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90342|评论: 226

[群众呼声] 致残联的一封公开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6-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残联的一封公开

  文/刘辉
尊敬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位领导:
   您们好!

    首先感谢残联领导在百忙之中阅读我一个残疾人的求助信。我是四川绵阳人刘辉,男,汉族,身份证:510702197004210471,残疾证:51070219700421047143。

   2015年我家房屋及其所属区域面临征收,因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6月我们慕名从千里之外聘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与律所签订《征收(拆迁)专项委托代理合同》【京平合字(2016-356)】。我们在律师指导下,虽启动了法律程序,但效果令人失望,律师代理案件10个月后,2017年4月8日夜晚我家住房被偷拆,随后我家宅基地与房子周边土地未通过任何法定程序就被施工方强占。如此公然践踏法律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代理律师竟然束手无策。维权两年,诉讼还在进行中,代理律师却在关键时刻“掉链子”准备放弃。我坚持要求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不得已律师向我们发送了第二份合同《补充协议书》【京平合字(2016-356-补)】,因我不同意《补充协议书》中的部分内容拒绝签名,但我仍按原合同约定续交了律师服务费。随后2018年8月30日代理律师在微信中说:“你们家的事情我们讨论过很多次,目前确实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现在你这种人为设置诉讼障碍的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有,受限于法律规定,都找不到解决办法。”没想到请律师后竟然是这样的结果,真是“打虎不着,反被虎伤”。

  律师的面子,不在于自我的荣光与英雄,而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我们信仰法律、信任律师并依法维权,谁都知道法院开庭的重要性,而代理我们案件的律师多次开庭不出庭,该提起的法律程序不提起,提起后的程序不持续跟进,让我们白白错过了许多诉讼时效。作为代理律师,这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的体现,有违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底线。我们的案子在律师操作下毫无起色,所有的查处、复议、诉讼一败涂地,让我们本已窘迫的拆迁生活更加雪上加霜,试问请律师意义何在?!

  我与代理律师产生矛盾后,2019年7月21日我向律所邮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投诉信》,7月29日律所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严重不实,对此我向律所提出抗议,并于9月22日向律所邮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反驳信》,9月24日京平律所主任赵健签收,收信后我多次电话联系律所,要求律所主任接电话并就我的反驳信给予书面回复,现已过去8个多月,我期盼律所的回复依旧杳无音信。

  综上,律所在收到我的投诉信后不仅未尽到监管责任,还与代理律师串通一气。谎言被我揭穿后,任凭我无数次呐喊,京平律所都不理不睬,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残联是残疾人的“娘家”,万般无奈,现我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求助,望贵单位为我主持公道。



            
  附一、刘辉身份证及残疾证复印件

图片1.png        图片2.png         

        

        附二、2019年721我向京平律所邮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投诉信》的邮单及物流跟踪信息截图

          图片3.png                图片4.png

            
      附三、2019年9月22日我向京平律所邮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反驳信》邮单及物流跟踪信息截图

             图片5.png                                            图片6.pn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72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0-6-5 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9日,市司法局会议室气氛严肃,12名律师及相关律所主任接受市司法局集体约谈。

       被约谈,什么情况?
       原来,这些律师在市司法局开展的法律服务回访工作中,弄虚作假,律师自己留电话或律师互留电话冒充当事人。
       2018年5月,市司法局启动开展“法律服务回访”和“群众投诉受理”工作,专门组织工作人员,对办结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案件当事人,及时开展电话回访。目前已回访35902件,当事人评价满意34285件,基本满意1292件,不满意325件,满意率95.5%。对当事人评价不满意的案件承办人严格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少数法律服务人员害怕当事人评价“不满意”,不敢向市司法局报送当事人真实电话信息。
      市司法局认真核查,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开展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推迟1个月年度考核、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罚。(转自赣州司法行政)

发表于 2020-6-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残疾人也骗,无良律师毫无道德底线!

发表于 2020-6-6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聪明反被聪明误,自认为小老百好欺负。哈哈,谁知遇到了厉害的主!

发表于 2020-6-9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京平律所面对滔滔輿情不回复,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这是给法律人丢脸!

发表于 2020-6-12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一套做一套,京平律所你们辜负了客户的信任!

发表于 2020-6-1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残联的人民公仆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让残疾人感受法律的公正公平!

发表于 2020-6-13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是格外需要“面子”的职业。
  
  律师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觉得曾经与你共同出席法庭是一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

发表于 2020-6-14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起文化 :
       控制好心情,生活才会处处祥和。不管你经历多痛的事情,到最后都会渐渐遗忘。因为,没有什么能敌得过时光。生活,一半是回忆,一半是继续。把所有的不快给昨天,把所有的希望给明天,把所有的努力给今天。任何事情,总有答案。与其烦恼,不如顺其自然。无论现实多么喧嚣,在内心总有一片自留地,那里生长着美好!
       勤奋,成就生活之美!



                                     2020.6.14

发表于 2020-6-14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残疾人相信法律,省吃俭用,用血汗挣得的微溥工资委托律师维权!律师如此对待残疾人良心上过得去吗?

发表于 2020-6-14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都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记住法律不保护在权益上睡觉的人。我为楼主顶帖!

发表于 2020-6-14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写得好!事实、观点、立场、泾渭分明,很能说明问题的严重。我相信律所会还楼主一个公道。好帖子要顶上去。

发表于 2020-6-14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残疾人勇揭北京知名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伪善,为这种精神点赞!

发表于 2020-6-15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有一天什么公平正义话都不能说时,那是黎明的前的黑暗,正所谓律师不能公平公正,律师帮助犯罪分子说瞎话才让信访局门口的冤民排起长龙队伍去喊冤。希望以后取消律师行业。

 楼主| 发表于 2020-6-15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请求
  1、请求代理律师向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
  2、因代理律师未尽职尽责,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20-6-16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公开投诉信

     2016年6月贵所库建辉、李利律师代理我们案件,结果令人失望,2017年4月8日夜晚我家住房被野蛮“偷拆”,随后我家宅基地与房子周边土地未通过任何法定程序也未补偿就被施工方强占,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律师竟然束手无策。三年间律师共为我们开庭二次(多次开庭律师未到庭),该提起的诉讼未提起,提起后的程序不持续跟进。我们的案子在律师操作下毫无起色,征收方看到我们软弱可欺,更加对我们变本加利,让我们本已窘迫的拆迁生活更加雪上加霜。

     根据我们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征收(拆迁)专项委托代理合同》【京平合字(2016-356)】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恳请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主任查明事实,为我们主持公道。



发表于 2020-6-16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6-16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请求


  1、请求代理律师向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

  2、因代理律师未尽职尽责,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与理由

  一、该查处的未申请查处

  1、2015年我家房屋及其所属区域面临征收,因安置补偿不合理,我们还未签订拆迁协议,开发商断水、断电、断路……公然对我家采取了一系列违法逼迁行为。2016年6月我们聘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李利律师代理我们案件,律师代理我们案件后并未对以上违法逼迁行为进行查处。在我们多次要求下,时隔十个月(2017年4月5日)仅就断电行为向当地区政府提起查处,但政府对该查处未作任何回复,律师对此不回复也未提起相应的法律追责程序。
       2、2016年6月律师代理我们案件后,我们分别向绵阳市公安局与辖区派出所邮寄《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派出所直接拒收我们邮寄的《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律师并未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这是律师未尽职尽责的表现。

发表于 2020-6-17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