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6381|评论: 72

[群众呼声] 四川达州李小华因工致残导致肝硬化 计生委违法解聘(已互助网友有详实分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5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达州李小华因工致残导致肝硬化
计生委违法解聘
  ——李小华因工致残关于请求计生委恢复工作的申请
李小华同志(曾用名吴荣)1997年在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造成六级伤残,治疗过程中感染乙型肝炎,现已恶化致慢活肝、肝硬化;除赔偿工伤损失外,政府领导同意并批示解决该同志工作,但计生部门对此事漠不关心,一直都是行政不作为,李小华的工作至今仍未落实。本人一直在不断上访。十多年来,我三番五次地向有关单位要求落实我的工作问题,但均没有得到领导的重视,也没有任何回复。20109月,我又向省计生委打电话要求解决我的工作,省计生委口头答应解决工作,但一直没有回音;于20101021日,本人亲自到省计生委找主要领导解决此事,计生委信访办沈主任接见了我,我向她反映了情况并交了相关材料,沈主任当时就答应我的请求,并让我不要再到其他地方去了,她会尽快处理好此事并通知我结果,所以我就回达州了;20101028日,我向沈主任打电话询问,她却告诉我工作问题不好处理。现在计生委信访办连电话都联系不上了。
20101228日,我到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接待中心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监察部举报中心反映了我的情况(我曾两次通网络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监察部举报中心反映过),两处领导均指示:要求计划生育委员会妥善处理此事!201111日,我在北京又向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寄送了相关材料,以示反映我的情况。
2011120日,我再次到省计生委,信访办汤主任接见了我,并告诉我:“马上回去,有人来接你,你的事情我已经知道了”;没多久,大竹县计生局局长李轩亲自接见了我,当场表态:“你的社保、医保、六级伤残每月60%的津贴打折后发放,定于下星期一(124日)妥善予以处理”;我于24日到李轩办公室见到了他,他让我与信访股股长一道去律师事务所咨询算帐,但最后没达成协议。25日上午,我找到了达州市计生委主任黄建琴,她说已经给县委、县政府和县计生委都反映了,她们也很重视,但就是一直没有任何结果。25日下午,我又再次到县计生委,县计生委领导说要再次到县人事局、劳动局咨询发放60%伤残津贴的相关情况,用去的医药费12万多元无法处理,后续治疗费更不用说,可以让民政局每年发放点困难补助;他们让我签协议,我没同意。后来我被派出所人员带到了县公局,派出所人员给我宣传了上访条例。
至今我的事情一点进展都没有,基于以上原因,故请相关部门及领导督查办理此案。
一、李小华简介
李小华(曾用名吴荣),男,汉族,生于19701218日。我于1994年经大竹县计生委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同年6月到大竹县吉星乡计生办工作;1994年年末又被调到大竹县石子乡计生办工作;199511月报读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财会专业(2002122日毕业);19971225日在石子乡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工致残,当时评为9级伤残;后经大竹县人事局指定和大竹县石子镇镇政府委托,于2004512日,我被大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1999年我又被调到大竹县张家乡计生办工作;20005月被清退。
二、请求事项
(一)请求计生委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20005月清退后,我一直在不断上访并找相关领导落实工作,同时也向省委、省政府、省计生委递交了相关材料。
(二)补偿我从2000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
(三)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
(四)报销因工致残导致乙肝、肝硬化现已产生的医药费用120000多元及后续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一)受伤经过
19971225,我在大竹县石子乡段家村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幸被该乡超生户李子良用匕首刺伤左颈颈部,致使我左胸锁乳头肌断裂2/3,并活动性出血。98年经大竹县法院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2004512,我被大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并且我在此次事故住院期间染上了乙肝病毒,后来进一步导致慢活肝、肝硬化。
(二)伤后政府决定保留我工作
1998年元月6日,大竹县石子乡党委、政府向大竹县委、县政府和大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相关部门作了《关于计生工作人员李小华执行公务被刺的情况汇报》,引起了上述部门的高度重视,当时分管计生工作的大竹县杨佳鹏副县长(现任达州市副市长)在我住院期间明确要求乡级党委、政府保留我的工作,向我明确表示:“你要好好养伤,不要担心以后的事,你现在是计划外用工,我会向组织汇报,将你转为计划内用工,你要相信组织。”当时大竹县县政府调研员李祝全、县计生委主任贾庚银和石子乡领导都在场,当场领导也都表示认可。后来,又得到时任县委书记周述康亲笔批示:“人事局以后有机会招聘计划内用工,在同等条件下,此事件作为优先录用李小华的依据”。既然如此,我当时在内心深处就相信党和政府会在我工作上给予帮助、关心和支持。
(三)20005月我被无故清退
我伤愈后,仍积极在石子乡政府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这期间政府并没把我转为计划内用工;1999年,我被无故调到张家乡计生办工作,政府也没把我转为计划内用工,而且剥夺我的考试机会;2000年,大竹县对乡政府计划外用工进行清退,我认为政府会把我转入计划内用工,自己不会被清退,但在我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政府于20005月突然将我清退。当时,我不知道杨佳鹏副县长已调往哪里工作,我确实也不懂法,只要求政府予以解决。政府一拖就是好几年,并且在这过程中,政府也一致未恢复我的工作。2000年年末,我将石子乡党委、政府《关于计生工作人员李小华执行公务被刺的情况汇报》、大竹县法院法医鉴定室鉴定(九级伤残)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申请一并亲自送到四川省省委、省政府、省计生委。
(四)政府只给我赔付了工伤赔偿金,对伤残津贴未予以发放,对工作仍未予以落实。
2000628,大竹县计生委、张家乡计生办和石子乡计生办共同向我赔偿了7891元工伤赔偿金。后由于伤情恶化,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伤残等级由九级变为六级,200491,在大竹县石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本人与大竹县石子镇镇政府又达成了《关于大竹县石子镇李小华同志因工负伤损害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石子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解决本人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5万元(现已支付);由石子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上领导意见负责协助本人办理当年度乡镇最高的低保手续,一直到按政策规定大竹县内不再有低保为止(现已给本人办了低保,但不是以最高标准,而是中等标准办理的)。但该协议对本人的工作也未予以解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该规定我因工受伤造成六级伤残,政府除了应给我解决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外,同时还应该保留我的工作,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
(五)因工受伤染上乙肝病毒,并进一步导致肝硬化。
清退后,由于政府始终不安排我的工作,为了生计,我只好在石子乡街道经营乳制品生意。2009824日,第三军医大西南医院鉴定本人肝功能谷丙转氨酶明显升高,随后肝功能或者不稳定等,目前主要为“大三阳”,即所谓的“健康带乙肝病毒者”。经申请,2010813日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向我出具了达金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06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根据乙肝病毒之传播途径主要为输液(输血液制品)注射等为乙肝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 19971225日我受伤治疗后,再没有住过院,也没输过任何液,在97年受伤期间,由于当时区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没有一次性注射器,我就在那时染上了终身不能治愈的慢性乙肝,并进一步导致肝硬化。故我现在的乙肝完全是因19971225日受伤治疗产生的,与我的因工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六)乙肝治疗费用负担沉重,家庭负债累累。
我因治疗乙肝花费了大量费用,现已负债累累。目前已用去医药费12万多元,2010101日中午1点左右,我因肝功损害,当场倒在大竹县县医院妇产科室,后经离最近的一家诊所多方曲折抢救并用损害肝功输液治疗的办法才得以脱险,足足输液治疗达半个月之久。2010105日,我到达州市第二医院检查,经权威人士乙肝治疗专家认定,本人对西药已产生了药物的依赖性,进而使肝功能不正常,必须采取中医及输液的治疗,每月需治疗费用2000多元,目前,肝功能化验结果极为不正常,诊断为“慢性肝、早期肝硬化”。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因工受伤的事例不只我一例。1997年上半年,大竹县金鸡乡党委副书记在执行计生工作时不幸被对象户刺死。
综上所述,我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顺利实施,做了一名计划生育工作者应该做的事情,流了血、流了汗,各级党委、政府对我的事情非常关心和重视,但计生部门却对我的事情漠不关心,还反而设置种种碍障,致使我错失考试机会,目前我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只是请求计生委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补偿我从2000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并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以及报销因工致残导致乙肝、肝硬化所产生的医药费用(目前已用去12万多元)以及后续费用,以便让我维持生计。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我的上述请求,特此致谢!
此致


97.12.25
受害者:李小华

2011
125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3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L:funk::Q
发表于 2011-1-2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的事不是小事!家事国事天下事!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1-2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根据文件至少应该有伤残津贴啊

发表于 2011-1-26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计生工作不好搞,说来也是,伤人者没有赔偿啊?为啥?
发表于 2011-1-26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椐《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维权!
发表于 2011-1-26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级伤残不应该被解聘!

发表于 2011-1-26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部门也这样!

发表于 2011-1-26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生工作=高危行业?
解聘应该是临聘人员被清除了
但是工伤待遇应该享受啊
可怜的临聘人员

发表于 2011-1-27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事项
(一)请求计生委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20005月清退后,我一直在不断上访并找相关领导落实工作,同时也向省委、省政府、省计生委递交了相关材料。
(二)补偿我从2000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
(三)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
(四)报销因工致残导致乙肝、肝硬化现已产生的医药费用120000多元及后续费用。”-----------------------------------------------------------------
法律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针对楼主的几点要求,逐一分析:
1、关于恢复工作:根据36条第二项“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给你安排工作或是逐月发放伤残津贴。 强调一点,安排工作与逐月发放伤残津贴是选择性而不是并列,即只能占一头。逐月发放伤残津贴,相当于你不用上班也可以领取百分之六十的工资。

2、关于补发工资: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据此,补发工资最多只有12个月的工资,但应补发这几年的伤残津贴。

3、医保养老保险:无需赘言,该买。

4、关于报销治疗乙肝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所以,你可能还需举证证明工伤与引发乙肝有关联才行,否则可能难办。

5、另外,根据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还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以前未赔付该两项)。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2 收起 理由
王娅平 + 12

查看全部评分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1-2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7777777777如此详实的分析
楼主参考看看

发表于 2011-1-28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2-5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事项
(一)请求计生委从即日起恢复我的工作;从2000年5月清退后,我一直在不断上访并找相关领导落实工作,同时也向省委、省政府、省计生委递交了相关材料。

(二)补偿我从2000年5月以来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

(三)解决我从94年参工以来的医保、社保等问题;

(四)报销因工致残导致乙肝、肝硬化现已产生的医药费用120000多元及后续费用。”-----------------------------------------------------------------


法律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针对楼主的几点要求,逐一分析:
1、关于恢复工作:根据36条第二项“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给你安排工作或是逐月发放伤残津贴。 强调一点,安排工作与逐月发放伤残津贴是选择性而不是并列,即只能占一头。逐月发放伤残津贴,相当于你不用上班也可以领取百分之六十的工资。

2、关于补发工资: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据此,补发工资最多只有12个月的工资,但应补发这几年的伤残津贴。

3、医保养老保险:无需赘言,该买。

4、关于报销治疗乙肝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所以,你可能还需举证证明工伤与引发乙肝有关联才行,否则可能难办。

5、另外,根据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还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以前未赔付该两项)。

发表于 2011-2-5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得太对了,:)

发表于 2011-2-5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力注和谐社会,中国人要解决好自己的内部事情!

发表于 2011-2-5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2-5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广大群众观注此事,共同为平安中国而努力!
发表于 2011-2-1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该规定,你可以主张赔偿也可以同时要求保留工作!二者之间是并行关系!
发表于 2011-2-10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级伤残是否解除工作,必须首先由职工首先提出来,这是先决条件,单位不能擅自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计生委应在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持法律尊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发表于 2011-2-10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相关部门对此事存在一个错误的理解:即原已赔偿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签定了协议,现相关部门就不再管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受伤者是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都应得到赔偿,受伤者原来只是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并没有给受伤者每月发放60%的伤残津贴以及解决医保、社保、医疗费等问题,受伤者现在是针对这一部分提出的请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之规定,是合理合法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请相关单位和领导明查。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