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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宝马乡新农村建设乡村公路修建缴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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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国家开展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让我感到四川的新农村建设的确不错,这都是政府的功劳。我们隶属的眉山市仁寿县宝马乡小沟村(原花瓷乡三合村),大家对于今年的新农村建设的公路修建政策一点都不清楚,乡里和村里说国家补助多少就多少,剩余需要农民给多少钱就给多少。没有政策公示和采纳群众集体意愿的过程。
  
     对于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乡通村水泥公路补助标准,今年初打谷村干部告知村民是3万/公里,经村民到乡里咨询的答复又是6万/公里。目前按6万/公里来补助执行,但国家实际是多少不清楚。我从四川省交通厅文件了解到目前执行标准应该是乡村公路政府是给10万/公里的补贴,另外仁寿县应该有3万/公里的补贴,加上眉山市的大大超过了目前说的6万/公里的标准。
 
    按目前村水泥路2.8米宽、18cm厚度(国家政策应该是最少3.5米宽吧,组只有内2.6米宽),招标混泥土价格318元/立方,1公里的费用大概16万,全村总共大概7公里,仅政府补贴的就够了。为何还要村民有土地人还活起在的每人给1400元?而有土地人又死了的给700元?人活起在没的土地的也是给700?对于西部农村这个费用是一般家庭难承受的。我们一个组有100余人,(还有些是全家都搬迁了的也要给700元每人)收费达到10多万(村分担到该组只有200m的路,剩余组内不超过2公里)。请问这合理吗?
  纯朴的乡村农民都是懂理的,请给予关注,尽快给予解决答复。谢谢

                            --本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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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标准的不一致不正好说明有些人有想法吗:@:@

发表于 2011-11-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仁寿这很正常,如果不是这样才不正常

发表于 2011-11-17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村、社道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兴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期间规划的村道建设,是只解决通达村委会或村民集聚地,每个村只规划了一条,路基宽度大于3.5米的建设为水泥路,路基宽度不足3.5米的,发动群众拓宽路基后,建成碎石路面。规划内的通村公路建设是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区县交通局的帮助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目前,国家“十二五”规划尚未下达。
“十一五”期间,县上为了调动广大群众修路积极性,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实施“十一五”规划外村社道路,每公里补助3万元。规划外的村社道申报程序为:年初县上确定建设规模后,由乡镇发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村民意见,愿意修路,愿意按照县上确定的建设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2.8米,厚度不低于0.18米,强度不低于C30),能筹集建设资金的,填制“两表一决”,经村民代表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汇总,上报县上,经县上审批后,下达建设计划。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县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村社道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该条社道公路应由该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筹资筹劳修建。

发表于 2011-11-17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死了,你只要把土地还归村集体就可以不交。

发表于 2013-12-2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仁寿县中农镇红卫2组也是这样的,都是贪官,公路宽才2.8米,没人管

发表于 2013-12-2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雪满山 发表于 2011-11-17 12: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村、社道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兴农村公路建设,“十 ...

解释应该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14-1-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  我们家也交过

发表于 2014-1-20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交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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