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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实名举报四川达州潘传兵合同诈骗300万,要讨要我们的生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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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四川达州潘传兵合同诈骗300万,要讨要我们的生存


各位网友及各位领导大家好!

杨某2017年1月3日与潘传兵签订达州百节新机场土石方工程刑事诈骗公诉判刑5年,多位受害人得知此事后,表示现这公诉机关依法展现法律的公正,表示感谢!

潘传兵2017年1月3日与杨某签订的与吕涛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合同是相同的虚假合同。而且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局,不但有案不立,反而对受害人打击报复,多次维稳威胁!我们在达州报案后,未解决未办理,不明不白案件就给我们办结了(黑不)。

目前每当中央或省上有大动作,地方维稳就开始对我打击报复,多次发声网上发帖,通报说我是,“捏造事实,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博取眼球,就删我帖。”试问一下同样的案件,对方在另一地方立案公诉,我是否捏造事实了?朋友们试想一下,案件未处理,案件就被办结了。
潘传兵诈骗许多人,反而受害人成了被打击的对象,多年维权,地方对案件作假,欺瞒上级敷衍而过,不择手段的作保护伞,或许是我们党对以下权利有这样子的要求吗?我不相信!我要写信状告达州市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及所有办案人员当保护伞,混淆案件的界限,掩盖真相,有案不立,案件作假,歪曲法律,欺瞒上级,徇私舞弊,包庇犯罪人不受追诉,陷害打击报复受害人,该立案不立案,故意压案瞒案乱作为,渎职滥权。

———以下附文章文/吕涛

四川达州潘传兵虚构工程项目诈骗上千万,
当地司法官员作保护伞众受害人苦不堪言


(虚构工程项目,骗取钱财高达千万)近况,我作为其中一位受害者,其多位受害人泪流满面倾诉,相同遭遇的我如何感想!

事实理由;经朋友撺掇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潘传兵,潘传兵称自己是某汽茂与辉美公司直接负责人,虚构项目工程:2016年3月1日签订《南岸区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箱涵和道路建筑施工分包合同》,2016年8月份签订巜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富硒生态体验观光园项目土石方工程》,2017年1月21日签订《达州白节机场土石方工程》项目。潘传兵在得到被害人信任后,谎称为交税,工程项目,别墅贷款,为官(打理关系),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资金高达千万,其多人受害,得知被骗后,多次让潘传兵还钱未果,并威胁说达州通川分局是他的后台。
偶遇庞某(庞某签了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全项,也就是受害人的合同箱涵工程,这属于一合同多签)对上合同后发觉被骗了,其人潘传兵冒充某汽贸老总,原来是冒充他人的骗子,涉及许多个虚假合同诈骗案件(此人相安无事,传奇人物),导致我负债累累,生活难以维持。

〔法律明确〕“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行为人自始至终目的明确,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签合同缺乏民事合同的实质内容,有关资料等基本伪造。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秩序,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此案件合同也就是说不管达州市局与达州通川分局如何不择手段压案瞒案开脱,此案证件最简单重要的条理;“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不存在事实,假工程合同,何能履行合同(还在压案瞒案)。


我希望政府以及官员应该是通情达理明白为我们申冤,为民做主,不能这样几年就去保护一个犯罪嫌疑人!视国家的信任不顾,法律不顾!
我们多次找省内省外(包括本地各大机关咨询),说这就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咨询的时候,工作人员给我说,我给你说了你要知道,不要说来过我这里了(有时候有领导也压我们)。我们去市局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顿训诫不欢而散(概意思说一直是通川区公安局处理,可是这就是几年了)。

〔这几年的维权遭遇〕说四川公安厅重视我的案件找我了解诉求(被骗去),通宵严刑逼供非要我写悔过书,还要我承认,诈骗我潘传兵他是对的,并给我说“要做我”,说我“惹了不该惹的人”。因上边中央有人来,不明不白的把我关押着,上边的人一走就安排晚上悄悄放我,当时并给我说,我们会一定会救你,并给你解决问题让你满意,他们的套路一样一样的,一直这样整我陷害我。


再次维权给中央巡视组递交相关证据资料,连问中央巡视组是不是保护伞?答“是”。而我等待的却是,案件不明不白被自动[办结]了!奇怪不奇怪?


阐诉案件(附证据):
〔案件合同第一.〕:被告潘传兵与庞某、陈某、某某签过同样工程合同,属一合同多签。

〔案件合同第二.〕:(当地政府到真实项目地调查,并将详细情况提供给我们)。(附内容)告示:此路不通,里面是富硒.都市生态农业体验园区观光示范基地;由于本项目有人在外到处炒卖,并骗取大量保证金,因本工程是我公司自修自建工程,没有任何建筑公司;因此外来人员请绕道通行,谢绝参观,所有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请相互转告!重庆市乾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

〔案件合同第三.〕:被告人在得到被害人信任后,谎称为官打理关系收取保证金为由。现通川分局了解到,2017年1月3日与杨某签订的与吕涛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合同是相同的合同。(屡次三番签假合同四处诈骗)

〔案件合同第四.〕(附其中内容)“关于吕涛从2016年起与达州辉美劳务有限公司潘传兵签订的合同有,重庆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涵箱工程,重庆江津双福.富硒农产生态观光园土石方工程,达州市百节新机场土不方工程等合同保证金及所有借支”。因潘传兵与领导叫吕涛先松口(保他潘传兵),(并给我说)潘传兵马上给你处理,退钱款等问题,潘传兵与我算总账,捋定协议以抵押别墅。(当时我们并没有松口,当时肖某与桂某打通关系,公安局就晚上悄悄的放了潘传兵他,事至今日也没有解决我们的钱款),他们的手段(幌子),屡次欺骗,试法律为儿戏。


有关法律人士透露及检察院工作者认为,潘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对潘传兵及连带责任人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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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达州理政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6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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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已将此事转交通川区当地

发表于 2020-11-6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留言反映“实名举报四川达州潘传兵合同诈骗300万”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7年8月29日,当事人吕某到我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潘某兵对其合同诈骗。我局受理后展开了全面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经过调查,我局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吕某与潘某兵系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018年3月28日,我局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制作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吕某本人。吕某不服,于2018年4月2日提出复议申请,我局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本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在2017年12月,吕某以相同事由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报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经过审查后,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19年1月28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潘某兵和吕某间借款300万元是否有效一案进行立案,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2日做出了民事判决,驳回潘某兵确认借条无效的诉讼请求,认定300万借条有效。
  通川公安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否则将承担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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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一个受害人和我一模一样的合同,骗子潘传兵已经被公诉了,10多万被判了5年,而我,达州就说我是捏造事实,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博取眼球的嘛!达州一直这样整我,受害人就是这个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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