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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注一下,关于(2019)川19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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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跃全,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8日,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2组。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碧兰(系彭跃全之妻),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12日,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2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妍,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17日,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张思训街135号,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2组。
一审被告:彭登(系彭跃全长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0日,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2组。
一审被告:贾鹏鸽(系彭登之妻),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7日,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2组。
一审被告:彭东升(曾用名彭东声,系彭跃全次子),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30日,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2组。
再审申请人彭跃全、董碧兰因与被申请人陈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的(2019)川19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之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2019)川19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内容。
2、撤销(2019)川19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3、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一、(2019)川19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对巴中市巴州区江南尚城二期4号楼8楼3号的拆迁还房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彭跃全向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本次龙舌坝二组城市开发建设用地,需要拆迁我家房屋。由于该房屋是由我夫妻二人吃苦修建的,所以房屋拆迁协议商谈事宜,还房与补偿款分配均由我夫妻二人自行处置,与他人无关”。并向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提交《房屋赠与书》载明“……经我夫妻二人协商,自愿将科技园管委会给我家在江南尚城二期安置的六套还房中的5#楼12楼2、3号户型两套住房赠予给大儿子彭登,4#楼8楼2、3号户型两套住房赠予给小儿子彭东升,其余两套仍属于我夫妻二人所有,望领导按此方案办理交房和产权手续”。证实了巴中市巴州区江南尚城二期4号楼8楼3号的拆迁还房系申请人彭跃全、董碧兰赠送给彭东升个人所有,被申请人陈妍无权分割该房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民终972号陈妍与彭东升的离婚判决中也对此部分事实予以了确认。另土地拆迁中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财政所也将相应的土地费汇入了陈妍的个人账户,故可以认定陈妍已享有了拆迁补偿,此部分补偿款已用作陈妍与彭东升分居期间的陈妍个人生活费用,再来请求其他补偿于法无据。

二、(2019)川19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中故意回避了因陈妍因不承担孩子抚养费这一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陈妍与彭东升离婚判决时,考虑到陈妍身体状况、居住环境、工作环境等暂时未要求陈妍支付抚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都规定了父母对孩子应有抚养义务。现在7岁孩子没有跟随母亲陈妍生活,但不妨碍陈妍承担抚养义务。正是基于此,分割共有财产时未负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不分或少分,故被申请人的主张于情不合,应予以驳回。

三、(2019)川19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贾行荣的证词不予采信的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贾行荣的证词未提供身份信息,应当准许当事人进行补正,并延长举证期限,而且在调查笔录中,记载了被调查人贾行荣的身份信息:“贾行荣,男,身份证号:513027194608147010;住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二社,电话:15884982725。”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提供了贾行荣的身份信息,未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贾行荣是否是申请人近亲属关系不属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辩论范围。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望贵院支持诉请。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4份。
2、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3、四川省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9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4、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再审申请人:彭跃全 董碧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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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6 15: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5-6 15: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对此案提出再审申请,相关部门必须给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5-7 06: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小编将此案转交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20-5-8 15: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5-8 15: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小编将此事转交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20-5-17 1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6-6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小编将此事转交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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