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友友: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1025民初2071民事判决书(下称A案)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的(2014)雁江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下称B案),B案的审判决书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162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C案调解书),即B撤销了C。但B案判决书又被雁江区法院(2018)川20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书(下称D案判决书)撤销了(即D又撤销了B),并驳回原告李万光、谭秀英的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资中县人民法院使用我出具的新证据(2018)川2002民再1号判决书(下称D判决书),就产生了(2019)川1025民监4号民事判决书(下称E判决书),E判决书认为(2016)川1025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即A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由此,2020年5月12日,资中法院不得不对A判决书(这份没有依据的判决书)进行再审。期间我又向资中法院提供了又一新证据——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0)川20司惩复2号(下称F决定书),F决定书认定C案的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案。因此,资中法院审判庭长胡相林审案后,经过了4个多月的精心谋划,于2020年9月22日,这份没有公平、公正的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再5号判决书(下称G案)问世了,G案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6)川1025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即A案判决),“驳回原告黄敏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最新的这份G案判决书维护错误判决,是一份贱踏法律尊严、让资中法院的公信度降为零的判决书!
理由如下:
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0)川20司惩复2号(即F决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再审原审原告谭秀英、李万光(夫妻关系)与原审被告周琴、桂树斌(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0日,桂树斌因患癌现死亡),周琴、谭秀英(系亲姐妹关系)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原告谭秀英、李万光诉请的92万元借款,其中的46.5万元、4.5万元、10万元、6万元,合计69万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周琴、桂树斌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另23万元从谭秀英、李万光提供的证据看,系周琴的卖房款先转入谭秀英账号,再由谭秀英转入周琴账户,并由周琴向谭秀英出具23万元借条,该23万元仅是通过谭秀英的账户转了一次账,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该23万元借贷关系诉讼系虚假诉讼。周琴、谭秀英、李万光的行为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法院作出对复议申请人各罚款3000元的决定。此决定书证明资阳市(2013)雁江民初字1626号民事调解书(即C案调解书)系虚假诉讼案。下面我们就来说说此案:
谭秀英、李万光(系夫妻)2013年5月24日,在资阳雁江区法院起诉相距约70公里的周琴、桂树斌(也是夫妻,且谭秀英和周琴系亲姐妹)借款92万元,雁江区法院法官何泽光在立案的当天开庭审理并结案,同时还当天送达了结案文书,即资阳市(2013)雁江民初字1626号民事调解书(即C案调解书)。结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就进入了执行程序。谭秀英李万光夫妻以此调解书为依据,于2013年5月28日,向雁江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桂树斌、周琴强制执行申请。2013年7月5日,雁江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桂树斌在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0%的股权进行了重复查封(注:该股份于2012年10月29日,因我黄敏案已被资中法院查封),2014年1月15日,雁江法院以(2013)雁江执字第694-1号裁定书(注:此裁定书因该院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于2013年11月22日,终结了(2013)雁江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是一份作废裁定书,但被雁江区法院移送参与分配函到资中法院,要求等额分配,2014年7月4日,李万光、谭秀英针对(2013)资中执字第470号、第1404号执行分配方案向资中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挡住我案的执行。
二、2014年9月10日,资阳雁江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雁江民监字第4号书(即E判决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同时,该院又向资中法院发函要求保留份额,等待(2013)雁江民初字1626号案的再审结果,于是便产生了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因此,2015年5月5日,李万光、谭秀英才不得不向资中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和雁江区法院一样,同样在递交申请的当天就下达了同意撤销的民事裁定书,即(2014)资中民初字第2997号,接着李万光夫妻又以雁江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到资中法院执行局要求参与等额分配。
为了阻止李万光、谭秀英通过虚假诉讼借助法律武器,明目张胆地抢劫我的“标的款” ,我不得不到各相关部门继续上访、举报、申诉 ,在我以大量事实为依据的抗争下,又产生了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2002民再1号(即D案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雁江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万光、谭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上可以看到,案件如此之多,且如此复杂,只是说明 李万光、谭秀英一伙穷尽一切手段,制造虚假诉讼案,害我掉进连环案中无法自拔,他们拼命挡住我案的执行,疯狂抢劫我的“标的款”。害我历经艰辛、九死一生,把我逼成被维稳的对象,6年的维权给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给我的经济造成了极大损失。直到2018年10月26日,我才领完这笔本应该在2013年到位的执行款90万元。
三、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李万光、谭秀英、周琴的行为的确是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但资中法院法官胡相林在审理(2020)川1025民再5号时,居然歪曲事实、避重就轻地为犯罪分子打开“绿色通道”,助其逍遥法外。该判决书第8页写道:“本案原审被告之间的诉讼虽然涉及部分债权为虚假诉讼,该部分的诉讼行为,原审被告是存在过错的,该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与原审原告的损失没有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该需假诉讼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审原告的损失不能通过民事侵权予以赔偿,其请求不应支持。判决:维持本院(2016)川1025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黄敏的诉讼请求”。这样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枉法判决,证明该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彻底沦丧了!
请问胡大法官及相关领导:1.他们侵害了法院的正常的审判活动是否应该追究他们的滥诉之责?2、因李万光、谭秀英的滥诉,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雁江区法院重复查封。造成资中法院不能及时为我案执行。3、我的标的款到资中法院后,几年拿不到手,我为此多付出的时间、精力、来回的各种费用、律师费用,等等,以及这笔90万的款项本身的利息(我是借别人的,是必须要付利息的),这是不是我的直接损失?难道还不是因果关系吗?
我这里还没有计算因为我到处去维权,我损失了我的年终奖,少照顾了我的母亲,然后生气生病这些费用。这么简单的事实都没办法正常推理出来,不知道他是怎么当上这个法官的?
四、法官胡相林在(2020)川1025民再5号判决书中载明:经本院查明,原审原告黄敏通过司法救助等途径,已经解决了本案争议标的款所涉及的相应损失,这纯粹是无稽之谈。
1、法院说给我救助了110万元,实际上这110万元还包括其他案件的执行标的,甚至包括一个与我无关,但属于资中法院执行错误,法院为纠错案,逼迫我为其执行错误赔偿的205688.97元的本金案件。6年多来,按法律规定和银行还贷款的计算方法计算,实际上法院未执行到位的本金是1053933.16元,未执行到位的利息是467637.76元,本息一共是1455950.45元。还有以上案件的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求、误工费、打印、复印资料费、通讯费、车旅费、误餐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左右。而且他们提供救助的条件是我必须对法院给我罗列出来的案件承诺息诉息访。
资中县法院和雁江区法院一共给我罗列出了15个案件。但(2016)川1025民初字第2071号案不在他们列的名单上。所以,我有权起诉。而且这6年多,李万光,周琴一伙人制造的连环案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0万元以上,这110万元怎么能谈得上是“ 相应损失”?
2、李万光是资阳血站正式职工,谭秀英在医院工作,他们有车有房有工资,周琴是粮站职工,现在已经退休,月月都有工资可领取,他们的犯罪证据和收入证据确凿,证明他们不是没有被执行的条件,而是法官胡相林枉法判决,强用司法救助款为犯罪分子减负,即用国家的钱为李万光等买单。这是挖国家的墙脚。是侵犯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是以伤害国家和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代价,为罪犯开脱罪行,使其逃避应有的惩罚,违背宪法的宗旨。
3、执法者、法官胡相林甚至不如门外汉、普通民众。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如果是税务机关计算错误,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返还多交的税款,并返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我们国家所有法律的母法都源于宪法,税法规定由于过错引起的资金利息成本应该返还给当事人,而法院体系里的胡庭长却觉得因为李万光、谭秀英滥诉我,只耽误一年左右就不算耽误,所以不判他们赔偿。再者说,这个案件是连锁反应,胡庭长是凭什么把其中一个环节单独独立出来了?他断章取义,只是因为我国法律目前不够完善,部分情况需要法官酌情考虑。那如果胡庭长被歹人蒙蔽了双眼,岂不是可以以此为由打法律的擦边球?(2020)川1025民再5号案再审,胡庭长维持没有立案依据的原判。问:不知道胡庭长是同流合污,还是单纯的被蒙蔽了双眼?
如果说是维持原判,那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再审了!耗费国家那么多的司法资源,浪费那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出一个维持原判的这种结论,完全是浪费国家财产,浪费国家的宝贵司法资源。当前提是由于错误而被撤销了的时候,再得出与原来同样的结论,不知道如何推理得出来的这个结论?真的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但是我愿意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法官是清廉的。因此请求各相关部门严查,还法律公正,为法官正名。
综上所述,我的确不服(2020)川1025民再5号民事判决,请求各级相关部门严查此案,严查“灯下黑”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黄敏:电话18981435232
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
举报人:黄敏
20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