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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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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一下,古城鱼府对自带酒水的顾客加收消费额20%服务费的做法合不合法。如不合法,请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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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广告哦?

发表于 2010-12-6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好象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作禁止性的规定,但经营者一定要向消费者明示。

发表于 2010-12-6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禁止自带酒水”其实包含的意思,是要喝酒就得在该酒店消费酒水或者收你开瓶费。
根据合同法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禁止自带酒水,虽说你可以选择去或者不去,但是大多餐厅都这样,所以这个权利也就变成空的,无法享受。餐厅等于是把他们的服务捆绑式的销售,就是你要来我们这吃饭喝酒,就必须买我们的酒不能喝其他来源的酒,但是酒的价格是超过市场价很多,怎么选择都是消费者吃亏。
根据价格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酒店出售的酒水超出市场价很多,几乎2-3倍,其成本费应该是酒水自身的价格加上服务费,但是服务也太高了。酒店最主要的服务应该是饮食,酒水只是辅助的,本着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原则,适当收取服务费可以的,也是体现服务水平的一个标准,但是过度的收取就变了味了。
发表于 2010-12-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收费是违法的。这是中央电视台专门有一次播的,如果你自带酒水  去吃饭,老板收你其这个钱,是违法的。你可以进行举报和告到法院,
发表于 2010-12-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部分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10日发表联合声明指出,这一规定或做法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要害是从高价酒水中获取暴利。
联合声明指出,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不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且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等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据了解,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行业协会以“行规”的形式对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推波助澜。张明等专家对此表示,这种“行规”涉嫌促成行业垄断,形成价格联盟,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北京等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广大消费者应坚决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瓶费”的事还得法律说了算
“开瓶费”引发的北京餐饮业震动仍在继续。12月21日,首例消费者告餐馆的“开瓶费”官司做出判决,败诉的餐馆表示将上诉且继续收费。12月27日,中国烹饪协会等四大餐饮协会联合声明,力挺收取开瓶费。
有争论,甚至争上了法院,这是一件好事。可以把大家长期争论不休的事情摆到台面上,直到给“开瓶费”一个说法。真理越辩越明,讨论清楚了,今后就可以有个规矩了。
纵观这众说纷纭的争论,我们会发现,关于“开瓶费”的讨论,其实涉及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问题是餐馆能否“谢绝自带酒水”,二是餐馆能否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两个问题孰是孰非,应该分开了看才对。
近些年来,“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立在了不少酒店门口。商家如此明目张胆地对客人说不,既是维护自身商业权益的需要,也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从数字上看,北京一家餐厅统计,自带酒水比例占到来餐馆就餐客人的5%至8%,造成的利润损失占整个酒水流水的一成左右。从行业规则来看,餐厅就是靠提供“餐”“饮”谋取利润的场所,试想,如果可以自带酒水,客人是否可以自带主食、自带凉菜、自带厨师?极而言之,客人是否可以自搬一箱啤酒到酒吧痛饮?
因此,允许商家拒绝接待特定的客人,是维护商业公平的客观需要。在西方成熟的消费环境下,商家和消费者的效益都受到保护和尊重,大家去餐厅都相当自觉地不带酒水,同时麦当劳、肯德基餐厅也用铭牌明确告知:不得在本餐厅食用非本店食品。在我国,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我们的消费者也在逐渐接受这个规矩。
但是,商家可以拒绝接待自带酒水的客人,并不意味着餐厅就可以放心地收取开瓶费。在官司判决中,法院认为“开瓶费”属不当得利,判定涉案酒店全额返还市民王先生100元,就传达出这个明确的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一项服务是否收费、按何种标准收费,事关所有消费者的权益,应该经过物价局批准等正常审批程序。目前,有关开瓶费的种种还处在一个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灰色地带,越是在这种微妙时刻,我们越需要公正、权威的声音。
四家餐饮协会的声明,起初听有理有据,但仔细一想却有越位之嫌。如果说拒绝自带酒水客人是商家的权利,那么在收取开瓶费的前提下允许客人带酒水,则是商家和顾客之间的契约行为。餐饮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其职责是对内协调餐饮企业之间的事务,对外发表餐饮业的意见。在事关商家与消费者两者的商业行为中,协会声音再大,也只是把商家意见复述一遍,并不能成为仲裁型的效力。
“开瓶费”的事情如果不该行业协会管,那该怎么办?眼下的妥协之道是,餐厅和客人互相协商,带不带、收不收、收多少,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厢情愿。但治本之策还要指望有关部门,尽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正原则作出最后的法律规定,让收钱的心安理得,交费的也能毫无怨言。
发表于 2010-12-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者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权和成本价格知情权。一些酒店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做法,早已被消费者协会认定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此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制定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店堂告示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视为无效。

发表于 2014-4-1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消费者注意“现在南江市场上有一批假西部拉面在流行,箱面注明一箱50包,而实际只有50包,价格仍为40元一箱。诚请工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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