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信一个四年前违纪被撤职的绵阳中院立案庭女庭长高敏有通天之术不能当官跑去执行局照样还能当法官!像这样一个道德沦丧的人她能有当法官的品质吗?共和国法律的天平又怎能让她这样的人去执掌呢?一个连人品都有问题的人又怎能让老百姓信服呢?如此人品担任法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法官法吗?前篇尊敬的四川省委彭清华书记:
尊敬的四川省纪委领导:
尊敬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
尊敬的绵阳市委刘超书记:
尊敬的绵阳市政法委荣全书记:
尊敬的绵阳市检察院王红检察长:
尊敬的绵阳市人大法工委领导:
我是(2017)川民终10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绵阳中院执行法官高敏在案件执行时,未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
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就算按照事后高法官的说法“给你们邮寄了的,没有人收,又给退回来了。”那也应该依照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在执行太平洋度假村投资人变更时未依照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的规定制作裁定书,既然制作都没有制作,那送达就无从谈起了;实际上高法官在执行中应当送达被执行人的所有法律文书她全部没有制作,在她口中所称的送达实际就是执行完毕后制作的一份结案通知书。另外,执行不严格依照判决书全面执行,而是选择对申请执行人有利的一条执行。执行方案全国罕有,执行手段猖狂至极,如果说她们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就是打死我我也不会相信。(具体举报内容详见后篇)
在我知晓太平洋度假村投资人已于7月9日变更成了封万华后,我随即电话问询了我公司的代理律师谷海洋,谷律师当即表示,他没有接到过绵阳中院的任何一个执行法官的电话,我说我不但没有接到过电话,而且连执行的法律文书的一张纸都没有收到过。过后,谷律师把了解到的执行法官姓名、电话都发给了我,喊我抽时间跑一趟绵阳中院,去把执行的法律文书领回来,再顺便了解一下执行的情况。我于8月26日上午前往绵阳中院要求见执行法官高敏,可高法官就是死活不见,从上午一直闹腾到下午4点左右,眼看快要下班了,我被逼无奈,只得耍泼,高法官这才同意见面。见面后对话内容大致如下:
我:你们把太平洋度假村的投资人执行变更成了申请执行人封万华,根据省高院的判决书,她应该给付我们一笔钱,请问钱在哪里?
高敏法官:只变更了投资人;土地也只是做了一个保全、没有做任何变更,现在土地仍然是你们的。
我:土地属于太平洋度假村所有,根本不需要做任何变更,谁拥有了度假村,谁就拥有了土地,而度假村的主人早就被你们变更了,你现在还在这里说土地仍然是我们的,你豁我什么都不懂吗?
高敏法官:你可以向我们提异议。
我:你们执行的法律文书为什么不给我们送一份?
高敏法官:给你们邮寄了的,没有人收,又给退回来了。
我:根据法律规定,在送达不能的情况下,你们可以选择公告送达,你们公告送达了吗?
高敏法官:这个案子不需要公告送达。
我:为什么?
高敏法官:因为不需要。
我:怎么不通知我们公司的代理律师?或者通过律师转告我们?
高敏法官:我不清楚你们公司的代理律师。
我:档案里有律师的电话,怎么可能不清楚?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档案也能找到我的电话号码,为什么你们不去查询?
高敏法官:没有这项规定。
我:我现在人已经来了,请你把执行的所有法律文书都给我。
高敏法官不说给,也不说不给,最后到我走都没有给。
我:反正今天我看不到钱就不得走。
高敏法官:想要钱就写申请执行,我又不是不给你执行。
我:我是官司输的一方,是被执行人,你喊我一个被执行人写申请去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底下哪来的这个道理?
高敏法官:现在法律变了。
我:法律变了?那你拿出来也让我开开眼见,我倒要看看究竟是哪条法律会这样规定。
高敏法官:你不是当事人,今天我愿意见你,已经是对你例外了。
我:名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是我,我代表名仕公司来处理难道不行吗?
高敏法官:你是当事人吗?当年打官司的人是周林,他才是当事人,所以你有什么问题喊当事人来,我可以不见你。
高法官提的这个问题,当时还真把我的嘴给堵上了,虽然我心理明白她的说法不对,可就是想不到驳斥她的理由。事后我通过咨询律师才把问题弄明白了,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而你现在就是名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你代表公司去法院处理完全合法合规,高法官喊前任法定代表人周林去处理是错误的。另外,在我从业法律工作几十年时间里,这还是第一次听说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可以选择部分判决执行,在执行后当被执行人找上法院讨要说法时,执行法官却荒唐的要求被执行人写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我的认知世界里,法院在执行时就应该按照判决书的判决全面执行,而不是选择性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有利的那一部分。像绵阳中院高法官的这种执行方法,我可以说是非常明显的、并且是非常严重的在偏袒申请执行人,她这样做不但破坏了法律的天平,影响了法院、法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还会挑起被执行人对法院、法官、申请执行人、甚至是对社会的仇恨,想必这应该不会是法院所想要的结果吧?就你们现在这件案子,我给你举一个例,你就明白了:一个人买了一套住房,后来因房价上涨,卖方反悔、要求涨价,买方不同意,卖方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可法院在执行时,只单方面的把房子执行给了卖方,却没有要求卖方把钱返还给买方,而当买方找到执行法官讨要说法时,执行法官却说,要钱就写申请执行,我又不是不给你执行。像这么荒唐的话居然出自一个知法懂法执法的法官之口,我真不敢想象这中间究竟有没有什么原因?所以,还是你自己去想想吧!最后,针对你们这个执行案子,我的看法是:法院首先应该依据判决把账算清,算清后就应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把应给付的款项足额打到法院账上,然后才能去执行度假村投资人的变更。而目前的实际执行情况却是,账法院没有算,钱申请执行人没有给,可投资人的变更却早已被法院执行完毕了,高法官的这种执行方法背后可能暗藏着极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就是:假如申请执行人哪天悄悄地把资产转移了或者出售了,法院就有可能追不回这笔款项,如果事情真的发生了,那么法院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弄个国家赔偿肯定是跑不了的。
最后,我来谈一谈高敏法官的人品问题,一个能为了一己私欲将家庭抛之脑后、完全不顾及家人感受的女人,她有什么资格当法官?众所周知,法官是执掌共和国法律天平的执法者和捍卫者,是正义的化身、公正的使者,而像她这样一个廉耻不知、道德败坏的女人,我想请问领导:如此人品怎能担当法官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