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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禁止畜禽活体交易、加强流浪犬猫管理……新动物防疫法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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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高敬、于文静)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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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动物防疫适用这部法律?法律规定,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适用本法。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法律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为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效果,法律提出,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狗是人类接触最多的动物之一,狂犬病是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法律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街头巷尾的流浪猫、流浪狗,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说,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比较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

看点一:

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据介绍,动物防疫法修改是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现行动物防疫法是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2018年全国人大农委对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了解到现行动物防疫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王观芳说,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比较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

一是两个“调整”。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二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王观芳介绍,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比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本次修法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王观芳说,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专门作出了规定。

此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看点二:

县级政府应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新动物防疫法,对补齐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短板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介绍,我国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奶类产量世界第五,但生产经营的主体分散,养殖方式落后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面对如此庞大的饲养规模和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相对落后的养殖方式,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非常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动物防疫队伍。”王功民说。

他表示,本次修订为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加强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中央改革的要求,规范设定行业管理与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法定责任,充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技术支撑、指导等方面的职责。

在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方面,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机构人员。

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在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看点三:

利用野生动物应先检疫,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

如何防治野生动物源头和传播节点的人畜共患病?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介绍,本次修法明确要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

其中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要及时通报。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看点四:

县级以上政府应在特定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

集贸市场经常见畜禽活体交易,甚至出现参观“活禽宰杀”现象,如何减少畜禽传播疫病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通常人流量比较大,环境比较复杂。对动物集贸市场防疫管理与动物集中养殖、屠宰、加工等场所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增加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具体办法。

“在日常生活中,在集贸市场进行的畜禽交易有一些是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这种交易方式与集中的屠宰加工以后再交易动物产品相比较,相关的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来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所以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杨合庆说。

他介绍,近年来,有关方面和许多的社会公众对于减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的呼吁日益增多,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的活体交易。

看点五:

犬只管理主责在地方政府,省区市应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具体办法

新动物防疫法还对犬猫等宠物防疫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杨合庆介绍,现在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在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许多意见都是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方面的。

他表示,应当看到,我们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情况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养犬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有较大区别。

“考虑到上述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养犬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老百姓身边事,自己的事。犬只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时还需要人民群众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各方面共同参与。对这个问题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更为合适。”杨合庆说。

他表示,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当然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设区的市级地方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

看点六: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动物防疫法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予以明确。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影响动物防疫成效、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动物防疫监管链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当前部分地方在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情况,部分问题亟待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解决。”

王功民介绍,本次修订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了动物防疫的定义,并新增一章专门予以规范,着力解决制度、机制和保障等核心问题。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的条款。二是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三是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以及野外环境发现的病死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置规定。四是明确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的制定主体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五是明确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补助标准、办法的制定。

“上述法律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责任,加快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场所的建设,更好保障无害化处理体系和可持续运行。”王功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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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09:22
有法律规章好,约来好养动物的人负起责来,注射疫苗,犬链留狗,大便清理,这三项是最基本的,也希望养狗人士自觉履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09:29
讨厌狗在公交车上,对于我们过敏体质的人真的怕和宠物在一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09:38
要落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09:50
讲的太深奥了!能不能剪短点,具体点,把主要得讲了就行了,少来点官呛,这样写的有点复杂,很多老百姓都看不懂。


可以讲的更接近地方百姓理解能力最好

发表于 2021-1-23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养宠物还是需要规范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0:00
过敏体质,建议尽量减少与外界的接触,外面有很多不确定因数,会对你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比如说市内出行,建议单车,出市省内活动,建议驾驶私家车,省外出行,建议包车或者包机,前提是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假如没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就让自己受点委屈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0:07
犬猫伤人违法,极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0:36
斗鸡走狗!一般不是正常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1:03
有法可依了,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1:07
如果像酒驾那样逗硬,那样严格,那样坚定不移,这个法就是真法,否则就是水法!
估计是一部“水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1:16
我建议国家应该禁止这些养猫狗动物,对我们的环境太污染了,我们国家防止污染环境可以说花了大钱,污染企业关闭,煤炭企业行业些及污染等等一切治理关闭,可以说花了大钱,可以说很心疼,国家为了人民的身心健康,治理了好美好环境空气,多么美好的事情,可是养小动物些,破坏了美好的空气,再说小动些会病毒,会传染使人得病,小动物猫狗等等吃的食物,大小便粪,给家庭社会城市,吃水,空气,环境,人的身心代来严重污染,所以为此我建议禁止喂养,还有增加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等等一系列问题,费力费钱,无法估计,无一点好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1:26
早该制定并实施此法了,老百姓出门都没有安全感。现在终于有了。好事,值得祝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1:42
还须执法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1:46
你拉屎污染环境把你也灭绝了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2:36
早就该制订此法了,但愿一定落实到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3:19
劳动法就是一部水法?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3: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防疫法就一个摆设,有几个人牵了狗绳?呼吁城市禁止养狗。

发表于 2021-1-23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执法常抓不懈,净化社会环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3:49
这个政策啊,早就该立法了,现在公园到处都是溜狗的都是厂放,对于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都是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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