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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巴中:六旬农妇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判得是不是太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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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机关在判案时应该顾虑到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私人财产之间的冲突的存在,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将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近日,四川巴中市一老太太吴某因为三头野猪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年过六旬的她被法院判处非法狩猎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要上缴违法所得107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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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巴中晚报

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怎么会跟非法狩猎罪扯上关系呢?原来,吴某的庄稼地常年被野猪光顾,菜园子、玉米地、油菜地无一幸免。她的生活并不富裕,丈夫早年因病去世,独自一人靠种庄稼维系生计,看到野猪在地里肆意破坏糟蹋,自然不胜其烦。她尝试了各种驱赶野猪的方法——放鞭炮、稻草人、敲铁皮作响等,都无法让野猪“知难而退”,直到她发现了一个神器——“庄园守护机”。
所谓“庄园守护机”,就是在庄稼地周围安装电网,拦截野猪。吴某花了5000元重金购入,安装后效果显著。前后有三头野猪自投罗网被电死,庄稼不仅得到了保护,吴某还获得了免费的野猪肉。她给邻居们分享“战果”,并将一头野猪卖给了附近的猪贩。也正是这卖出的猪肉,让检疫人员顺藤摸瓜,吴某因此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某的出发点是保护庄稼,但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及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野猪肉不仅用于自家和他人食用,部分还对外销售。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的确,私猎野生动物及违法交易,不仅可能伤害到整个生态链,而且在捕猎、运输、加工、食用过程中有传染疾病的风险,危害公共安全。单看这一方面,法院依法依规从严审理,似乎并无不妥。但关键的问题是,吴某的捕杀行为和社会大众认知的“狩猎”有着显著的差异,不可同一而论。
首先,吴某没有积极、主动进入林区、山区进行狩猎,只是被动地进行围捕——而且是在多次驱赶无效后。其次,她没有牟利的主观意图。她的初衷纯粹是保护庄稼和口粮,维系自己微薄的生计,野猪肉不过是她进行庄稼保卫战后的“副产品”。
在相关法律知识远未普及的农村,将肉分享给邻居、卖给猪贩,也是合乎常情的自然之举。虽然她采用的方法从法律上讲不算恰当,但这种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就对寻常的自保举动进行定罪、判刑的做法,更让常人难以接受和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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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围捕野猪的设备 图片来源:巴中晚报

不妨看看另一个案例。2019年11月,武汉江夏区一菜农为了防止鸟类侵害菜地,在菜园周边架设丝网。一只喜鹊和一只斑鸠“自投罗网”并致死亡。同样,司法机关认定菜农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达到“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无其他从重量刑的情节,决定不起诉处理,以“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无论是用“庄园保护机”电死野猪,还是架设丝网拦截鸟类,都是个人在自己财产遭到野生动物侵袭后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只不过前者被予以刑罚制裁,后者从轻处理。
这一鲜明的对比也说明,在非法狩猎罪的认定上,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只考察犯罪的客观情形,将注意力集中在“禁猎区”、“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等问题上,显然不能得到完全公正的结果。对于一些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多出于保护财产意图的捕杀行为,司法机关应该结合现实情况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尽量从轻处理或不处理,以免留下罪责刑是否相适应的疑问。
近些年来,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各地扩大了禁猎区的范围,延长禁猎期的期限,限制个人对野生动物的狩猎捕杀。但是对野生动物侵害后的私人财产,鲜有救济措施。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事实上能够做到的地方并不多。一方面,野生动物频频来袭,造成不小的破坏;另一方面个人得不到补偿,不得不自行采取措施保护财产。这就导致了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私人财产之间的冲突。
司法机关在判案时应该顾虑到这一冲突的存在,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将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就吴老太太的案子而言,她围捕的行为有失妥当,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罚款、没收捕杀工具等方式,来实现惩罚、教育的目的,这样既能体恤老太太的现实处境,也能达到警示大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效果。

要终结此类的案件,除了司法部门审慎决策外,还有赖于地方上的有效干预,包括科学划定禁猎区的范围,组织专业的捕猎队进行驱赶、围捕,完善野生动物致害后的救济措施等,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之余,不忘保护好个人的财产和权益,这样才能减少人与动物的冲突,促进人和动物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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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4-1 09: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野生动物有没有违法的时候呢?

发表于 2020-4-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受保护野生动物毁坏庄稼,政府应该赔偿。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0-4-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环境的改善,野猪大量繁殖,数量已经达到一个惊人的高度,严重威胁农民们生活生产安全,这个时候政府可不可以作为一下,实事求是,做一个调查,并提出围猎野猪的特批方案?二是,适时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猪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以人为本才是人类社会的根本精神。别说野猪,就是老虎正在咬人,一样可以打死,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听说过任何动物正在咬人的时候,被咬的人可以不还手的。

这次判决,无非是法院借疫情期民意反对食用野生动物的“东风”,为挣表现而为罢了,只不过,选择对象实在令人汗颜,试想,一个老太太可以消灭一头野猪吗?这不但不能展现法院紧跟时代的风采,反而证明法官些,无视逻辑,偏爱无中生有,喜判葫芦案的能事。

发表于 2020-4-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准捕杀的同时,政府应该对保护区村民予以合理补偿。

发表于 2020-4-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人重要还是动物重要?老家的邻居80多岁了,背驼得快成90度了还在种庄稼,在院坝下面那个田种的洋芋被野猪拱完颗粒无收找谁说理?我老父亲年年种玉米也经常被野猪吃,只有天天晚上起来放火炮吓野猪一晚上起来几次,或者在田边点堆火,天天如此直到玉米红薯收完。。。。。。。。。唉!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1 09:58
艳楠 发表于 2020-4-1 09:35
由于环境的改善,野猪大量繁殖,数量已经达到一个惊人的高度,严重威胁农民们生活生产安全,这个时候政府可 ...

他们是领国家工资的不知道农民的难,庄稼被糟蹋了去乡政府反应他们的回复是自己守好

发表于 2020-4-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狩猎罪
放屁!

发表于 2020-4-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是哪个地方的

发表于 2020-4-1 1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4-1 11: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大瘟疫面前,国家刚刚立法就撞上了,还有专门的工具,这个真还不要带节奏了,如果因为某些人的吃野生动物而再次引发像新冠肺炎一样具有很强的传染力的病毒,这个损失孰轻孰重?
发表于 2020-4-1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与野生动物以及大自然和谐共处这才是人类走向了文明的标志。现代人对自然和动物界存在太多的暴力野蛮、索取杀掠、极端灭化,一些自然灾害和瘟疫的发生可谓也许是人祸,这是给人类的一点点教训罢了,只是有些代价太高。
发表于 2020-4-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立法加以制止和约束,及时地回头和止步,使得万物和谐共生,敬畏生命,热爱自然,这是永恒的主题。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0-4-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提野味啊
发表于 2020-4-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应当建立在人性化、民生化基础之上。

发表于 2020-4-1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太婆种田的,又不是专业抓野猪的

2020公需科目开始了,可带学

发表于 2020-4-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大山上农村居住的人少了,野猪泛滥成灾,照这个繁衍速度下去,以后根本不敢回家,更不用说种庄稼了

发表于 2020-4-1 22: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一物种过多给人类带来灾害时,就应猎杀;不是说老虎苍蝇一起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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