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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高院的宋小平出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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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7月中旬,康定县金汤河洪水暴发,从山上冲下来许多木材。康定金鑫矿业公司贪图不义之财,组织其职工到洪水中捞木材。11日下午,公司职工魏有林(控告人的弟弟)在捞木材时,被洪水冲走,尸骨无存。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提出6万元私了,被受害人家属拒绝。公司老板恼羞成怒,就拒绝一切赔偿。扬言“在老子的地盘上,公检法各个部门随便你告,老子就是不怕打官司”。
(一)一审情况
   一审康定县法院认定原告没有获得民事赔偿之权利,直接驳回了起诉。(见P  附件4: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质问办案一审法官:为什么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待本案?为什么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裁判本案?法官张希答道:事故认定依据已经被撤销,所有原告没有诉讼权。原告方质问:为什么不审查和采信甘孜州安监局的事故认定?有什么证据表明这个证据被撤销了?张希答道:本案没有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方无权查看撤销原告证据之证据,原告方的权利只有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可见,一审法官对甘孜州安监局依法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铁的有效证据不予采信,空口无凭的采信相反证据。彻底歪曲了本案事实,采用违法手段,残酷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利。一审裁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  二审情况
     甘孜州中级法院二审时,办案主审法官是立案庭长王宗秀。二审法院未与上诉方的任何人有任何联系,直接下二审的达终审裁定书,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1)二审裁定在法律程序上违背法律规定
    二审跳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法律程序,裁定已经失去了公正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二审彻底剥夺了上诉人的发言权,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剥夺了合法的民事权利。
  (2)二审裁定的事实依据已经被法官自己否定
    上诉方质问王宗秀:为什么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待本案?为什么不执行安全生产法?王宗秀答道:事故认定依据已经被撤销了。上诉方质问:有什么证据证明事故认定撤销了?王宗秀让另外一个法官复印了一个文件交给上诉方。
      面对铁的事实,王宗秀对控告人说,被告公司法律顾问刘世建律师欺骗了中级法院,她自己是轻信了被告的欺骗。上诉方可以通过再审纠正二审裁定。
可见,二审程序是违法的,裁定书的事实依据是错误的,二审裁定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两审裁定书均没有出示否定《甘安监(2006)16号》文件之证据,却不采信这个关键证据,两审裁定书均不能给出原告失去享受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民事权利之法律依据,却剥夺了原告的民事诉讼权。面对铁的事实和共和国的有效法律,办案法官却有法不依,枉法裁判。高级法院完全应该撤销原审裁定,把诉讼权还给遇难者家属。

二、        宋小平涉嫌枉法裁判的事实
(一)        罔顾本案事实 践踏法律规定 作出枉法裁判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宋小平判案落到实处的裁判内容却是极其阴毒的。生效的裁判条文是这样表述的“原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说白了,他与原审法官一模一样,就是彻底剥夺原告的民事权利。其判案依据仍然是否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否认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
    同在《驳回通知书》这个法律文书中,宋小平同时认定了两个截然相反案件事实!对安全生产法是否适用于本案,《驳回通知书》中既有可以适用的表述,实际裁判结论却是安全生产法不适用于本案。这种阳奉阴违手段是多么险恶!此时,共和国法律的尊严早就被宋小平踩在脚下去了。

  (三)        捏造虚假事实 恶意坑害原告
     为了彻彻底底剥夺原告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宋小平竟然在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中赤裸裸地捏造虚假事实。
     宋小平在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中认定:原告民事起诉状的所有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均是对已经在工伤赔偿中得到的赔付“要求进行二次赔偿”,所有诉求都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在此,控告人严正指出:这些认定均是宋小平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此举是恶意坑害原告。原告民事起诉状的所有诉求都是根据《民法通则》106规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条文提出的,都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
    控告人用起诉状中的两个诉求,可以轻松证明宋小平存在恶意捏造虚假事实的犯罪事实。
(1)诉讼请求的第3条:要求支付死亡补偿金。   
起诉状里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补偿金”。这个词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金部分;宋小平却在《驳回通知书》中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亡补助金”。这个词条源于《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金部分。
      这两者区别有四:1、法律依据不同:工亡补助金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死亡补偿金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2、数额差别极大:工亡补助金是48个月乘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在本案的数额是6.88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20倍,在本案,按照审案当时的2013年的情况计算,不低于四十万元。3、支付渠道不同:工亡补助金应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死亡赔偿金是由事故单位支付赔偿。4、性质不同:工亡补助金是社会给劳动者的保障性资助;死亡赔偿金是事故单位由于巨大过失伤害职工生命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难道说高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宋小平不懂这些吗?绝不是!宋小平捏造虚假事实说“原告二次要求支付工亡补助金”,是把五个字偷换了两个才生拉硬套上去的,他的用意是罪恶的。
   (2)诉讼请求的第4条:要求支付遇难者在法院宣告死亡产生的公告费和诉讼费。
    遇难者宣告死亡的费用在审理工伤赔偿时由甘孜州中级法院判定:“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属于民事赔偿诉求,不予支持”。所以,一审起诉状中被原告列为民事赔偿诉求。
     原告在交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中特意指出:“一审、二审法院均对此诉求遗忘。根据法律规定,原审遗忘诉求,应当再审。”  宋小平对这样一个诉求不论是“遗忘”也好,还是归入“二次要求工伤赔偿”也罢,总之不能审理。因为审理任何一个民事诉求,势必要开庭审理。只要承认原告有一分钱的民事索赔权利,就会导致原裁定撤销。
     宋小平这种为了达到坑害原告的目的,不惜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完全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特征。

(四)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条文
      是否适用“一事不二理”原则,法律规定必须是基于相同的事实、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标的。
     在本案中,原告要求民事赔偿,与之前的工伤赔偿完全不相同。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是截然不同的两类诉讼,其事由完全不同、依据法律完全不同、赔偿金额差别巨大。宋小平把原告方堂堂正正的民事赔偿请求生拉硬拽地捏造成二次要求工伤赔偿,并将本案适用“一事不二理”法律规定,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这种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完全符合枉法裁判罪。本案中,宋小平恶意捏造虚假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是遇难者家属十五年不能得到民事赔偿,严重伤害了身心健康,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正,给国家信誉造成很坏的影响,其枉法裁判的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三、枉法裁判造成的恶劣影响
     三级法院对本案裁判文件都盖着国徽印章,那就是用活生生的案例向世人宣布:
  (1)在四川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如果事故受害者或其近亲属不服从事故单位所提私了条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则事故单位不必应诉,不论事故性质恶劣程度,不论事故中事故单位有多大责任,法官均有权百分之百免除事故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2)法官可以对事故受害方递交法院的一切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证据均不予审查,不予认定,不予采信。法官有权将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工伤事故对待。(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民事赔偿的条款在川内无效。事故遇难者家属奔丧往返之车旅费自付,宣告死亡费用自付,遇难者家属抚恤金为零,安全生产事故遇难者死亡赔偿金为零。(5)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的审理,法院均可以不按法律程序进行,法官可以隐瞒证据直接驳回诉讼,三级法院三次遗漏同一诉讼请求,案件也不必重审,以免影响“一驳到底”的既定法律程序。(6)法官对不服裁判的事故遇难者近亲属,要尽可能延长其诉讼时间,可以拖延到15年之久,要繁复其诉讼过程,使其精神感受痛苦折磨。

因此,强烈要求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对宋小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尽快启动纠错法律程序,结束对遇难者家属长达十五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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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7 15: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起普通的劳资工伤事故,还是蓄谋已久借机报复,导致金矿环保化验员意外死亡?
是意外灾害事故定性,还是工伤事故来赔偿?是企业主说了算,还是法院法律来说了算?
这桩从表面上看为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但从演变发展的过程来看,却是环境保护、违法企业的保护伞的执法问题,更有可能是涉及到董事会践踏法律草菅人命的刑事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段话语和证据,是本案被错误定性和裁定的最关键要素,也是宋小平法官刻意回避不愿面对的关键要素:

王宗秀让另外一个法官复印了一个文件交给上诉方。
    这个文件是《甘安监(2007)5号》文件(见P 附件6:《甘孜州安监局(2007)5号》文件)。上诉方仔细查看了这个文件后,发现此文件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此文件撤销的是《甘安监(2006)106号》文件,它是对被告公司另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罚款处理决定的撤销,下发日期是2006年11月8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甘安监(2006)16号文件,这是对本案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下发日期是2006年3月24日。
     就是说,王宗秀交给上诉方的是事故单位欺骗法院的假证据。为搞清事实,控告人和王宗秀及另一个法官亲自到甘孜州安监局询问事实真相,得到的结论是事故认定根本没有撤销。
      面对铁的事实,王宗秀对控告人说,被告公司法律顾问刘世建律师欺骗了中级法院,她自己是轻信了被告的欺骗。上诉方可以通过再审纠正二审裁定。


如果宋小平法官愿意把这个疑问搞清楚,那么你会知道当事人为何揪住不放的全部原因。
法官宋小平,看你怎么来解释!

发表于 2020-5-1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宋小平法官:1、原审不采信原告提供的甘孜州安监局事故认定之证据,又不能出示撤销那个证据的证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枉法裁判?
2、一审法官说“原告”没有权利查看撤销原告证据的证据是否属于枉法裁判?
3、二审法院不予上诉人有任何联系,直接下达终审裁定书,维持一审裁定。这种办案方法是否属于违背法律程序?
4 、《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上说:本案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原告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得到工伤赔偿后,可以要求事故单位民事赔偿。《驳回通知书》为什么还说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原裁定否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否认原告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都出自《驳回通知书》,你是如何下笔写出来的?
5、起诉状里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补偿金”。这个词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金部分;宋小平却在《驳回通知书》中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亡补助金”。这个词条源于《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金部分。
这两者区别有四:1、法律依据不同:工亡补助金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死亡补偿金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2、数额差别极大:工亡补助金是48个月乘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在本案的数额是6.88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20倍,在本案,按照审案当时的2013年的情况计算,不低于四十万元。3、支付渠道不同:工亡补助金应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死亡赔偿金是由事故单位支付赔偿。4、性质不同:工亡补助金是社会给劳动者的保障性资助;死亡赔偿金是事故单位由于巨大过失伤害职工生命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难道说高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宋小平不懂这些吗?
6、法院宣告遇难者死亡的费用,在工伤赔偿判决中依据判决:不属于工伤赔偿项目。你在《驳回通知书》中为什么说这也是原告“二次要求工伤赔偿”?为什么不予支持?这笔费用该谁出?
7、本案是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款列出赔偿项目。工伤赔偿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条款列出赔偿项目。你为什么把这个诉讼与工伤赔偿说成是一回事,适用“一事不二理”法律规定? 是否适用“一事不二理”原则,法律规定必须是基于相同的事实、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标的。你是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8、你坑害遇难者家属那可怜的孤儿寡母是何动机?有何好处?



假证据

假证据

原告证据

原告证据

原告证据

原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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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7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问宋小平:
1、一审直接下达裁定书驳回民事起诉,此办案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吗?
2、一审法官根本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就说事故认定的依据已经撤销,从而认定原告不具备民事起诉资格,剥夺原告起诉权。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枉法裁判?
3、二审又是直接下达裁定书剥夺原告诉讼权(不与原告方的任何人联系),在法律程序上是否违背法律规定?
4 、当一审、二审都违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下达裁定书剥夺原告起诉权,高级法院为什么要维持原审裁定?
5、一审起诉书的具体要求赔偿内容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应该通过举证质证,在法庭是论定,还是应该由高级法院直接认定?你看到了原告手中的证据了吗?你为什么说这些要求都是“二次要求工伤赔偿”呢?
6、事故单位的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话,民事赔偿又被法院免除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事故单位的民事责任是什么?支付给谁?是支付给法官吗?

发表于 2020-5-18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宋小平站出来解释:1、在你写的《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中,对同一个案件的事实,作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你是怎样完成构思的?你承认案件中的事故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原告享有2002年《安全生产法》48条赋予的民事权利;你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故仅仅是普通工伤事故,原告没有民事赔偿诉讼权”裁定结论。你要羞辱法律玩玩吗?
2、在你写的《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中,你对一个民事赔偿案件全部诉求都视为“二次要求工伤赔偿”,把“死亡赔偿金”说成“工亡补助金”,认定为适用“一事不二理”原则,坑掉遇难者家属全部的民事赔偿。我想问问,你是什么动机下如此狠手?你和事故单位到底有多亲,你和遇难者家属有何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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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定县法院张希法官请回答:1、你可以站出来解释一下你不采信《甘孜州安监局(2006)5号》文件为本案事实认定证据的依据吗?你有证据晒出来啊!2、你可以公布遇难者家属失去享受2002年颁布《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你凭什么剥夺原告的民事起诉权?

发表于 2020-5-1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赏宝居士 发表于 2020-5-18 08:16
宋小平站出来解释:1、在你写的《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中,对同一个案件的事实,作出了两个截然相反 ...

是《甘安监(2006)16号》文件。

发表于 2020-5-19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宋小平快回答

发表于 2020-5-20 06: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2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定县法院张希法官请回答:1、你可以站出来解释一下你不采信《甘孜州安监局(2006)16号》文件为本案事实认定证据的依据吗?你有证据晒出来啊!2、你可以公布遇难者家属失去享受2002年颁布《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你凭什么剥夺原告的民事起诉权?

发表于 2020-5-2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宋小平法官你就出来解释下嘛!身正不怕影子歪,心虚了吗?

发表于 2020-5-20 16: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20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宋小平你感觉如何?

发表于 2020-5-20 22: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20 22: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2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裁判,必遭天谴!

发表于 2020-5-2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枉法必究!

发表于 2020-5-2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老百姓的命,枉法裁判就是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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