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苏启林,男,汉,1966年4月24日生,住四川省珙县曹营镇云新村5社。电话:15984140236,17841576722 请求事项: 请求珙县交通局依法赔偿申请人修建公路占用申请人的责任地2亩,即2亩x3650元/年x30年=219000元。 事实和理由: 珙县交通局修建和2015年加宽黄观公路,先后两次共计占用申请人的责任地2亩,申请人的责任地是21等好地,一直没有得到赔偿,按照《土地法》第47条的规定和川国土资源(2014)1170号文件的规定,每亩责任地的赔偿标准是3650元/亩/年,即2亩x3650元/年x30年=219000元。申请人多次找了珙县曹营镇云新村村民委员会、珙县曹营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现在申请人的责任地被强行占用来修公路了,全家现在三口人没有责任地耕种了,成了失地农民,没有办法生活下去,请求珙县人民政府珙县交通局依法解决,赔偿申请人的占地赔偿费219000.00元。 此致 申请人:苏启林 2016年10月18日 附法律依据: 1、川国土资源(2014)1170号文件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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