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24320|评论: 271

涪陵区原优秀党委书记白明宗是怎么变成重伤罪犯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29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涪陵区原优秀党委书记白明宗是怎么变成重伤罪犯的?
发表时间:2011-4-29 6:51:00 阅读次数:7     所属分类:法治进程
                                涪陵区原优秀党委书记白明宗是怎么变成重伤罪犯的?
   曾为军人,后当过涪陵区军转办主任,在该区白涛镇担任近五年党委书记,曾年年被评为优秀党委书记,2003年6月8日,被纪检监察部门带走受伤,涪陵区中心医院医生出诊认为不行了,须住院治疗。进了内科却没有病历,当晚,意识模糊的白明宗,在有多人看守的情况下从病房坠下三楼,失血2小时后才送进该院外科治疗。抢救9天后,白明宗被要求取保候审,继续治疗。2004年5月,涪陵区法院认定白明宗受贿15.4万元,以受贿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
   被裁判有罪后的这几年,虽然白明宗未进入监狱服刑,但是,因2003年6月8日那天的坠楼、受伤,残缺的身子使得他无法站立,与坐牢有什么两样?现在,虽然能够勉强站立,然而,行动仍然不便。
   白明宗被定罪后,一直四处申诉,认为自己受到陷害。其中有几个疑点,至今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回应:
   1.最先,白明宗进入涪陵区中心医院内科抢救,入院前,他曾受到过什么样的外力伤害?为何没有病历记载?是不是有人刻意隐瞒了什么?
   2.一个失去自由、有多人严密看守的伤病人,是怎么坠下涪陵区中心医院三楼的?且为何在白明宗失血2小时后才重新入院抢救,为何失血性休克?
   3.有休克等重伤并进行了大型手术的病人,却形成了询问笔录,且三份笔录均非白明宗亲自签名,其内容还与所谓的行贿人姚元的笔录惊人一致,实在神奇,为何白明宗三份笔录中的签名均非其本人笔迹?
   4.所谓的行贿人姚元和受贿人白明宗均受到殴打,存刑讯逼供嫌疑,更可笑的是,白明宗并未给姚元谋取任何非法利益,也未造成国家任何损失,且退还了12万与姚元,即使受贿,也主动退回,为何还要行贿人退赃?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99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1-5-3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真相

发表于 2011-5-3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是挡道别人的路了。。。。。。。难道是挡道别人的路了。。。。。。。难道是挡道别人的路了。。。。。。。

发表于 2011-5-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槽中无食猪拱猪

发表于 2011-5-29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关注了很久,这可是在打黑英雄的眼皮底下,薄熙来和王立军难道不知道?法在老百姓心中是主持公道的地方。:'(

发表于 2011-6-1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再大,不会是永远。公正自在人们心中。有些人把别人违法关进牢里,但他们却永远被正直的人们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发表于 2011-6-14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涪陵区原优秀党委书记白明宗是怎么变成重伤罪犯的?
我看了有几个疑问:1.当事人是2003年6月8日被带走的,为什么有份询问笔录是2003年5月9日?难道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有未谱先知的功能?2003年5月9日当事人在哪?为什么把口供都取了还放他出来,直到2003年6月8日才抓了? 2.他这能判死刑吗?不能,那为什么要畏罪自杀呢?没有理由,那他是怎么从医院的三楼跳下来的了?并且还有人严密看管?   3.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即使不用药,也有床费吧,医生也要检查吧,医院怎么会没有病历呢?摔成那样不用药?    4.都下了病危通知书了,还能说话几小时,让检察院的取口供?他是大学毕业,既然几小时的口供都能取,他自己签字就不行了?要检察院的执法人员代当事人签字?他都能按母印,就不能签字?那么只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当时完全没有意识,跟死人没有什么两样,而他按的母印是检察院的执法人员帮他完成的。   5.司法鉴定字不是当事人签的,那么法院又以什么判他的罪的呢?   

发表于 2011-6-16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6月7日8时30分左右,涪陵区纪委何春生、袁念华、刘景源等以到白涛检查非典为名将当事人秘密挟持到原涪陵地委大礼堂底楼一间潮湿的暗室里,未出示任何手续和证件,进行非法搜身、踢下身、轮翻烟熏等各种酷刑达30多个小时后,又被转押去涪陵中心医院内科大楼心内科“抢救”时却发生了惊人的一幕————致使当事人终身残废。(医嘱还有腰、腿部、膝、裸关节等四大手术要做,因生活和医药费用债台高筑,再无能医治)。
      现有中心医院内一科主任向立权证实:“当时是我院办公室主任李亚权通知我的,叫我去出诊……,我去检查了一下,情况不太好,我当时建议住院……。他住的那间病房的玻璃是用报纸粘贴起的……,在内科用了药的,……他是从内科(三楼)坠楼后转外科治疗的。”

     又有涪陵中心医院外三科病历记载并证实:于2003年6月8日23时15分下达失血2小时休克入院病危通知书,2003年6月9日做第一次全麻手术。但病危通知书、麻醉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系纪委人员签的字。

      根据以上证据得出一个结论、两大置疑:

      一个结论就是:当事人已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和生存权。

      对于一个丧失人生自由而被致残的案件,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项第1款:“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予立案。

      第一大置疑是:当事人是什么病而被转押去中心医院抢救的,在内科用的是什么药?

      这个问题一直困惑着当事人的全体家庭成员和几任代理律师。因为自从当事人在外三科抢救时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及代理律师就分别依法查找内科病历和被害原因。可经多次查证中心医院病案室却无当事人内科抢救病历记载。更叫人无法接受的是,2007年11月14日,中心医院医务科以“据查该病人未在我院内一科住院”而否定这一铁的事实。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章第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那么究竟是谁销毁了病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二大置疑是:为什么要把当事人的病房玻璃用报纸粘贴?究竟是为了治病救人,还是便于继续实施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是为纪委、检察院利用大小会议、党报、党刊、网络媒介大肆宣称“(白明宗)在纪委审查中畏罪跳楼逃跑而将腿摔成骨折……”来掩人耳目?

      由此可见,医院的病床不是用来救死扶伤,而是纪委何春生等用来“审查”“罪犯”的地方?

发表于 2011-6-16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6-18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的人们顶起吧,白明宗一事肯定是冤案,如果不是的话,帖子发了这么久,政府不出来说话,涪陵区检察院和法院也不敢和白明宗一样坦然,拿出资料公布在网上和公开再审,多名网友遭恐吓,并且还禁止网友发言,还屏蔽此贴,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有人说白明宗2003年6月8日被双规,有份审讯笔录是2003年5月9日的,这完全是信口雌黄!你是亲自看到的还是听来的?长点脑壳的人都不会相信你的,只有傻子和疯子才会相信。”我觉得这嘶不是黑法,但肯定是黑法喂养的一条狗,之情网友已经贴上了5月9日的伪造笔录,他还在信口雌黄,   转

发表于 2011-6-19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6-20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2_35:}{:2_28:}{:2_29:}

发表于 2011-6-22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lol

发表于 2011-6-22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1-6-26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6-26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1-6-27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严惩犯罪法官和检察官。

发表于 2011-7-7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是犯罪

发表于 2011-7-7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致黑发们的一封公开信

罪恶的黑发们:

  作为人民的罪人,虽然你们其中的一大撮目前仍然隐藏得很好,依然高高在上,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损公肥私,作威作福,体制的不健全使你们暂时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但是,今天,本人仍然要代表人民对你们的可耻下场提出正告。

  虽然你们依然外表光鲜,但实际上你们就象光滑的驴粪蛋——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只需一阵微风就可以吹干你们光鲜的外表,还原你们本来的丑陋面目。我代表人民正告你们,虽然现有体制把你们中的绝大多数保护得很好,甚至使你们一度茁壮成长,但是你们始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莫伸手,伸手必备捉”,无论你们如何树大根深,盘根错节,但随着民众的觉醒,在人民雪亮的眼光底下,你们的罪恶终将暴露无疑。无论你们隐藏的有多深,人民都将把你们揪出来,拎到阳光下暴晒;人民终将审判你们,你们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在此,本人呼吁:全国人民行动起来,打一场反腐倡廉的人民战争。让黑发无处藏身、无洞可钻!人民正告那些黑发们:人民的血汗绝不能喂养你们这些衣冠禽兽,只要你们敢于铤而走险,人民就一定会毫不留情的把你们揪出来,无论你们为自己的罪恶披上多少皮毛,人民都会扒光你们,让你们的罪恶在阳光下暴晒,让你们丑陋的灵魂在阳光下裸奔!
不尊重事实就是严重违法,判案不采信真实证据就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官连基本的原则都不坚持,那还说得上有什么公平公正,还有什么资格判案。


发表于 2011-7-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的太轻。有谁相信,一个区委书记才贪污十几万:dizzy: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