且不谈论“免职”究竟是何等性质的处分,更不揣测这位书记的前途命运如何,笔者的一个最大疑问则在于:书记凭啥被免职?也许有人又要说,这还用问吗?女儿吃空饷,身为县委书记的父亲肯定有责任。但说实话,在一个推崇法治的社会里,说话尚要有理有据,遑论对一个县委书记作出处分。
  事实上,书记女儿吃空饷与书记有关系,外界也仅仅是按照“人之常情”去推测,至于书记在此事件中扮演了何种角色以及要承担什么责任,目前外界并未掌握直接而明确的证据——这也是从事件之初舆论广泛呼吁彻查的根本原因。当然,笔者这样说目的不在于指摘舆论“妄自揣测”(事实上,处于监督地位的舆论,对权力是否滥用有适度推想的空间和权利),而是质疑职能部门在处理此事时是否做到有理有据,以及“量刑”是否准确。很明显,要弄清这一点,首先就需要监督机关将处分书记的事由搞清楚。针对这一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免职的情况和程序有着明确规定,例如“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令人遗憾的是,书记都被处分完毕了,外界却仍然不知书记究竟为啥被免职,公众所关心的一些核心问题自然也只能停留在“揣测状态”。而事实上,搞清免职“事由”,不仅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把吃空饷事件搞个水落石出,更是敦促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必须。否则,如果吃空饷事件中,真的如人们所推测的那样,存在权力滥用甚至徇私枉法现象,最终却都被语焉不详、轻描淡写甚至莫名其妙的“免职”一笔带过,其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必定相当糟糕。
  正如网友所指出,如果书记在女儿吃空饷事件中存在权力滥用等现象,光免职还不行,还应当法办。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基于此,如果书记在吃空饷事件中,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女儿谋取私利,以贪污罪法办,恐怕也并不为过。而此语境下,“免职”显然是“量刑不当”。也正因如此,有关部门查处书记女儿吃空饷事件的正常程序,应当是查明书记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并将实情公之于众,然后再按照“事由”对书记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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