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后,即转新繁镇政府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系同心村 9 组村民,于1998年11月与该村村民吴某某结婚,于2002年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调解与吴某某离婚;离婚时与吴某某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2015 年您与他人再婚生育二孩后于 2017 年离婚,独自带着孩子生活,暂无工作和收入来源。2019 年 3月至8月,多次到镇、村两级反映其本人和女儿无房居住的问题;镇、村两级多次派专人与您会面,并多次进行政策解读、提出协助您申请办理公租房等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但您均不予采纳。您本人诉求即在同心村 9 组承包田(耕地、基本农田)内新建房屋。2019 年 10 月中旬,您在同心村 9 组承包田 (耕地、基本农田)内搭建 10 平米左右的板房用于临时居住。在您搭建彩钢房临时居住期间,同心村两委干部均到板房现场与您当面进行了沟通和政策解释,但您对在承包田内建房的诉求表达依然强烈,同时仍不采纳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议。2019 年 10 月26 日上午,镇党委书记安排当日值班领导带领镇土房办主任张某某、同心村两委及同心村 9 社社长到您搭建的板房处再次与您当面沟通。现将基本情况分析如下:(1)同心村 9 组承包田内新建房屋。因您本人承包田为耕地(基本农田),无法办理农用地占用及农房审批手续。(2)申请廉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因 2009 年产改确权时,同心村 9 组吴某某和您等 3 户 6 人(部分亲属)共有的农村房屋产权中有您的份额,须对现有房屋产权的继承和分割进行公证,且房屋共有权人须全员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当场办理房屋共有权人减少的相关手续;待房屋共有权人减少的手续办理后,您可以在房产查询机上打印无房产登记信息并具备其他申请资料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廉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事项。(3)沟通情况:经与您沟通和政策解读,您仍旧坚持要在承包田建房的诉求且不采纳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镇、村、社继续与您进行沟通和政策解读;安排村两委做好您前夫家庭成员的沟通工作,安排土房办专人就该户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事宜开展前期工作。 2019 年 10 月29 日,土房办主任张某某、同心村两委干部和新繁派出所工作人员再次与您沟通做政策宣传解释,但您均不予采纳和理解,我们将继续与您进行沟通并做政策宣传解释,争取您的理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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