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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洪水001

[群众呼声] 请广安市场监管局价格科及纪委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这些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和乱收费行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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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09:38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27 来源:
国卫办医发〔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属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废物,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对于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下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列入年度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特别要将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每年有重点开展执法检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流失风险。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建章立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本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更要增强主体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相应服务社会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并提供规范化培训。
  2.规范操作,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严格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建立交接登记制度,按照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做好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3.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的能力。特别要加强对涉及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上门收取医疗废物时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的登记工作,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等行为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漏。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一)健全长效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要共同制定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二)推动集中处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规定,19张床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上送医疗废物时,其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三)落实主体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四、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要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要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通过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做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全覆盖。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发布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各地要督促落实《“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推动地方政府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规定,将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解决,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做好贯彻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政府财政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涉嫌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探索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方式,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防止非法倾倒买卖等行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09:42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发布日期:2014-04-01        信息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原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  在全省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自行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必须达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要求。对于不能自行处置的,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制度。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
  第四条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合理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程序制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参照本《意见》制定的,可以适当上浮或下调,上浮或下调幅度均不得超过10%。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备案)》,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审,并主动接受价格、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成本主要包括由处置单位负担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物料费、运输费、动力费、设备运行费、折旧费、人工工资、福利费、保险费及税金。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可根据废物的种类、形态、危害特性、处置工艺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一类:可进行综合利用的特殊危险废物类。如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定显影液、含铜镍锌电镀污泥、废酸碱、汞触媒、废有机溶剂等,处置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上述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3元/千克。
  第二类:医疗废物类。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收费可采用按床位数或者按重量收费的办法收取。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收费纳入医疗成本,不得单独立项向病人收取。
  对二级及以上医院按床位数收取委托处置费的,收费标准每床每天不超过2元;二级以下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可采用按重量收取委托处置费,收费标准每千克不超过2元;对于个体医院、小诊所、偏远山区乡镇卫生院,可采用包月收费的方式,医务人员等于或少于5人的(或诊所面积等于或小于100平米的),收费标准每月不超过100元;医务人员多于5人以上者(或诊所面积大于100平米的),收费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
  第三类:废弃化学品类。废弃剧毒化学品类,如汞化物、砷化物、氰化物类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3元/克。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类,如叠氮钠、三硝基甲苯类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1元/克。
  其他废弃化学品类,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20元/千克。
  第四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8元/千克。
  第五类: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3元/千克。
  第六类:其他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无害化处置的,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5元/千克;采用固化+填埋方式无害化处置的,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4元/千克。
  第七类:危险废物包装物、包装容器类。危险废物包装物、包装容器不能再利用、需要报废的,按“其它危险废物类”相同处置方式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不包括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担的委托运输、现场清理与鉴别费用,此类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别与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鉴别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处置单位接纳、并支付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的,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取与该部分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费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也不再交纳排污费。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第九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委托处置的,必须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并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县)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并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单位必须做好运输途中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条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自愿委托相结合原则,要防止过度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价格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09:46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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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20〕15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要求,定于2020年7-12月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附件:1.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2.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四川省商务厅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要求,决定于2020年7-12月开展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全省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疗废弃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领导
  由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联合牵头,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开展专项整治。各市(州)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参照省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整治医疗机构是否规范分类、收集和存贮医疗废物;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登记和交接医疗废物并妥善保存资料;是否存在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混合情况;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是否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处置设施;是否存在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信息;是否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生态环境厅、公安厅配合)
  2.生活垃圾管理。医疗机构是否将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4类进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暂存并标识明显;医疗机构是否与具备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配合)
  3、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医疗机构是否做好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收集;医疗机构是否未将传染病区、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治疗产生的、使用过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是否未将使用过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医疗机构是否与具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是否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集中移交回收处置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保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可追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是否符合要求。(生态环境厅负责,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1.生活垃圾处置环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环节。回收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倒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是否存在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交不具备再生资源利用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企业是否存在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医疗机构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是否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范围内目前有能力回收、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定期更新。(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公安厅配合)
  3.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环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是否存在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生态环境厅负责,公安厅配合)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7月)。各相关单位按照本方案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见附表1)分工,全省各市(州)摸底调查数据中,可结合既往监督检查情况填写。其中,指标1-7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填写;指标8-13由生态环境厅填写;指标1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指标15-16由商务厅填写;指标17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填写;指标18由商务厅和经济和信息化厅共同填写,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指标数据交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统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8-10月)。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8-10月期间,各有关单位每月2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通报当月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11月30日前,各省级相关厅局结合职能职责,总结评估的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一并填写《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交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相互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保障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集中整治,曝光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警示一批,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结合各地区、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活动成果,坚决避免出现“反弹”现象。将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10:01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明发改价格〔2020〕253号
2020-09-15 11:20    来源:三明市发改委     字号:大 中 小
三明绿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 号)规定,结合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原则。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收费标准含医疗废物运输费用,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处置单位与处置机构双方协商。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25元。

  (二)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到乡镇卫生院后由处置单位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120元;由处置单位直接到城区个体诊所、卫生所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300元。属于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由乡镇卫生院集中收集医疗废物,并统一承担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三、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以“医疗废物处置费”名目直接向病患者收取。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必须向医疗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并在收费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10:56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数据来源:广安市
办事指南网上咨询事项评价
办理机构: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办理形式: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地址:        暂无
办理时间:        暂无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6-2395922;
0826-233614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6-2335178;
0826-2321655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11:05
7.华蓥市卫生健康支出(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款)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2021年预算数为355.84万元,主要用于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城乡医疗废物转运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等项目支出。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11:10
4月27日,在位于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的广安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身穿防护服的工作人员,正将一辆医疗废物转运车上的医疗废物卸下,准备集中运到医废处置中心进行高温蒸汽灭菌处理。

据悉,该中心于2010年10月试运行,包括一套每日3吨的医疗废物高温蒸汽系统,及与之配套的收集运输系统、辅助设施等。主要采用高温蒸汽灭菌处置工艺,接纳处置广安城区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保证城区医疗垃圾得到集中无害化处置,去年该中心全年共处置医疗废物1403吨。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日处置能力,该中心于去年8月进行扩容建设,升级改造医疗废物处理设施1座,医疗废物处置规模从原来的每日3吨变为每日10吨,可满足我市未来10到15年医疗废物处置需要,提升了我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

提升处置能力的,不仅是广安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城市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厕所革命”,补足卫生基础设施“短板”,着力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水平——

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累计建成垃圾池(房、桶)19700余个、压缩式垃圾中转站64座,配备垃圾清运车1600余辆,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覆盖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97%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基本形成了“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大力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站)176座、配套管网1206.6公里,总设计处理规模每日48万吨,实现了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1.6%,超过50%的行政村具备了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坚持“绿色、生态、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有效实施“厕所革命”,加快构建以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社会厕所对外开放为辅,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的公共厕所服务体系,累计建成公共厕所1638座、农村户厕921705座,“厕所革命”三年行动期间新(改)建公厕120座。

…………

此外,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信息平台、市污泥处置中心、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华蓥市高兴污水处理厂已相继建成投运,武胜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邻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水平,不断增强全市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全力打造文明、绿色、环保、健康、美丽的温馨家园,擦亮‘国家卫生城市’金字招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说。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11:19
华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华蓥市城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华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9年01月08日来源:卫计局【字体:大中小】分享到:
华卫计发〔2018〕218号

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华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华蓥市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的通知》(华卫计发〔2017〕94号)文件,结合目前情况,现将《华蓥市城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将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附件:1.华蓥市城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2.华蓥市城区个体诊所目录表(截止2018年12月27日)

华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1

华蓥市城区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安市医疗废物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华蓥市城区现有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4家(华蓥市人民医院、华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蓥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驻市企业医院1家(广能集团总医院),民营医疗机构3家(华蓥现代天府医院、博爱医院、鸿阳医院),个体诊所50家。2014年全市城区的医疗废物实行了统一转运、集中处置,2016年全市医疗废物实行了规范收集暂存、集中处置。

二、处置目标

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进一步落实责任,统一规划,加强监管,保证重点,确保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相关医疗废物资料收集管理更完善、统计数据更精确。

三、城区暂存点设置及责任范围

城区共设置5类医疗废物暂存点,各暂存点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进行分类,其中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至少两天1次进行规范化管理,由广安能投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到暂存点统一转运和集中处置。各医疗机构产生的病理性、化学性、药理性医疗废物应按规定与具有相关处置能力的公司签订协议,并进行规范化处置。

(一)广能集团总医院暂存点:负责城区所有个体诊所及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凡城区有新增个体诊所,其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广能集团总医院进行集中暂存处置。

(二)人民医院暂存点: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

(三)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暂存点:负责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和华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

(四)民营医院暂存点:博爱医院、鸿阳医院、现代天府医院各自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

(五)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存点:负责双河街道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及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

四、工作要求

(一)人员配置。各医疗机构至少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1名;各医疗废物暂存点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多少,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该类工作人员负责对医疗废物收贮、运输、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健康防护,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1次体检。

(二)设施配置。各暂存点设置地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规范建设或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点;配备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的设施设备。各医疗机构应配齐用于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的设施设备如转运箱、专用收集袋、清洗消毒设施、防护用品等。各医疗废物暂存点应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接受市疾控中心的消毒效果监测。

(三)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按《华蓥市卫生局2014年蓥城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华卫发〔2014〕5号)要求办理。根据《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1〕98号)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处置单位接纳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该部分废物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执行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市人民医院、妇计中心的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交广能集团总医院管理,办理好车辆移交的手续,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交接。本方案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各乡镇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仍然按照《华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华蓥市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的通知》(华卫计发〔2017〕94号)有关内容执行。

五、工作职责

市卫计局:负责我市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联系并协调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与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关合同履行职责;成立华蓥市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指挥中心。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各暂存点、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过程中的疾病防治监测和管理工作;指导各暂存点规范建设或设置;协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对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撑。

设置暂存点的医疗机构:负责规范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点;统一收集责任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做到无渗漏、无遗撒;医疗废物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的管理以及对暂存的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在暂存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时如若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卫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广能集团总医院要对负责收集的各个体诊所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督促各个体诊所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各单位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将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进行分类消毒装袋收集、管理、转运。按时交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配置防护用具,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11:3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各类废物。

  第四条 我市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由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委托经依法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处置。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操作环节应当符合以下的专业技术和安全防护要求:

  (一)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二)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三)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移交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七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环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按疾病防治的要求确定运输路线,运输路线应当尽量远离居民区,并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处置单位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至少每48小时收集、运送一次,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三)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须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八条 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物转移时,必须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保存5年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先进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联网,确保监控装置和数据传输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将无害化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就地集中填埋。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由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协议文本报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统一核算,不得单独立项向病员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核定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处置单位接纳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该部分废物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并将收费标准、依据等进行公示。

  第五章 医疗废物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单位主要领导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输途中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确需临时停止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转的,应当在15日前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情况紧急时,可先自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临时停止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转影响医疗废物正常处置时,应当按规定收集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后集中存放,并及时将医疗废物委托临近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许可经营期届满时,如需依法确定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在新的处置单位正式投入运营前,保持原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分别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疾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在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集中处置单位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医疗废物管理活动中,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三)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四)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不及时予以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五)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或者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11:50
经核实,广安华蓥市确实专人来诊所收医疗废物,开着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车,一年几十到几百,价格可以谈

 楼主| 发表于 2021-7-24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合同1QQ图片20210724174622.jpg 医疗废物2QQ图片20210724174655.jpg
违法虚假文件的医疗废物合同如何通过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请各位网友持续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18:29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洪水001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194514-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关于请求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的函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乙方:广安……诊所,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甲方: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光,地址: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 联系电话:0826-5952258协议请求:请求甲方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并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事实和理由: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协议文本报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安发改〔2011〕658 号)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 ……2、无编制床位的个体诊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含50㎡)以下的按每家每月40元计收,51-100㎡(含100㎡)的按每家每月60元计收,100㎡以上的按每家每月80元计收,收费主体: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从2012年1月起到至今近10年了,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到广安城区各诊所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觉得广安市发改委制定的价格低了可以向广安市发改委或政府依法表达诉求,但不能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请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依法整改。甲方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此函30日内未依法与乙方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乙方将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安发改〔2011〕658 号)、《民法典》等法规依法对甲方进行民事诉讼,一切后果均由甲方依法承担。                     乙方:广安……诊所 法定代表人: 2021年7月24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20:58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4 22:49
这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典型案例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5 14:51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出来走几步回复如何依法备案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5 21:31
纪委监委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该依法作为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5 22:03
乱收费10年居然没有人监管………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6 10:48
医疗法规制度健全了就不用每次疫情爆发每次开会,健全医疗法规制度才能让疫情防控有长效机制,广安疫情防控的缺陷双向转诊制度不畅通,医疗废物处置存在传播新冠病毒风险………我在依法推动,同时也期望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6 14:50
政令不畅通,把乡村政策用于城区也是太扯淡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7-2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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