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锦江分局及谷锐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的;”。同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及第66条。
锦江分局提交的2019年4月2日四川省人大门口的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仅仅有制作时间)等文字说明,违反程序,不合法。这些证据又是锦江分局剪接伪造的不连贯的假证据。
(一)锦江分局伪造剪接二张纸质图片证据。
一张显示时间为04月02日星期二14:43:12(简称图片1)及14:43:10(简称图片2)的图片。
一张显示时间为04月02日星期二14:44:20(简称图片3)及14:44:04(简称图片4)的图片。
二张纸质图片中4个图片都显示“中南大街出入口”的图片证据。
制作单位:督院街派出所,制作人:谷锐、张东,制作时间:2019年5月14日。
标注:此照片系任凯和钟玉兰阻拦法院警车的现场视频截图。
任凯认为锦江分局提交的二张纸质图片不能证明任凯有围堵警车行为。锦江分局提供的图片系静态,难道一秒钟时间也算围堵警车吗?图片来源不合法。图片显示时间证明该图片是在任凯、钟玉兰等上访人员离开省人大大门后伪造裁剪的证据。
即使看锦江分局伪造的图片可见:
1:任凯位于警车右边,总是在3-5人后面。如果任凯算围堵警车,那在任凯前面几人也应该算围堵警车。
2:钟玉兰位于警车左边,那边有约9人,难道任凯惟独伙同钟玉兰围堵警车?其他人是否也算围堵警车?
3:图片2、图片3及图片4中可见省人大信访中心主任罗林也在警车旁,是否也是围堵警车?
4:图片1与图片2的时间间隔仅仅只有2秒,罗林在图片1中不见踪迹,但是罗林在图片2中可见站立在警车右后边。请问被告罗林是怎么在2秒时间飞出图片2的?这样图片1及图片2明显是锦江分局伪造剪接的伪证。
5:图片3与图片4时间间隔仅仅只有16秒,图片4可见罗林位于图片中心位置,其旁边并排很近站立着一位警察,但是在图片3中突然不见该位警察。这样图片3及图片4明显也是锦江分局伪造剪接的伪证。
(二)任凯于2019年10月22日在法院调解室查阅了锦江分局一张光盘共16个文件中的11个文件,但是有5个文件因为格式原因无法打开查看。书记员杨继伟称于2019年10月24日开庭时想办法当庭播放全部视屏等文件质证。
锦江分局光盘共16个文件,查阅的其中11个文件都是截取视频或者图片的片段。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录像,没有提供完整连续的视频,就是伪造证据。请问锦江分局,四川省人大(以下简称省人大)大门附近安装有几个摄像头?每个摄像头的位置在哪里?请锦江分局提交每个摄像头的现场完整连续的视屏证据。锦江分局不能提交上述证据就证明锦江分局没有任凯伙同钟玉兰围堵警车的证据。
1:12时59分到13时03分录像(录像1):可见钟玉兰及任凯在省人大左边栏杆处,同时可见2019年4月2日省人大大门左边没有设立非访区标志。
2:13时03分到13时08分录像(录像2):可见警车是自己停下,无人拦警车。初期,几个中老年妇女先到警车前,后来钟玉兰到警车左边,警车左边有约9人。便衣武警也在警车左边,靠得更近。因为画面中没有任凯,没有钟玉兰伙同任凯围堵警车的事实。同时省人大大门口右边栏杆处没有设立非访区标志。(该段录像前期是远景,后来停顿突然变为近景,明显是编辑伪造的录像。)
3: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可见上访人员被强制带上大巴车。(后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屏。(钟玉兰也几乎同时离开省人大大门回家))
4: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
(1)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左右离开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依然在省人大门口录制的录像(钟玉兰也几乎同时离开省人大大门回家)。录像4明显是锦江分局编辑裁剪后的图像,不连贯。这段录像仅仅只有8分钟,就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属于违反程序,不合法、不真实的锦江分局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
(2)即便是看锦江分局编造后的图像显示:警车先是自行停在省人大门口,后一个便衣武警出现在警车右边,再后一个中老年妇女上前到警车右侧拉车门。钟玉兰等人随后才过去。钟玉兰先出现在警车左前边,后来钟玉兰到左后边,警车左边约有9人。便衣武警也在警车左边,靠得更近。任凯在警车左边已经有4-5人后才过去,在警车左前边短暂停留后,经警车前面直接没有停顿独自一人走到警车右前边,向副驾驶的坐车人正常反映川高院法官违法行为。当时四川省人大信访中心主任罗林在警车右后边。警车右前边共有4-7人,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现场共有十几到二十人左右。后期警车退后停在街边,警车前有5-6人,其中有一名警察,后面才是任凯。一个警察也围在警车右边。上述证据证明任凯没有伙同钟玉兰拦截围堵警车。如果任凯、钟玉兰围堵警车成立,那么在任凯前面的人也应该是围堵警车,尤其是二名不知名警察、便衣武警、罗林围堵警车。另外,拍打警车,拉警车门,与法院参会的王世樑发生拉扯的人,行为更严重,没有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在视频中显示任凯在现场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任凯的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围堵警车,更不是寻衅滋事。
另外,在2019年10月24日公开庭审中当庭仅仅播放了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的录像并当庭质证。因为录像4与2019年10月22日任凯在法院调解室查阅了的录像3自相矛盾,任凯随后在质证中指出录像4明显是锦江分局编辑裁剪后的伪造的录像证据。因此,锦江分局害怕暴露其伪造证据的罪行,通过关系使法院无理终止了其余15个假证据的当庭播放质证。锦江分局没有在法庭当庭播放质证的锦江分局一张光盘中其余的15个证据不应当被采信。
七:锦江分局认定事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