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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民告官”十六年经典案例200+N【占总代理案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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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无罪国家赔钱 公民胡代国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纪实

第六集 公安鉴定结论遭质疑,华西医院鉴定禹X死因不明

刑事案件特别是死人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权等诸多权利。办案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按照《刑法》的规定,破案有七要素,包括何时、何地 、何事、何人、何因、何果,何方法,这七要素都必须一丝不苟地搞得一清二楚,办成铁案,不冤枉好人。然而,请看王副所长是怎样办案的呢?

   上文讲到,王副所长一到死人现场,没有进行仔细认真地调查,询问,首先讲的是要钱,拍桌子打板凳要钱,公开威胁不拿钱,要加罪,给了钱可以在材料上做手脚,就连在安岳小有名气的新闻人物胡代国面前,也敢公开弄虚作假,好不嚣张、好不狂妄,真是无视国法和公安禁令。

    更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在后面。

    2007年9月14日,安岳县公安局立即将禹某的尸体样本送到了四川成都华西医院化验。

在化验过程中,由于专家没有发现禹某的烧伤皮肤有炎症和破伤风感染,公安送检的心肝肺肾均已自溶,无法化验,只在化验头部时发现禹患有脑水肿。也就是说,经过化验,没有发现禹某的死因,更没有作出因患脑水肿死亡的认定。

当即,华西医院电话告知安岳公安局,再取一块烧伤皮肤去化验。经过专家再次化验,仍然没有发现禹的烧伤皮肤有炎症感染和破伤风感染。

   按照法律规定,死因不明,证据不足,尸检报告回安岳后,安岳公安局本应该立即无罪释放雷华加。但是公安局却反其道而行之。

化验报告回安岳后,公安局一直不敢也不愿给厉害关系人王菊华复印。

王菊华自然感到困惑不解,多次前去索要,还请来中国经济时报的记者采访索要尸检报告,均被派出所拒绝。

   迟迟不愿出示尸检报告,胡代国早已感觉到其中有问题,这个问题必然对被告有利。

    2007年10月23日,安岳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字【2007】50号)中这样写到:雷华加,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安岳县长河乡小庵村八组禹某的死亡进行了死因鉴定,鉴定结论是死者(禹某)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防治方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落款是2007年10月23日

但是,王菊华是2007年12月3日收到该鉴定书。

    对于公安的上述鉴定,胡代国提出质疑,他虽然没有学过医学和刑法,但总觉得这个鉴定结论缺乏事实根据和医学依据。

    于是,一方面,胡代国请教了林法医和一些医生,他们都说:鉴定牵强附会;另一方面,胡代国加紧上网搜索。还网上咨询了全国许多律师。

后来,胡代国聘请了王律师,搞到了华西医院的鉴定复印件。进一步证实了自己的推测是正确的。

    王菊华花了60元钱复印费,让律师王某复印到有关禹某的尸检报告后,王律师怕胡代国上网,不同意给胡代国复印,只给胡代国看了几分钟。

胡代国从尸检报告中发现,专家的这个鉴定,第一,禹某的心肝肺肾均已“自溶”,无法检验;第二,神经科鉴定,禹某患有脑水肿。

    胡注意到,这个鉴定对雷华加很有利。第一,报告上只有部分病因鉴定;第二,鉴定中没有发现烧伤皮肤有炎症感染;第三,“自溶”二字非常重要。胡代国得出结论,鉴定报告没有禹的死因鉴定这一重要内容。

    胡代国认为,公安鉴定应该根据华西医院的鉴定而来,那么,既然华西医院都没有说是烧伤导致脑水肿,请问,安岳公安局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的说法依据是什么?纯属莫须有。

第七集  二审法院加班审理  辩护词针锋相对论证被告人无罪

 楼主| 发表于 2020-3-2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无罪国家赔钱--公民胡代国第一次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纪实

第七集  二审实况扣人心-辩护词论证被告人无罪

  2008年6月18日下午17:30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忠庭长等四位法官,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加班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上诉一案。

为何加班审理?

       昨(17日)16点,胡代国接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说是明天下午3点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上诉一案。由于胡代国没有听清楚,18日12点,胡和雷华加乘班车去到相距一百多公里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问,才知道,法官们已来到了安岳县法院。

肖庭长多次催促,要求雷华加快点赶回安岳。胡担心时间仓促,自己要说的话会说不清楚。胡建议明天审理,法官说加班也要审理。胡雷二人只好匆匆又乘当天3:20的资阳班车,于17:30分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故而加班审理。经过一小时左右的匆匆审理,法官们于19点过回资阳市去了。

      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庭长担任审判长,另有两位法官一位女书记员组成合议庭,  安岳县检察院王某和李某出庭参加公诉,雷华加的辩护人胡代国递上委托代理书后签收了出庭通知书送达回执,法官便宣布开庭。因为法官们忙着审完要赶回资阳市。审判长宣读了事实理由,便开始了法庭调查。

审判长:对一审的证据,还需不需要一一质证

公诉方:不需要。

上诉方呢?照理说应该一一质证,因时间关系,就算了吧,但我有异议的都写在上诉状和这份辩护词中(胡递给法官辩护词,随后又递给法官辩护诗:标题是禹死与雷无因果,莫须有最不合法)

审判长:还有新证据没有?

胡:有。在一审案卷,死者的照片中,我发现一疑问:死者生前的黑色伤疤壳全部不见了,从种种奇怪的现象和禹某患脑水肿表明,我怀疑禹悄悄死亡前,与人有所搏斗有所挣扎,我怀疑是人为窒息死亡,与窒息脑水肿病状相似(可以上网搜索脑水肿一词便可得知)。

审判长:还有新证据没有?

胡:有。这里有三份证据:(见下面附件)

1、肖某及其三位在场人,于2007年10月4日的证言;证明目的,纠纷已经私了,家属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2、肖某的妹妹、妹弟邓某 证明肖某在禹某死亡头天中午,在长河街上买了卤鸭肉给禹某吃,外加禹某吃了干饭一大腕,晚饭没有吃好多点(这个说法证明肖某于9月21日在派出所当着王所长等十多位双方亲友回答胡代国的提问时说法一致)

3、驾驶员周兵的证言:老雷说:我只有外伤药,你如有感冒药另外吃药,如敷药后还不舒服,要去医院打针吊盐水。(肖某对司机的这一番话在她的请求书中也得到了证实。)

审判长:这些证人证言你想说明什么问题?

胡:以上新证据与一审的证据特别是华西医院的一份鉴定和一份说明形成证据锁链:说明禹某的死因不明,公诉方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诉方:新证据不合规格,那是2007年10月4日-6日的证据,为什么现在才提供,请合议庭不予采信。

审判长:待合议后再说。

法官:犯罪嫌疑人雷华加,你是否承认自己犯了非法行医罪?

雷:我没有犯罪,当初,禹某被火药烧伤,自己用火葱檫伤口,肿起鸡蛋大的许多水疱,他去长河医院不接收,我事后才知道。

法官:你是怎样给禹某治烧伤的?

雷:禹某和他的妻子被一个姓周的客车司机载到我家,禹某高声喊救命。我说自己不是医生,有祖传烧伤药是自用的,不对外。肖某一再要求,死马当着活马医,救救他吧,你不卖药。我就不走,要也要给你要点药。我发善心,做好事,卖给他自制草药,而且告知了知情权,我没有罪。

法官:上诉人的代理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胡:有。

雷华加,我问你几个问题:

你告诉过禹某,你不是医生吗?

雷:告诉过。

胡:你告诉伤风感冒过吃药打针去医院吗?

雷:告诉过。

胡:你开过门诊吗?

雷:没有。

胡:你摆过摊,打过广告吗?

雷:没有。

胡:你当过游医行过骗吗?

雷:没有。

胡:你受过卫生局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吗?

雷:没有。

     ( 注:上述问话的目的(1)是向法官证明被告没有从事医疗活动,即没有非法行医,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人”是指无证、冒充医生、开展诊与疗的行骗活动的人。并不包括象雷华加这样偶尔用民间草药帮人治病的人,因为中华民族中药文化传统,百草皆药,全民皆为,满街有卖,无人有证。按如此不讲道理,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概念的逻辑推论,大街上常年累月卖草药的人都犯了“非法行医罪”,都该抓。岂不乱了方寸。上述问话的目的(2)是证明公诉人指控的非法行医罪是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未搞不清或者说是故意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事实证明其指控被告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胡:禹某向你说过,他想死吗?

雷:说过。

胡:禹某为什么想死,你知道吗?

雷:他吃饭无人喂,用嘴学动物吃,拉屎尿无人脱衣库,无人檫屁股,老婆不管,他一人单独住在一屋中。

胡:他说过死了要你赔钱吗?

雷:说过,他说他死了要我陪几十万。

胡:那为什么你还要给他治疗?

雷:我以为他在开玩笑,因为我的药好,人都吃得,不会死人,加上他的伤一天天好起来,已结疤脱壳。死后专家两次鉴定烧伤皮肤无炎症,说明我包治好烧伤皮肤的承诺没有乱说,没有过错。

    ( 注:这几句问话的目的是证明案中有案,有人为窒息缺氧死亡的可能,与前面讲的照片上皮肤结壳全部脱落不见是否人为窒息相呼应,同时与下文患脑水肿相衔接(与运动员在高原缺氧导致脑水肿窒息类似)从而形成证据链。胡代国有诗曰:“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目的在于提醒法官注意)

胡:报告审判长,我的问话完毕。

审判长:雷华加,禹某想死的这些情况,你向公安机关说过吗?

雷:没有,因为他们没有问。

审判长:你共给禹某敷了几次药?

雷:来我家敷了两次,请我去他家敷了三次。

审判长:你们相距多远?

雷:二十多里。

审判长:你最后一次见到禹某精神状态如何?能不能走路?

雷:我最后一次去敷药,禹某身体越来越好,能到处走。

审判长:你知道禹某那一天死的?

雷:大约是9月11日,因为逢10不赶场,11日打电话来叫我去我没有去,我12日上午去,到他家丫口被禹的几位亲友切住,害怕我跑了,他们告诉我,禹某死了,要我赔钱。到了禹家(注意:禹某和妻子的家单独在一个偏僻的沟顶头,没有其他人)。当时来了许多村民,对禹某的死因感到奇怪,有人说,昨前天还是好好的,怎么悄悄地死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问的没有?

王某: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上诉方发表上诉的理由,先由被告雷华加本人说,你为什么要上诉?

雷:我没有非法行医,禹金良喊救命,我做好事,他因脑水肿死了与我无关,法院判我有罪我不服,所以上诉。

审判长:代理人发表简短的意见,你在上诉书上都写清楚了,就不必说得太多,说主要的。

胡:被告雷华加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请求依法撤销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

依据本案卷中“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特别是后一个仅有43个字的“法会2008-23号说明”,一针见血地指出:“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这就足以证明禹金良死因不明。这就明显地推翻了安岳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推翻了公诉人的指控;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审判长:请你说简单点。

胡:“关于烧伤导致脑水肿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和医学根据......”

“请你不说了,你都写清楚了”。审判长说:“我会仔细看你所写的材料”。

审判长:请公诉方发表意见。

王:被告在给禹金良治烧伤之前,就已经给三位烧伤患者治烧伤,就是非法行医罪,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审判长:上诉方的意见。

胡:公诉人的说法是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没有搞清楚。

审判长:你是说公诉人对非法行医的概念不清?

胡:是的,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受行政法管理,后者是属于刑法范畴。如果被告给三个人治好了烧伤是犯了非法行医罪的话,那么,大街上到处是无证卖草药的摊摊人,你公诉人为何不以非法行医罪把他们抓起来呢?所以,我认为公诉人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不清,或者说是故意混淆概念。什么是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要不要我把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念给大家听.听.

审判长:(立即打断了胡代国的讲话)“不用了,你在上诉书上已经写过了”。

审判长:好,今天就审理到此。请双方最后陈述。

公诉方:请维持原判。

雷:这个,这个.......

胡:(抢着说)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告无罪。

审判长:休庭,改日宣判。

为了进一步说明,休庭后,胡代国递给法官关于案件1.8千字的叙事诗,标题为:《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法官感到惊讶。

    2008年6月23日,大纪元记者方晓采访资阳市法院并作了如下报道 《玩鸟枪死亡案 四川雷华加赔巨款坐牢?》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7&ID=908714

    6月25日,胡代国和王菊华来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目的有三,其一,复印案卷材料;其二,陈述审理时没有说清楚的问题;其三,送国际报道,施加压力。一个年轻法官接待了胡代国,法官说了三句话,第一,本案案情你们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们会仔细考虑;第二,我们咨询过资阳刑警大队长,他说,公安鉴定中的治疗方式不当究竟是谁治疗方式不当事实不清;第三国际记者电话采访过我们,我们回答,本案正在审理之中,不便接受采访。你们先回去,相信我们会公正处理。

  7月31日10点过,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某法官来安岳县人民法院,由安岳袁法官作笔录。王法官首先问道:胡代国是否携带录音机录像机,如果带了,请拿出来,放到一旁去。不许录音录像。胡代国说:只有手机,没带录音录像机。王说:手机也放关了,放到一旁去。

胡:好。

接着,王法官要求王菊华或胡代国,进一步说明雷华加是否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理由。

胡代国一口气做了全面地论证说明,其中结尾一句,胡代国这样说道:“专家的两次鉴定等各种证据证明,禹某死因不明,非法行医罪从何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破案七要素,人死有四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雷华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凭什么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显然,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有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与前述法律相违背,是错误的。被告人雷华加,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无罪。

狂人有诗云

资阳法官到安岳,公诉人员庭上坐。被告没有请律师,仍然请的是胡哥。

胡哥准备很充分,处处抓住关键说:尸检报告是铁证,人死必须讲因果,

刑法写得好清楚,事实不清罪从何?公安鉴定有依据,公诉人员坚持说:

致人死亡是事实,非法行医说不脱。非法不等于犯罪,胡哥立即去反驳:

概念不清闹笑话,致死为何无因果?三位法官认真听,蛛丝马迹不放过,

无罪有罪各说各,  最终真理只一个。法官当庭把态表:请你老胡莫再说,

上诉书上写明白,我们已经阅读过,你还交给辩护诗,庭审结束再斟酌。

审后多次做调查,法官再次来安岳,既听胡哥说法律,又听被告说经过,

----第七集未完,下面接胡代国的书面辩护词:论点明确。论据充分,非常有说服力。


 楼主| 发表于 2020-3-2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第二次审理

                                            辩 护 意 见   辩护人:胡代国 24532125  08.4.7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人民陪审员:

08年4月7日上午9点,,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在安岳县法院第二次审理并宣判.

安岳县检察机关仍然指控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  被告及辩护人再次提出如下强烈反驳:

依据华西医院专家的两次鉴定,两检皮肤无炎症,心肝肺肾均自溶,禹死因不明,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成立,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1、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需要特别搞清楚的是违法与犯罪的概念。

2、资阳公安局作出“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的鉴定结论与华西医院专家的鉴定报告明显相悖,纯属违反科学,牵强附会,凭推测凭想当然而定。

3、公诉人依据公安局违反科学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犯非法行医罪纯属莫须有,有意混淆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4、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雷华加边务农边修理,一年中偶尔有个别穷人患者去找他买所谓的特效药,被告并非开门诊,并非从事医疗活动。

5、依据刑法336条,该法所指的非法行医罪是指的因果关系罪,如果“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那么,被告就无罪。

依据4、5、之国家规定,即时被告非法行医,只要没有致人“严重损害”和“死亡”,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并不受刑法的处罚,而只是受行政法的处罚。公诉人指控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是适用法律不当,故意混淆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6、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7、依据华西医院第一次鉴定禹患脑水肿(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但引起脑水肿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均不明不白。因为 :

(1)、公安两次送检烧伤皮肤均未发现炎症感染;

(2)、违反国家规定,送检禹金良的心、肝、肺、肾、胰脏均已自溶腐烂,专家无法找到引起脑水肿的原因,更没有找到禹死亡与被告敷药的关联性。故第一次送检后,专家无法也就没有作出对禹金良的死因鉴定。

8、依据被告申请的第二次鉴定:因证据不足,华西医院专家无法对禹金良的死因作出鉴定。再次说明公安局所作出的:“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的死因鉴定与专家的鉴定相悖,没有科学依据。

9、“烧伤导致脑水肿……”牵强附会,没有根据,理由如下:

(1)、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很多,远远不只烧伤一种。

如:脑缺氧导致脑水肿:各种原因引起的窒息、自缢、休克,心跳骤停、循环阻断等;如登山运动员

在高原上因缺氧导致脑水肿。

如: 急性胰腺炎、饮酒、暴饮暴食(见肖文英的口供:禹于死前头天中午吃了其妻在长河街上买回的卤鸭 肉和一大碗饭,晚饭没吃好多点)、体弱大补、七情六欲、性格暴躁均会导致脑水肿;

如:大热天喝白开水、凉水、饮料导致脑水肿:可能导致其血液内氯化钠浓度进一步下降,细胞外液渗透血压降低,引起脑水肿或肺肿等,甚至危及到伤员的生命。

火药烧伤导致脑水肿只有两个途径一个结果,一是皮肤消毒不好感染炎症;二是吸入毒烟,导致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案既无炎症又没发现脏器功能衰竭。

(2)、请问公诉人:如果公安机关有关“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死亡”鉴定结论成立,为何初查、复查烧伤皮肤均没有查出炎症感染?也没查出禹脏器功能衰竭?

(3)、什么样的脑水肿会没有先兆,没有量变到质变的临床表现过程。如剧烈头痛、呕吐、腹痛、休克(见肖文英的证言);反之,见百度搜索华西医院的病历记录,缺氧窒息死亡或急性胰腺炎在睡眠中无

痛死亡大有人在。

(4)、脑组织含水量过多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称为脑水肿。是什么原因导致禹“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华西医院的专家都无法查明其原因,而公安又凭什么做出死因鉴定结论?

根据上面分析,禹可能是急性缺氧或喝水等原因引起急性脑水肿悄悄死亡。

10、基本事实经过及质疑:

1)、两代人违法玩弄鸟枪,禹被火药烧伤手脚。

2)、烧伤后,自己用火葱汁搽伤口,导致皮肤产生鸡蛋大的水疱。

3)、去长河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没钱,被司机周兵用客车载到雷家来买特效药,并高喊:“救我一命”。

4) 雷华加农忙务农,农闲修车,因几年前自己被氧气烧伤使用草药治愈而出名。雷虽有秘方烧伤药,从起诉书得知,几年中雷治好几位患者的烧伤,分别收取了20元钱,这次收取禹金良2400元成本钱。

5)、材料证明,雷没有开门诊,没打广告,没摆摊,更没有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像法律中所说的从事医疗活动,即并非非法行医。

6)、当初禹来到雷家,高喊救我一命,家属也喊死马当着活马医。雷敷药出自善意。

7)、明知雷不是医生,且雷已告知其相关知情权:要到医院去打破伤风针;感冒要去看医生;心发慌要到医院吊盐水;禹知而不为或无能力为非告知人的责任。

8)、从案卷材料证明,肖文英说,敷药后的十多天里,烧伤皮肤已结疤脱壳,禹没有喊任何病痛,所以没去看医生。

9)、禹年已五十多岁,无儿无女,其女人有阵发性神经病,敷药后,禹金良买到草药粉后回家自己敷药治疗,单独居住在一房中。

10)、肖文英的证词:11日中午,肖文英在长河街上买回卤鸭肉,禹吃了不少肉和一大碗饭,碗饭没吃好多点,12日1时“悄悄地”死于床上,事前没有任何不正常现象。

11)、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死亡当天家属要求赔偿3万6千元,不验尸,派出所和死者方一再强调先私了赔偿?

12)、案发后,肖多次口称自己有阵发性神经病。(有自称神经病的吗?)

13)、火化后没人要骨灰,没有烧纸钱,更谈不上有人落泪哭伤做道场?

14)、十天左右,“神经病”女人有了新的男人?

15)、10月6日,自称有神经病、连丈夫骨灰都丢于火葬场的肖文英卖了家中的架子猪和粮食,带着赔偿款,丢下死者83岁的老母,与新的男人踏上了去深圳打工的蜜月路?

综上所述,禹金良的死因不明;禹的死亡与雷无因果关系;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判决,依法放人,驳回公诉人的指控。

第八集 资刑终字第25号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0-3-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无罪国家赔钱--公民胡代国第一次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纪实

第八集
2008年9月2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作出第25号裁定,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作出第25号裁定,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作出第25号裁定,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0-3-2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9月2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作出第25号裁定,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 ...

2008年9月2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作出第25号裁定,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 ...


胡代国:可怜老父八十八,抢种抢收土里爬--雷华加坐牢,老丈人被迫下地抢种抢收

胡代国:可怜老父八十八,抢种抢收土里爬--雷华加坐牢,老丈人被迫下地抢种抢收


胡代国:可怜老父八十八,抢种抢收土里爬--雷华加坐牢,老丈人被迫下地抢种抢收

胡代国:可怜老父八十八,抢种抢收土里爬--雷华加坐牢,老丈人被迫下地抢种抢收


胡代国:可怜老父八十八,抢种抢收土里爬--雷华加坐牢,老丈人被迫下地抢种抢收

胡代国:可怜老父八十八,抢种抢收土里爬--雷华加坐牢,老丈人被迫下地抢种抢收


 楼主| 发表于 2020-3-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年73岁的公民代理人利用冠状病毒流行期间,整理编辑自己代理过的经典案例,公布到网站,供网友阅读批评学习,推动法治。
胡代国特别感谢麻辣社区特别是资阳论坛网管依法及时放帖。

 楼主| 发表于 2020-3-2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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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秉公执法纠错判   2008年6月18日下午17:30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庭长等四位法官,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加班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上诉一案。为何加班审理?       昨(17日)16点,…

两院赔偿黑娃22957元

  2009年3月18日,雷华加、王菊华、胡代国分别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和安岳县人民法院、安岳县公安局依法递交了下面两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安岳县公安局没有支持雷华加的诉求。安岳县人民法院和安岳县检察院支持了雷华加的诉求,共同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人身自由权费用22957元。

国 家 赔 偿

申 请 书

申请人: 雷华加,男,54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身份证号511023195505041173  联系电话0832-4540125

被申请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机关: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目的:

    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26条规定,赔偿申请人坐牢205天期间的相关费用22957元。

事实理由:

    下列附件1-4证明,2007年9月15日,安岳县公安机关以申请人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坐牢205天。

    2008年1月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7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9月2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作出第25号裁定,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1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2008-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雷华加的起诉”。

   以上法律文书证明,由于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失误,导致申请人无罪坐牢205天。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国赔偿人身自由权费用标准,每天111.99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安岳县人民法院,共同依法赔偿申请人雷华加羁押一年205天人身自由权费用即工资共计人民币22957元。

此致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雷华加

                                             2009年3月18日


   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 胡代国的博客   

2008-03-22 14:16:47|  分类: 老汉,非法行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url=]订阅[/url]


发表于 2020-3-4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新鉴定现原形 胡代国不服安岳县公安局的鉴定,不服安岳检察院安检刑诉[2008]06号起诉书的指控,死死抓住“雷华加致被治疗人禹某死亡”这句话中的“致”字,这个致字一字值千金,值万金。于是向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申…

重新鉴定结论: 禹X死因不明 ,  “致人死亡” 的指控不成立-疑罪从无

胡代国不服安岳县公安局的鉴定,不服安岳检察院安检刑诉[2008]06号起诉书的指控,死死抓住“雷华加致被治疗人禹某死亡”这句话中的“致”字,这个致字一字值千金,值万金。于是向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禹某的死因。

法院同意并决定仍然找成都华西医院鉴定,因为他们熟悉情况。

2008年1月26日上午8点过,天寒地冻,安岳下着小雪。

安岳法院派了小车和代安平法官,准备马上前往成都。

胡:代法官,昨天有人电话通知,叫我代1000元钱交法院,作为重新鉴定的费用,请问那个人收钱?

代:看了看,你们自己到成都去交吧!

胡:(有点高兴,自己早知道,刑事案件,费用国家支付)好。

代:你们自己找车去成都吧!

胡:(笑了笑)就坐你们的车,大家同坐一个车既方便又节约。

代:好,那就上车。

中午11点40分,车到达成都华西医院目的地。

老代、我和王菊华快步来到一位姓陈的值班医生医务室,还好,前面还有一个人的轮子。随后老代说明了来意,请求对禹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陈医生大约三十多岁,不等代法官说完,便打断了代法官的陈述。

陈:对不起,不予受理。理由很简单,关于前次安岳公安局送来的那个烧伤死者的死因鉴定问题,我当时参加过,无法找到其死因。为了找到禹死与被告敷药的因果关系,曾再次要求安岳公安局送禹某的烧伤皮肤检验,还是没有发现炎症感染。据说,禹单独住在一房中,没有人伺候,没有病情转归纪录,故而当初病理会诊后没有找到死因,我们医院在报告上没有作出禹的死因鉴定,今天再来找我们鉴定死因,我们还是无法受理。

代:麻烦你,不予受理,你也要出个不予受理的手续盖上章,我们回去才好办案,该判就判,不该判就放人,一定要麻烦你们。

陈:那你回去把死者全部资料给我传来,我们再组织专家讨论后作书面回复。

代:好,谢谢!握手告别,这个对话过程只花了几分钟时间。

胡、王:听了陈医生的解释,当场高兴得跳起来,证实了自己过去的推测判断很准确:禹某死因不明。

在回家的路上,胡代国、法官一行四人来到龙泉高速公路旁的鱼馆里吃午餐鲢鱼。

吃完午餐,老代提出要开钱,他说,你们已经这么困难,赔款又坐牢,饭钱还是我付吧。这时胡代国早已把饭钱开了。

车开出了高速公路二公里左右,

王菊华:糟了!糟了!师傅,请停车,我的提包没拿走,还在饭馆里。

车停在高速路边,胡、王菊华下了车。

胡:还是我去拿吧1

王:还是我去,我比你身体好,再说我知道包里有身份证、户口本,钱不多,只有几十元。

胡:这里停车危险,我下车站在离车几十米远的路边作标志,防止过路车碰到小车。

一小时后,王菊华拿着包,上气不接下气地跑了回来。

十天后,也就是春节前的头几天,老代来到胡代国的门市上,一进门,老戴就说:老胡,那天你们申请的鉴定结论回来了,还是那天陈医生所说的那个意见……

胡:谢谢你,快来坐,我给点钱表示感谢(胡一边说,一边摸出200元钱)。

代:摆摆手说,不必,不必,我有事,立即离开了胡代国的门市。

这个消息的到来,使胡代国和王菊华两家过上了比较愉快的春节。



发表于 2020-3-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安岳交通局巧立名目乱收费【安岳交通局搭车收费第一次被曝光】
作者:投诉来信 产经维权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1026 更新时间:2007-8-7
           一封投诉信反映安岳交通局收取社会团体费320元,坑害百姓。
        我于2007年8月2日到四川省安岳县交通局,换取“道路经营许可证”。可是,却被告知除需收取4元钱工本费外,还需交纳320元的“社会团体费”。有的人来晚了还按每天50元罚款。
        对此甚感疑惑,此类收费既不公示又不告知。据我所知,按国家规定,办证只收工本费4元钱。交管所乘换照之机,搭车收取社会团体费,实属违法收费。
        由于当时没带多少钱,便去借钱办了证。当天上午和下午,我去了两次要求退费。工作人员说,要收取门牌费140元,说是资阳市的规定,但是没有出示文件,她们反而还骂我。
        尊敬的新闻工作者,我们这里有好多这种违规乱收费的行为,且都态度蛮横,丝毫不顾及我们百姓的生活疾苦。希望广大媒体能够关注此事,将这些丑恶的行为进行曝光。还我们一个公正,安宁的生活环境。
         安岳县委、县府一再强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依法行政,禁止乱收费,为何安岳交通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呢?我请求有关部门追究查办相关人员,强烈要求安岳县交通局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清退所有违规收费。以利社会和谐稳定,安定团结,以利再就业。
投诉人:雷先生
编 后:
       接到这份投诉信,我们不敢有丝毫怠慢,立即与安岳县交通局取得联系。并把投诉信传给工作人员,初期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以不知此事为由,强烈要求我们出示他们乱收费的凭证。我们立即与投诉人联系,把收费单传给交通局。至此对方同意调查核实。
        翌日,交通局的李科长告诉我们此事已解决。(据投诉人称,安岳县运管所所长等三人驱车到他们家,主动要求尽快解决,涉嫌搭车收费纠纷一事。退还了会员费320元,并支付了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1680元)。发生此事是个别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工作方法简单所致。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们对交通局的内部管理及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进行了质疑。
       仅就所谓的320元的社会团体费进行询问。李科长为我们出示了《1998年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5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岳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对社会团体费的解释为140元的门牌费,180元的会员费。但我们问及是否所有的违规收费都已归还给当事人。李科长支吾的答:都已归还。经过我们对文件的细致阅读及与投诉人的联系核实。我们发现诸多疑点,具体表现为:
        一、李科长提供的文件都是从网上下载的,而非正式的上级下发文件。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堂堂国家事业单位,交通局的领导居然找不到国家正式下发的文件,需要网上下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收费依据。李科长给与我们的两封文件规定中有很多不同之处。98年的文件规定为3元,05年文件规定为4元。我们对此提出疑问,李科长回复以05年的为主。
       三、关于门牌费。李科长给我们的道路运输收费项目收费通知中明文规定:因损失或损坏需要补发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的,须交付铝制汽车维修专用标志牌100元。而安岳县交通局却收取140元。李科长解释为,交通局发放的门牌为铝合金的。对此,我们很是疑惑。明明规定是因遗失及损坏才须补发标志牌。而投诉人说,他们家至今已有三块标志牌,交通局每年都强制他们购买标志牌。而且,我们也很奇怪,小小一标志牌,怎会因材制问题加收40元。
        四、会费问题。对于180元李科长说是加入安岳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的会费(该协会为一群众性自发组建的学术团体,以自愿原则申请加入)。投诉人说他根本就未曾加入过这个协会,而且交通局的同志,在协调案件时,曾要求他对外界称加入了该协会。此事让我们不由自主回忆起04年震惊全国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曝光过的四川省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收费一案(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商户征收市场管理费、咨询服务费、工会会员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至今,我们还记得那首在安岳县街头巷尾流传许久的诗句:“万人交费千万元,竟然不见一文件;强行收费变‘自愿’,请求领导管一管!”有志之士那义正言辞的话语还在耳边回响:“请你们该收的收,不该收的可不能收啊!‘自愿交费’实际上是掩耳盗铃,你们有收费权,我们人民群众有监督权”。不知是否巧合,相似的事件再次在安岳县发生。
       五、关于退费范围。李科长说已把所有收取的社会团体费,退还给当事人。但据知情人士透露,仅归还了投诉人的费用。违规收取的费用并未归还所有当事人。
        李科长一面要求我们尊重客观事实,强调他们是合理收费;另一方面,却不能对我们提出的疑问,做出合理的解释。而我们却可以很明显的从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通知中看到有如下规定:各地运营部门,除合理收取文件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除省以上政府和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知李科长所谓的合理收费依据何在?
       我们就此事详细咨询了国家发改委,发改委明确表示:没有当地物价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名文规定收费项目的,即使多收一分钱,都可视为乱收费。缴费人有权拒交。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如果当地物价部门不予受理的,可向省、直辖市物价部门进行反映;省、直辖市物价部门还不予受理的;可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进行举报。并且语重心长的说,近年来,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常年受理价格举报、咨询,立案查处等价格举报案件。
        据报道,全国价格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次是:交通运输价格、教育收费、垄断行业价格、医药价格、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价格。其中,交通运输乱收费已居各类举报榜首。交通运输乱收费情况严重,刻不容缓。应该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各种乱收费及时举报。新闻媒体也要加强新闻监督力度,对乱收费部门及时报道。只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刘 萍

发表于 2020-3-4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特大新闻:雷华加\胡代国赢了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5&ID=743813&page=1

                         辩  护 诗

                            -- 辩护人胡代国 【世界各国曾经对下面2000字的辩护诗全文转载】

五旬老妇王菊华,家住通贤十大八,丈夫名叫雷华加,大女打工去南下,

二女十三读初中,外加老父八十八,务农为主搭小修,一家五口生活佳。

上网喊冤为了啥?只怪公安乱七八,宣传执行不到位,管理枪药不依法。

禹金良住长河坝,常年外出把工打,五十已过儿女死,唯留独妻守住家。

夫妻脾气都暴躁,说上几句就吵架,妻子年过五十多,有人说她神经发。

禹父生前算八卦,外加务农把鸟打,前年死时无遗产,硝药火枪来留下。

一天老禹看命书,说己今年命不佳。今年八月二十八,禹玩枪药手脚炸,

喊天叫地我的妈。去大医院莫得钱,当地医院接收怕,自找火葱把伤搽,

引起水疱鸡蛋大,一筹莫展没办法,司机介绍来我家,快快救我一命吧。

死马当作活马医,知情权利告诉他,我家没有开门诊,更没骗钱搞欺诈,

打针吃药去医院,烧伤敷药我想法。祖传草药多灵验,治愈患者人人夸。

伤者恳求再二三,老雷小心把药发。禹敷药后即返家,十五天内无病发。

三次敷药好转快,消肿脱壳伤结疤,夫妻高兴四处耍,逢人再把老雷夸。

九月十二祸事下,禹妻买回卤肉鸭,禹吃肉饭几大碗,点头哈腰把妻骂。

夜间悄悄上西天,丢下孤妻和老妈。当天私了不验尸,喊价索赔三万八。

禹妻自称神经病,骨灰抛撒火葬坝?几天同居年轻男,卖猪卖粮把人嫁?

尸骨未寒弃老妈,一同南下把工打? 哪有自称神经病,本案隐情未揭发。

当初何人报了案,王八所长把话发,给我五万包摆平,姐姐快快把钱拿。

雷妻电话问姐哥,姐哥细酌即回答,背了黑锅干不着,验明死因好说话,

出钱照样把牢坐.   王姐不愿把钱拿,王八所长雷霆发,半夜拍桌把凳打,

十五日午尸检前,火葬场上等钱拿。你们不要信他言,所长再次把话发:

老胡不通情与理,报告可以搞真假。验尸本是搞儿戏,只要出钱我有法。

胡等一旁去商定:人命关天依法办,先验死因后讲钱,  除非对方先撤案。

华加求声王老弟, 只要你把案子撤,  我们立即就付款。所长回答怎么行,

要想撤案我为难,掏钱可以把刑减。由于没有先给钱,下午两点作尸检,

所长心中极不满,检后先把老雷关。九月十九秦出面,不许胡哥去通贤,

王八骂胡是乌龟,胡某来了我发颤,国税茶楼再索钱,不给我钱把罪加。

雷家被迫无奈何,只好忍痛把钱花,王八收钱失了信,五万坐牢肺气炸。

为背黑锅找领导,书信邮件加电话。天天请愿好凄惨,各级领导装哑巴。

党和国家政策好,五不起诉我学法,爱民惠民你在哪?有冤不纠说空话。

案子转到检察院,有不有罪都要抓,大笔一挥下逮令,公章一盖就合法。

四人前去问究竟,经办官儿姓王八,公平公正听不进,曝光文章加了码。

为何曝光又加码,莫须有罪违大法;还因老父八十八,抢收抢种土里爬。

父母官们心何忍,作者写诗把泪洒。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

曝光文章快加码, 三江周刊夸华加,违法办案全国发,华加无罪被关押?

敷药那会致人死,根本无罪受刑罚,禹死与雷无因果,莫须有罪不合法。

案子进入县法院,被告申请再检验,华西专家大吃惊:前次死因无法定,

都因病因全不明,心肝肺肾均自溶,两检皮肤无炎症,证据不足咋鉴定。

听了专家一席话,胡王二人好高兴。法官代X一再求,请将意见写成文,

证据充足就判罪,证据不足该放人。全部材料去传真,经过专家再论证,

并将回复形成文,大红公章来盖定,病情转归缺资料,无法鉴定禹死因。

两个鉴定有矛盾,谁真谁假已分明。三月三日把案审,法官多次问被告,

被告高声喊冤情:当初禹X来我家,口口声声喊救命,我敷良药发善心,

外将权利告知情,如患感冒去医院,心里难受看医生,意外死亡我何因。

公诉人员指罪名:非法行医害禹命,有根有据莫辨论,依照法律该判刑。

二位辩护针锋对,两检皮肤无炎症,致命脏器均腐烂,专家教授未辩明,

公安鉴定实不真,指控罪名不能存。三月十七又延期,补充侦查再来审。

被告再次喊冤情,事实不清快放人,关押已有七个月,莫把我的人权侵。

政法干警太无能,侦查半年未搞清,因果关系全不明,天下笑话留骂名。

四月七日又开庭,   采纳公安假鉴定,糊涂法官来宣判,可怜被告判缓刑。

四月十日去上诉,真假不分不甘心,相信人间有真理,官司打到北京城。



上诉期间笑话多,一审法官好啰嗦,几次驱车劝华加,莫再相信你胡哥,

最好不要再上诉,上诉花钱干不着,可能还会把刑加,几个警官胡乱说。

六月十八搞二审,资阳法官到安岳,公诉人员没有变,洋洋得意庭上坐。

被告不愿请律师,仍然请的是胡哥,狂人准备很充分,处处抓住关键说。

尸检报告是铁证,人死必须讲因果,刑法写得好清楚,事实不清罪从何?

公安鉴定是依据,公诉人员坚持说:致被治疗人死亡,非法行医说不脱。

非法不等于犯罪,狂人立即去反驳:概念不清闹笑话,致死为何无因果?

三位法官认真听,蛛丝马迹不放过,无罪有罪各说各,  最终真理只一个。

法官当庭把态表:请你老胡莫再说,上诉书上写明白,我们已经研究过,

你还交给辩护诗,庭审结束细斟酌。审后多次做调查,法官再次来安岳,

既听胡哥说法律,又听被告说经过,国际国内舆论播,以致裁定结胜果: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后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两院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人身自由权费用22957元。

... ..........

   http://img.blog.163.com/photo/SRLdG5-iogSbYXg8Mgzcmg==/5148458799015721656.jpg



发表于 2020-3-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搭车收费,贩卖教辅资料,加重学生负担-安岳教育局及五所学校省通报批评                     胡代国“民告官”经典举报案例210例【链接胡代国的博客中国】】



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210例-学校搭车收费,贩卖教辅资料,加重学生负担-安岳教育局及五所学校被省通报批评

      2011年初,四川安岳公民胡代国因向国务院纠风办、国务院信访局、国家投诉办公室、教育部、四川省长信箱,举报安岳县各学校搭车收费,大量贩卖教辅资料,加重学生和家长负担等问题。2012年四川省教育厅对胡代国的举报作出了如下的处理,相关局长等八人获处分。这是自2004年5月27日到至今,几年间,胡代国第三次请来中央相关部门到安岳县处理问题。具体情况请看下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安岳县等教育乱收费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几起教育乱收费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教育局:
  经过多年的治理规范,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个别学校和教师受利益驱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纪律、顶风违纪,以各种理由向学生违规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我省教育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狠刹歪风,现将几起教育乱收费典型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资阳市安岳县城区五所小学违规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问题。2011年春季,安岳县城五所小学违规允许新华文轩公司入校推销教辅资料,部分教师违规协助征订、代收费,加重了学生家长负担。资阳市监察局(纠风办)核查并责成安岳县清退违规收取的教辅资料费,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安岳县教育局局长游××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安岳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教育督导室主任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安岳县城镇职业中学教科室主任陈×(片区负责人)及五所小学校长行政警告处分。
  ......
  以上乱收费典型充分反映出我省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必要性,也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再次敲响了警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督查、严防乱收费现象反弹。
  为严肃纪律,特对规范教育收费,治理乱收费工作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通报的典型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组织学习、对照检查,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2、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领导包片,工作人员包校”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学校的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具体到人头。县区教育局包校人员名单要报市州教育局备案。
  3、要加大规范教育收费的宣传力度,让“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观念在教育系统每一个教职工的思想上得到强化,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对教育收费投诉的接待和调查核实工作,力争把群众的反映投诉解决在基层。对调查中存在敷衍、走过场、不认真的行为,导致调查结果不实的,要追究调查人员的责任。
  5、为推进教育行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教育厅将建立受理信访和查处案件通报制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通报结果。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教育乱收费问题,导致信访及乱收费案件多发的市州,教育厅将继续采取约谈的方式,约请教育局主要领导到教育厅说明情况,定出治理规划和措施。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发表于 2020-3-6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蔡父生命权案由三万改判十万元--胡代国维权成功第180例

-蔡父生命权案由三万改判十万元--胡代国维权成功第180例

-蔡父生命权案由三万改判十万元--胡代国维权成功第180例

被告阳X与原告蔡莉因其父生命权纠纷一案,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离婚。离婚后,双方成为邻居。2011年3月1日11时,原被告因家具挪位发生争吵。11时30分许,蔡莉父亲蔡崇辉从街上喝茶回家,用脚踢了阳的卷帘门。阳x 便打了蔡崇辉一拳。约20分钟后,蔡莉发现自己父亲死于床上。2011年5月19日,蔡老汉的死因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结论为:蔡崇辉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所致心源性猝死。其争吵纠纷。额面部散在表皮剥落系冠心病猝死的诱因。有关赔偿事宜,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赔偿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父亲死亡的丧葬费16000元、死亡赔偿金293759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尸检费10460元,共计35221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花去不能公开的招待费10000元左右。
        2011年9月13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以(2011)安岳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阳x赔偿原告因父亲死亡的各项费用合计308281.54元的10%即30828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972元、被告阳承担108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只好变更委托代理人。主要委托安岳县公民代理处胡代国代理上诉。此时此刻,正是安岳法院开展警民亲活动的时候,在市委、县委的要求下,安岳法院杨院长特地与胡代国面对面地谈心,结果,胡代国成为杨院长的朋友。法院发文:特许胡代国成为诉讼代理人(法治论坛- 川安岳法院:开展“警民亲”活动院长特许胡代国作公民代理)
       胡代国一方面给原告上诉,另一方将相关法官的有关不良行为资料递交杨院长处理。不久,不该花的钱由相关法官退给了蔡莉。
         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关于改判金额问题,法官充分征求了公民代理人胡代国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有点意思:主审法官孙x 伸出右手握住胡代国的右手,用最古老最原始的交换意见方式,只见二人的手指在胡代国的衣角下面摸了摸。摸的结果,二人意见相同。蔡莉在现场看见二人在摸手指。接着,法官将由一审判决的各项经济损失308281元的10%改成判30%,即984243元。蔡莉表示同意。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资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改判被告阳x在本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原告蔡莉因父亲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308281元的30%即984243元。法院同意司法救助蔡2万元,蔡表示拒绝。

发表于 2020-3-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131例-王涉嫌敲诈罪被撤销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检察院赔钱

  王开金委托胡代国到检察院要求撤销所谓“敲诈勒索”逮捕决定书
     2009年7月1日,检察院通知乡政府出面取保候审,释放了王开金。并制发了安岳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守看释字[2009]043号。
       王开金出狱后,对胡代国说:“敲诈勒索”政府三千多元的真相。在那次截访过程中,政府共计花费3000多元。但是,该钱并没有经过自己的手,而是由截访人员开支,至于他们开支是否正当,自己不得而知,反正自己花费的钱很少很少。
       胡代国与王开金去到检察院,胡对检察官说: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事实不清,请求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不予起诉;请求公安局撤销有关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
       随后,安岳县公安局制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10】1号: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案因被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2010年 1月 27日,王开金委托胡代国申请检察院国家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19条、2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申请赔偿被羁押和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人身自由权费用、被干警506、725号毒打致伤肉体、打掉座牙一颗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车旅费、误工费等费用二万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费8万元。
       2010年4月 28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刑事赔偿字【2010】1号赔偿决定书,同意按照2010年的标准由国家赔偿王开金被羁押106天的人身自由权赔偿费。驳回了王开金的其它请求。
       随后,王开金委托胡代国先后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接着,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照样维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只赔偿王开金被羁押的人身自由权费用13295.58元=125.43元X106天。


发表于 2020-3-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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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以公民的身份先后为多位被告人作刑事辩护,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公民胡代国去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雷华加辩护,结果,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最终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获国家赔偿22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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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胡代国在接受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的委托后,刻苦学习刑法、学习医学等相关知识,将辩护词诗化,使雷华加从被判有罪到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7年8月28日,安岳县长河乡村民禹某玩鸟枪被火药烧伤。去当地医院不愿接收,去大院又无钱,于是来找农民雷华加。雷华加用曾经治好过自己被汽油烧伤的草药给禹x治疗烧伤。几次敷药后,禹X伤势即将痊愈。当年9月12日凌晨,禹某死于自己的床上。 2008年4月7日,通过王宗军律师的辩护,安岳县人民法院以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胡代国认为,人死有四因,四川华西医院专家鉴定,禹某死因不明。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雷华加应当无罪。于是,被告人不再委托律师上诉,只委托胡代国提起上诉。  2008年 9月22日,资刑终字第25号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在安岳县检察院补充证据后。一审法院进行了重审。2009年1月21日,检察院撤诉,随即,公安局撤案。接着,雷华加申请国家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获得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法院、安岳县检察院共同支付国家赔偿金22957元。公安局通贤派出所主办该案的副所长王应富被通报撤销其副所长职务,调到姚市当一般民警,留下历史骂名。这是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的最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该案件为多少个家庭挽回了损失和痛苦。
         2、公民胡代国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孟杰辩护,11年刑改判为3年
       2009年8月,胡代国接受安岳县千佛乡居民孟松林的委托,去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子孟杰辩护。结果,被告人孟x等五人由原崇州市人民法院定性为“抢劫罪”改为“非法拘禁罪”,由原判处孟X11年,改判为3年徒刑,同案其他四人也分别被减少刑期2-3年。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为被告人辩护,减刑一年可收取1-2万元代理费。但是,本次代理,胡代国不但没有收取当事人劳务费,回家途中,还安排被告人父亲在自己家吃饭住宿。这是公民胡代国为被告人辩护,获得改判的案例。
        3、公民胡代国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拾荒女王X儿子杨明德由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缓刑。
      2012年8月,胡代国接受了拾荒女王X的委托,先后两次去内江市法院为其儿子杨明德辩护。 内市中区检刑诉[2012]第193号指控:被告人杨明德故意伤害,致其继父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指控罪名成立,将判处杨X10年以上徒刑。通过胡代国的辩护,一审法院以杨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明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胡代国认为,本案是家庭纠纷,意外事件,杨x作为一个农民,无能力遇见还击一拳有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五种情形不予起诉的原则,杨x 应当无罪。于是,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终字第64号以杨明德过失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杨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非常成功的一件刑事案件。
        4、手腕伤骨八厘米辩护后为八毫米,有罪辩无罪,安岳汪业彬获国家赔偿。
公民胡代国去乐至县法院为汪业彬辩护,汪业彬涉嫌故意伤害罪,辩(变)成无罪,国家赔偿逮捕汪业彬10天的费用伍万元。
       2013年,乐至县司法机关根据乐至县人民医院病理资料以及四川华西医院对鉴定书,认定安岳县解放桥村民汪业彬致雷兵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汪母亲委托了安岳许X、张X二位律师代理辩护,在被告人赔偿了雷兵民事部分后,汪获取保候审。随后,汪母亲委托公民胡代国辩护。胡代国十分惊奇地发现,乐至县人民医院病理资料记载中以及四川华西医院鉴定书中,汪对雷兵手腕伤骨8CM公然不成立,应当是伤骨8MM。故胡代国立即申请司法机关重新鉴定。结果,乐至县公安机关立即撤销了原鉴定意见书,认定雷兵的伤应当是8毫米而不是8厘米,是两个医院记载错误,导致司法机关认定错误。雷兵的伤不构成轻伤而是轻微伤。随后,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案。
     汪业兵申请国家赔偿被羁押10天的各种费用。2013年10月14日,经过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理,最后,经过胡代国的反复劝解及法院的调解,乐至县人民法院终于同意赔偿汪业彬人身自由权费用、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伍万元。汪全家感谢胡代国依法代理。

感谢资阳市人民法院,胡代国代理的汪业彬申请国家赔偿纠纷今日调解成功
        5、公民胡代国去古蔺县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成功,代X获缓刑
        2013年12月3日1点50分,公民胡代国接受代X的委托,乘坐客车,从安岳县出发,去到泸州市古蔺县,已经是晚上9点过。4日早上九点,胡代国与犯罪嫌疑人代X家属等人去到古蔺县法院。向主审法官甘露强递交了代X的授权委托书及亲友辩护证明书。接着,四级法官甘露强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家德与被告人代X调解赔偿后续部分。经过法官的仔细算账调解,再调解以及单独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家德,坚持要被告人在原来已经赔偿各项费用11.2万元并达成了协议书和谅解书的基础上,再赔偿五万元后续治疗费。甘法官一再给被告方做工作,希望再赔偿原告几万元钱,否则,刑事部分只好按照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 而被告人代X是安岳县的一个农民,因为在古蔺一带代销畜牧药,当地农民李家德拒绝给付96元的“打虫药”钱,双方发生口角,不幸致李家德一只眼睛受重伤,被告人家属在借钱赔偿原告后,根本就没有钱再赔偿。中午11点过,在法官一再调解无果,宣布下午3点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之后,胡代国本着自己多年的调解经验,组织双方谈心,特别是找被害人谈心,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调解,被告人愿意将再赔偿1万元增加到2万元,原告方也从要求赔偿五万降到四万、三万、2.5万,最后,同意只要2万元,胡代国立即与双方握手,表示谢谢双方支持自己的代理意见。下午3点,胡代国将调解成功的这一消息向甘法官汇报。甘法官立即制作了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13】古蔺刑初字第161号,接着,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代X犯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李家德特别感谢胡代国老师说了公道话,被告人代X及其家人也非常感谢胡代国依法代理,达到目的。胡代国的代理成功令个别说胡代国不是律师不能作为代X的亲友辩护人出庭的法官刮目相看。下午6点左右,胡代国在离开古蔺法院时说:谢谢甘法官,我们今天合作愉快成功。5日凌晨30分,胡代国与代X及其家属回到安岳县。欲知胡代国的调解方法,请看网易博客中的相关陈述。
       6、 2013年,胡代国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辩护一起非法持有鸟枪罪上诉案过程中,法官纠正了部分错误认定。法官当庭表扬胡代国辩护词写得好!写得好!接着,胡代国被聘请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第44名特邀调解员。杨江涛副院长特地给胡代国发来短信:祝贺老胡成为资阳中院44名特邀调解员。相关资料请看:
《保留遗物鸟枪是否有罪 辩 护 词》
       7、2010年1月,胡代国代理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获得平反,国家赔偿王一万多元。
安岳王开金28年冤案何时了? - 维权斗士胡代国工作室的日...
  依据安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10】1号,王开金敲诈勒索案因被指控事实不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释放王开金。随后,胡代国代理申请安岳县检察院国家赔偿。
hudaiguo888888.blog.163.com... 2010-01-28 -
        评论: 公民胡代国为被告人辩护七次,七次成功。由此可见,第一,公民胡代国辩护是何等的认真负责;第二,如果不是胡代国辩护,被告人的人权就冤枉遭了,多少个家庭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发表于 2020-3-9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221例--由抢劫罪判11年改判非法拘禁罪3年


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221例--由抢劫罪判11年改判非法拘禁罪3年
       孟X等五人由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刑11年-5年不等,经过胡代国等人辩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改判孟X等五人有期徒刑3年-1年不等。
2010-01-17 19:33:12| 分类:
       2009年8月,被告人孟X等五人不服成都市崇州法院以其犯抢劫罪判11年-5年不等,孟的父亲孟老汉委托安岳县公民代理处胡代国提起上诉案。本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崇州法庭开庭审理。通过辩护人的辩护,结果孟X等五被告人由原定性为抢劫罪改为非法拘禁罪,由原判11年改判为3年,同案其他四人由判五年也分别被改判一年。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辩护其减刑一年可收取1-2万元代理费。但是胡代国从看一审案件材料到写上诉书,辩护词、到成都出庭辩护,历时耽误多日,胡代国没有收取一分钱,由于孟老汉家庭经济困难,最后,孟的父亲给胡代国送来一条墨鱼表示感谢。二审改判后,胡代国还在以孟杰等五人不构成拘禁罪为由提起申诉。仍然没有要求孟杰家属支付一分钱。
        几年来,胡代国免费亏本代理案件很多。例如,在标题为《胡代国维权案例目录》可以看出,失地农民土地、社保案、邓秀英、张连琼、肥水养鱼等很多案件,胡代国都在亏本代理。
       诉民为了表示感谢胡代国,有的给他送来了南瓜、冬瓜、红薯、白菜、萝卜;邓启贵常常给胡代国送来各种各样的蔬菜,瓜果。今年元旦,王开金杀了肥猪,送给胡代国4斤肉,罗春花杀了肥猪,送给胡代国9斤肉。

发表于 2020-3-16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房坝水库管理站共产党员站长长期违反中央六条禁令、腐蚀领导,是谁在充当保护伞五点违法事实铁证如山如下:     

      违法事实一、、根据官员X人正在钓鱼台钓鱼的图片事实证明:水库管理站站长共产党员,为了讨好上级和各级领导,为方便官员钓鱼 公款修建钓鱼台,官员们在图片所示的钓鱼台钓鱼长达十多年至今,2019年12月10日,当地村民夏兴琼因过生日与姐姐代作芳、丈夫邓科,三人坐生产队的小船去玩耍,姐妹二人没有钓鱼,其丈夫邓永科钓到二条鱼儿。次日,夫妻二人被公安局以“盗窃”分别拘留15日、5日。夫妻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开庭前,“盗窃”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再次被抓,其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被迫提起此举报;官员大量钓鱼不违法,农民钓鱼涉嫌犯罪,这一方面证明,公安局不但不打击水库共产党员严重违法违纪,而且,充当水库管理站违法的保护伞,猪八戒倒打一钉钯,涉嫌侵犯案涉人员人权。   

      违法事实二,据村民揭发,管理站领导在几个生产队,不仅用公款200元一次,请村民为钓鱼官员煮饭,公款200元雇佣农民夏兴琼等为官员做饭。据夏揭发,当天,站长、钓鱼官员等五人喝酒吃肉,涉嫌公款吃喝,在附近其他队,也有村民举报雇佣村民煮饭,公款招待领导吃喝长期对抗违反党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事实。影响恶劣。     

      违法事实三,据村民举报,如果当天领导没有钓到鱼,水库管理站还派人用网打鱼送领导。2019年11月10日,被夏兴琼等三人举报后,才拆除了该毒瘤钓鱼台,但是,恶劣影响未消除。     

      违法事实四,在法庭上,水库管理站负责人不打自招辩称:水库里的养鱼是他们养的,鱼儿所有权是水库管理站的,是水务局发了养鱼证的,所以,村民钓鱼就是“盗窃”。      请求纪委监察调查水库养鱼是否合法?是否污染160万市民的饮用水;强烈要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强烈请求追查多年来水库养鱼的经济收入、支出!是否用于请客送礼,腐败县上各级官员?        

      违法事实五,2008年,中国环境曝光安岳“肥水养鱼究竟肥了谁?”的教训可不能忘记!早在2008年。国家明文禁止,水库养鱼违法。水库养鱼后,又把脏水卖给百万市民吃喝,会影响市民健康。安岳县的癌症病人全下图是管理站为官员修建的钓鱼台,官员正在聚精会神地享受钓鱼的乐趣幸福! 162358a2eggl1cgpp323ld.jpg


发表于 2020-3-17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在宜宾接受《三江周刊》记者采访后与三位记者合影留念

胡代国在宜宾接受《三江周刊》记者采访后与三位记者合影留念

胡代国在宜宾接受《三江周刊》记者采访后与三位记者合影留念

发表于 2020-3-18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3-19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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