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何以倾斜
——七问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成都胜达公司是基于特定时期为安置富余职工就业,由国企成玻厂全资子公司工兴公司与成玻厂职工共同出资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工兴公司出资20万元。
2004年,成玻厂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完成,成都胜达公司成为成玻厂改制的承载公司,接收了359名职工1793万元(评估价)的安置资产,实际仅安置(持股)职工69人。成玻厂厂长、副厂长及另外两人同时成为成都胜达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
2008年,成玻厂厂长、副厂长决定通过成都胜达公司股东会形式将工兴公司价值354.999万元(司法评估)的20万元股份以转让给另一名董事的方式,连同成都胜达公司回购股东的价值821.822万元的46.3万元股份由三个董事和一个监事秘密地据为己有。成玻厂厂长、成都胜达公司董事长占有30.6万元股份,付款11.7万元;其他两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分别占有12.9万元、12.7万元、10.1万元,每人付款2万元。
2016年,青白江经侦对成都胜达公司董事长侵占股权和未付款的事实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之后,董事长提供了一份《说明》,说明成都胜达公司董事、监事因贡献大,董事会早已决定为四人发放48.6万元“特殊贡献奖”,用以支付未付的股份款,四人均签字认可。
基于以上事实,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对四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职务侵占罪向成华区法院提出指控。
2019年10月17日,成华区法院作出(2018)川0108刑初397号刑事判决:判决成玻厂厂长、副厂长和另一名工作人员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因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判决成都胜达公司董事、监事四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董事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其他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据此判决我们要七问成华区人民法院:
一问成华法院:你们根据什么事实适用《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简称《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作出的判决?
二问成华法院:你们不知道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是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正而来?
三问成华法院:你们不知道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有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档刑期?你们凭什么判三年以下而适用“追诉时效”规定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问成华法院:你们为何不适用《意见》第四条第三款“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或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或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五问成华法院: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必然“滥用职权”,你们不知道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刑法原则?
六问成华法院:你们明知群众多年举报成玻厂厂长涉嫌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资产来源不明等犯罪,且四人非法侵占公司回购的价值1170万元股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何采用双重标准,对非法侵占工兴公司股份这一重罪不考虑影响恶劣情况,利用“追诉时效”规定判处犯罪分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免受刑事追究。而对48.6万元职务侵占这一轻罪,却娴熟地适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
七问成华法院: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最终判决“不简单”,是合议庭的最终意见,还是审委会的最终意见?若错判,谁来担责?
我们强烈要求有关机关对成华法院的“判决”进行调查。若有徇私枉法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我们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对成华法院的错误判决提起抗诉的行为表示支持和赞赏。只有拥有这种法治精神,才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我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