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容践踏
法律体现的是全民意志,不容违背。适用刑律,需以事实为依据。因此,以下对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成玻厂、工兴公司、胜达公司的某些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问题,作简要阐述。
一、需要认定的事实及其性质
(一)胜达公司改制前应为国有公司
胜达公司是为安置职工就业注册的,严格意义上说是国有参股公司。胜达公司是负债经营,所负债务是成玻厂(记往来帐)的国有资产,而实际上是国有资产投资。如:胜达公司与成玻厂“家分帐清”报告中说到,胜达公司用成玻厂资金购买的钢化设备,折旧和技术落后损失由成玻厂承担……所以,胜达公司是否盈利,利润用途是否合法等问题,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审计、调查后作出结论。
(二)对工兴公司应当进行全面及关联审计
工兴公司是卿××背着国资部门用成玻厂资金注册的公司,注册后从事的是玻璃原片的经营,即胜达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公司是否盈利,利润去向及用途是否合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审计。尤其是:
第一,成玻厂的应收款曾经入账工兴公司等相关情况;
第二,2004年成玻厂改制完成后,工兴公司没再经营,拖欠成玻厂的200万元资金去了哪里,为何10多年不归还;
第三,胜达公司为何于2015年替工兴公司偿还拖欠成玻厂的200万元的债务。
(三)胜达公司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及行为性质
1、成玻厂改制前,胜达公司以其名义向威海蓝星玻璃公司投资100万元,2014年威海蓝星玻璃公司归还此款,由胜达公司继续使用。该投资无疑是成玻厂的对外投资,应对投资行为及其后果予以认定。
2、2004年10月(改制完成后),胜达公司与昆明个体商人杨树霖签订协议向云南元阳大理石矿项目投资200万元,一年后血本无归。此时胜达公司没有自有资金,且欠成玻厂约2000万元,其投资款的来源及其行为性质应当予以调查、定性。
(四)成玻厂1800万元资金去向及使用其资金的行为性质
成玻厂于2003年被纳入成都市东调搬迁企业,改制后由胜达公司继承。胜达公司出让了1/2土地(安置)资产,获资金约1200万元,用于东调搬迁。因资金不足,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成玻厂约1200万元资金。成玻厂改制完成后,胜达公司将此资金一直使用到2016年。在此期间,卿××一方面将胜达公司存量土地捂在手中等待增值和寻找“个人运作”机会,另一方面不间断地挪用成玻厂资金用于胜达公司的营利活动。截止2014年底,胜达公司(含工兴公司)拖欠成玻厂资金1600多万元(账面,不含息)。
卿××在向成玻厂主管单位“家分帐清”的报告中称,成玻厂1000多万元资金是为了“避债”而由胜达公司代为保管(实为挪用)。
(五)向成玻厂债权人索取财物
卿××利用成玻厂和胜达公司双重职务便利,借向成玻厂债权人偿还(非金融)债务之机,编造成玻厂既没资产也没钱,但可由胜达公司垫资还债的谎言,向成玻厂债权人索取“垫资”费用。之后,用成玻厂资金“搭桥”胜达公司,支付资金偿还成玻厂债务。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卿××向河南桐柏碱业公司索资10万元,存入胜达公司。
(六)索贿
卿××在与成玻厂经销商张××洽谈“让利”结算事宜后,指派手下向张××索贿5万元。据了解,此款存入胜达公司,之后用于卿××向胜达公司的个人出资,并形成个人股份。
(七)私分股份及非法得利
卿××等董事、监事四人,私分了公司回购的价值1176.82万元(司法评估)的66.3万元股份。其中私分的工兴公司20万元股份,已由一审法院判决犯罪。那么,私分的另外46.3万元股份是否涉罪?
另外,四人利用私分的股份的后期不当得利是否构成犯罪?
(八)职务侵占公司资产的定性
卿××骗取国有(安置)资产后,以胜达公司为平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如:绕开股东会,操控董事会,决议其个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年薪,决议其他退休董事、监事的报酬,以及帐外私存公司资金,并个人决定用于其个人和其他董事、监事发放奖金的行为,因涉及国有(安置)资产的后期去向,其性质是职务侵占,还是贪污?
(九)资产来源不明
2003年底成玻厂改制的安置资产安置完职工后,剩余327.03万元。这部分资产按50%计价(163.52万元)转让给职工,卿××出资48万元。除成玻厂多数职工了解卿××当时无力支付这笔巨款外,检察机关在讯问卿××这笔资金来源时,卿××答:记不清楚了。
(十)多数职工未持股的改制
成玻厂的改制,参改职工359人,实际持股职工69人。根据《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种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十一)追诉时效
法律规定,前罪追诉时效内又犯罪的,以后罪时间计追诉时效。卿××十多年的诸多行为均涉嫌犯罪,一审法院在不考虑综合情况下便对卿××等人侵占工兴公司股权的事实(不论罪名是否正确)作出“已过追诉时效”的判决,其判决对错值得商榷。
二、国法不容践踏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国家颁布实施、体现全民意志、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治,既体现公平、平等,也是我党初心,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韩非子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
司法者,是法律的守护、捍卫者。是否信仰、奉行法律,关乎国家强弱之大事。
或许,一人违法不会导致国强或国弱。但是,法外开恩,必失公平。千丈之堤,溃于蚁穴;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
卿××,虽是个不起眼的小官,但是他利益熏心,无视国法,长期处心积虑、不间断地实施涉嫌犯罪行为。而且,他明知道成玻厂职工自2006年既开始不间断地举报他,仍我行我素,拒不收手。可见,社会危害性极大。
若本系列所列事实是真实的,这种人继续逍遥法外,不但有损我党形象,我国的法治社会也无从体现。所以,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严查犯罪行为,强烈呼吁司法机关严惩犯罪行为。我们决不允许法外柔情、法外开恩这种与社会主义法治相悖的现象存在,也决不允许任何人践踏国家法律。
这,就是成玻厂数百名职工发出的呐喊!
欲知卿××在关键环节运作细节,敬请关注系列简述五《人算不如天算》
[size=18.6667px]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