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坑式判案伞罩小三不还原配钱,简易程序竟三次#公告#送达审委庭长硬核护短,呼求杨春兰副院长管管!
准前夫婚内送小三巨额婚内共同财产,#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一审故意违法公告送达三次庇佑小三不还钱给原配。
我是(2019)川0603民初982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原告。本案为简易程序,承办法官先故意违法公告送达两次至使被告李娜(小三)未到庭参加诉讼(挖坑),再以李娜未到庭、事实无法认定为由判决原告(原配)败诉,实为挖坑式审判包庇小三坑害原配。
本案为简易#程序#,在两次开#庭#传票上,审判组织成员一栏都仅有徐萍丽法官一人的名字,但却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了三次。 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历经两次违法公告送达后,于2019年12月2日判决。在承办法官徐萍丽及法官助理谭琦故意#报复#性拖延向被告李娜送达一审判决书、二审上诉状50天后,两位法官又于2020年1月19日违法委托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法院实施第三次公告送达。
原告自立案起即主动、积极努力与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沟通,并明确反对合议庭违法公告送达,但两位法官拒绝与本人沟通,拒绝纠错。无奈之下,本人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8日向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信访部门、民一庭刘军庭长书面投诉并反映上述违法公告送达问题,并于2020年1月17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反映此问题。本人力图通过此投诉、反映问题方式促成合议庭在一审判决前纠错、判决后依法送达判决书、上诉状。可是,合议庭不但在审理中"理直气壮"地坚持错误,而且在判决后仍继续违法委托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法院公告送达。
本人就第三次违法公告送达向刘军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级别)反映、投诉,并强烈要求刘军庭长依法督促承办法官纠错。刘军庭长不但不纠错,反而选择性适用下位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某法规),故意无视上位法(上述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及法释(2015)5号第140条)为承办法官护短。本人再次向旌阳区法院信访部门李蒙主任反映,并强烈请求向杨春兰副院长当面反映问题。李蒙主任向本人表示,他没有办法联系到杨春兰副院长。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应遵守。身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刘军庭长,处心积虑地把民事诉讼法92条、法释(2015)5号第140条蹂躏于脚下,费劲心机地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文件为违法公告送达护短,是明显的执法违法。当本人要求刘军庭长依法适用上述上位法条款纠错公告送达时,刘军庭长直接让本人去告!
请相关部门管管"挖坑"审判伞罩小三坑惨原配的法官、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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