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追究书记县长的刑事责任 才能有效制止拆出命案悲剧的继续发生!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被认为与地方政府不断制造强征暴拆血案有关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一些地方政府至今仍未真正停止强征暴拆,并继续引发命案和群体骚乱的事实,就不能不正视强征暴拆问题的危害性和有效制止的迫切性。比如郑州官方回应:老太自焚实为火灾中身亡这一悲剧,难道真是火灾而不是政府拆迁人为所致吗? 为了有效防止丧失文明价值的掠夺性暴力运动,为了有效避免再次出现大规模人为粮荒,为了有效扭转农村土地“城市化”而农业人口游民化的恶性发展趋势。因此,我建议:凡是只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相对人自杀自残或者所谓的意外身亡或重伤残废,直接负责的书记县长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情节和影响恶劣的,还应追究书记市长的刑事或领导责任。否则便不能刹住强征暴拆、“圈地灭村”的狂潮。 至于一个大型项目涉及的拆迁,书记市长、书记县长很难做到每家每户都主动过问,而要求官员对他毫不知情的事件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说法,其实,完全是在为官员开脱罪责。为此,请问作为一方地方党政首脑,不能为一方百姓负责,卖地财政所出卖的是农民和农业, 强征暴拆所摧毁的是政治和文明,不是犯罪是什么? 官员政绩应建立在全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而不应建立在部分百姓的痛苦甚至是生命之上。
陸大椿亲笔! 2011年11月24日于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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