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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多款APP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 被四川公安网安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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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手机报12月3日报道:12月3日晚,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披露了今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APP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集中整治工作的情况。其中,一批问题突出的APP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违规采集的个人信息全部予以销毁。

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痛点、乱点问题,按照公安部“净网2019”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相关要求,针对APP违法违规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截至目前,全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以无隐私政策、无用户协议、未明示或超出明示范围采集个人信息为整治重点,对问题突出的APP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中,对“读懂儿童”、“霆优商城”、“小真爱”、“美加美茶楼管理”、“大德阳”、“健康德阳”、“绵竹中民燃气”7款APP存在无隐私政策、无用户协议、无弹窗提示违规采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法》给予行政警告并责令限期限期改正。

对“简讯”APP存在无隐私政策、无用户协议、未经用户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法》给予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德阳汽修”APP存在无隐私政策、无用户协议采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法》给予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相机360”APP存在未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非法采集用户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法》给予罚款15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违规采集的个人信息全部予以销毁。

警方提示:即日起,请我省APP研发、运营、使用单位,严格依据《网络安全法》,以规范采集用户信息行为为重点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立即自查自纠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四川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持续开展APP违法违规采集个人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整治网络乱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合法利益。

●延伸阅读

《网络安全法》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条款:

1.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3.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5.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6.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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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15: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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