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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ng明

[群众呼声] 四川省南充市阳光中心城开发商联合房屋分销商冉冉.顶梵.点石成金违规收取巨额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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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08: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我也是阳光业主,也向点石成金交了两万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0 0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请相关部门给我们无辜老百姓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9-12-10 0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你到是表个态啊,怎么解决这个事情?

发表于 2019-12-1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是在售楼部交给置业顾问的,中途也没见有宁外的人参与,咋总房款就少了,成了别的公司入会费,还是张收据,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同志,你们说我们是自己交给中介的,证据呢?拿出证据来呀!不能空口说白话,我们买房时是除了售楼部哪里都没去,也没跟任何公司人员接触过,相信售房部的监控应该是运转的都能调出来看得到

发表于 2019-12-1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跑监控器是摆设,或者工作人员手误不小心删除了,死无对症,就算死无对证,监管部门也不应该向着开发商说话,你们的薪水可是我们这些普通民的纳税钱,拿着手上的权利欺负养你的人,是不是畜生都不如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0 1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遭遇商品房“价格违法”怎么办
2019-10-25 10:35南充新闻网
近日, 有不少购房人通过各种渠道询问自己购买商品房时在房价之外被收取了“团购费”“服务费”等名目的费用是否合理?答案是肯定不行。
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应当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那么,在房价之外被收取了“团购费”“服务费”等名目的费用,购房人应怎么办呢?
购房人可直接找开发商协商将该款项计入房屋总价或直接退款, 如协商不成,依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 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购房人可以向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证据投诉查处。

难得这些都是假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0 1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10 1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10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們的民情誰人知!對不合理不合規的問題,難道就沒人管了???

发表于 2019-12-12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 还我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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