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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律师打人,派出所副所长刻意保护,望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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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9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网友好!我是当事人刘喆,下面为如实反应情况,请大家查阅!谢谢!

《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就会少一些冤假错案!》

基层公安机关是最容易制造冤假错案的关键环节,杜绝冤假错案的继续产生,就必须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真正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

2020年3月22日上午,刘喆被成都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陈勇打伤,刘喆报警后,由武侯公安分局簇锦派出所向明星副所长接警受理,伤者刘喆随后在市级医院做了相应伤情检查,当天将检查报告及时送达了簇锦派出所,并要求严格依法处理。

随后被告知,簇锦派出所向明星副所长说考虑到疫情因素暂不予拘留,等疫情情况稍微缓解后再及时并严格依法处理,并说有消息了就通知刘喆(明显话里有话)。

在等待期间,伤者刘喆于五月中旬分别向武侯公安分局纪检科和簇锦派出所咨询过案情进展情况,依然被告知继续等待。

2020年7月9日下午(高考结束后),刘喆再次向簇锦派出所咨询案情进展,次日(7月10日)下午,向明星副所长打电话告知刘喆,说这个案子早在5月7日就已经处理结案了,刘喆说连我自己这个当事人都毫不知情,怎么说结案就结案了呢?向副所长说公安机关处理案子可以不通知刘喆本人。

我(刘喆)于2020年7月13日下午去簇锦派出所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图一),本人认为向副所长在处理该案件上,存在歪曲事实、程序不合法、刻意保护对方和处罚过轻等诸多问题!

  • 关于案情事实认定,向副所长也是刻意模糊概念、歪曲事实,事实是现场并没有发生口角,我也并不认识陈勇,更没有发生过相互推搡,连物业保安都看了监控视频无数遍,证实本人一直受到陈勇的主动攻击和接连追打,又何来相互推搡呢?当天派出所就拷走了物业监控视频,也能够充分反应整个过程和细节,然而向所长也只说视频截图等;况且《决定书》上也明确说陈勇承认打了我头部,加之经市级医院检查认定造成了伤害结果,那么就应该遵照伤者意愿依法严惩凶手陈勇,律师知法犯法更应该罪加一等,加重处罚,不应该是仅仅罚款200元的处罚。如果陈勇没有动手打我、如果真为两人互殴,傻瓜都明白,我相信向所长也不会给于陈勇罚款200元的处罚。
  • 随后,我请教过公安和司法界相关专业人士,均表示簇锦派出所在单方面作出决定的程序上不合法,属于典型的暗箱操作。本应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先进行“案情辩论”,以及结合监控视频进行调查后,再作出最终公平合法的处罚决定,但是簇锦派出所向副所长并没有这样处理,而是反复多次帮打人凶手开脱罪责,并帮陈勇说情。
    大家都说,可能是陈勇利用熟人关系勾兑了簇锦派出所,左右了处罚结果。如今,部分朋友们可能认为老百姓们都不太信任公安部机关,但又话说回来,首先不能怪老百姓不信任,关键你都没有做出阳光执法和行权的行动,你们连自己都没有行端走正,你又怎么去怪老百姓不信任呢?
  • 向明星副所长多次在电话中强调说:“别个是知名律师,头衔职务比较多,不能拘留!对陈勇今后的职业生涯有影响!”、“孩子考公务员都将受影响“、、、、、、等等,甚至还说:“要与我公报私仇!”。作为一名公安干部,如此不讲法治和原则!其行为严重违背党中央构建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伟大精神思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级部门对向副所长也应该处罚和追责。
  • 在伤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凶手的处罚力度实属过轻!应加重处罚!刘喆被陈勇打伤后,前后医疗医药费用共花了6000多元,至今依然在服药治疗,然而对陈勇仅仅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严重不当!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处行政拘留5日及以下,或罚款200元”的处罚,分明是先该行政拘留的,偏偏只是罚款200元,难道在向副所长眼中这个情节就真的这么轻吗?200等于6000吗?事情没有发生在向副所长身上,他是感觉情节较轻!真是轻得不能再轻了吗?
    凶手陈勇至今没有向伤者积极主动道歉和赔偿医疗医药费用,属于态度恶劣,根本就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事后陈勇老婆王丹还组织陌生人,拉进微信群里集体辱骂伤者刘喆,无法无天,应该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性质,应该加重处罚,至少行政拘留10至15日以上。


本人后来又进行了部分民意调查,和进一步咨询了公安、司法界相关专家人士,大家一致认为:造成案情这样的处理结果,的确跟簇锦派出所不公开、不公正、不作为的处理方式有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法律给于我公道!呼吁大家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道路上一定要遵纪守法,全面推进和构建法制社会!望基层公安机关真正将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杜绝冤假错案继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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