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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任凯对锦江区公安分局民警谷锐滥用职权的投诉书[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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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凯对锦江区公安分局民警谷锐滥用职权的投诉书



投诉人:任凯,电话:18040316307。

被投诉人:锦江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投诉请求:追究谷锐违反《刑法》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向任凯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到四川省人大(全文简称省人大)信访中心(全文简称信访中心)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民警无凭无据,口头传唤抓获移送至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不是省人大门口,当时没有给他人造成“寻衅滋事”行为的伤害和其他损失。锦江分局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予以任凯5天拘留的行政处罚。任凯认为锦江分局伪造证据,违背事实,违反程序,不合法。

一:锦江分局提交的2019年4月2日四川省人大门口的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仅仅有制作时间)等文字说明,违反程序,不合法。这些证据又是锦江分局剪接伪造的不连贯的假证据。

锦江分局光盘共16个文件,任凯于2019年10月22日查阅的其中11个文件都是截取视频或者图片的片段。锦江分局提供省人大门口录像,没有提供完整连续的视频,就是伪造证据。

2019年4月2日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显示任凯等上访人员被强制带上大巴车离开省人大。

录像4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左右离开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依然在省人大门口录制的录像。录像4明显是锦江分局编辑裁剪后的图像,不连贯。这段录像仅仅只有8分钟,就有9次停顿切换。二张纸质图片显示时间也是伪造的。

二:1:2019年4月2日被堵在省人大门口的法院工作人员王世樑于2019年4月19日在督院街派出所调查询问时没有指控男性任凯违法,公安机关也没有立即立案。故任凯不违法!

2:2019年5月14日的《受案登记表》显示为“在工作中发现”,然而《到案经过》记录为2019年5月13日发生的事情!公安不会算命,其是怎么发现2019年4月2日发生的事情?由于2019年4月2日无人报案,证明省人大不认为原告严重影响了其办公次序。2019年4月19日,有人报案,但是被告又没有立案,说明被告当时也不认为原告寻衅滋事。到2019年5月14日,被告才立案,显然系被告对信访人任凯的定点打击报复!

3:传唤询问超时。《传唤证》记录“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19年5月13日19时”。与实际任凯于2019年13日14时45分在四川省人大信访大厅内口头传唤强制拦截任凯的实际时间不一致。《传唤证》记录“被传唤人离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18时”。显然被告传唤询问时间超过24小时,严重违法。被告《答辩状》证实原告是被被告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口头传唤到督院街派出所的。任凯在传唤证上签名,是因为谷锐打我。



此致锦江区纪委监察委



投诉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19年 11  1  



=================

编辑备注:锦江区公安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15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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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1月4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锦江区公安分局
发表于 2019-11-1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你好,收到你的投诉书后,锦江公安分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19年5月13日,督院街派出所接到省人大武警电话反映省人大门口有10余人上访,后巡警大队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将上访人员引流到省人大信访室。经初步了解,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均系涉法涉诉类案件,且大部分为多次重访,其中你与其他人有多次到省人大门口非法聚集的情况,后我局将上访人员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经调查,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许,你与其他人在成都市锦江区中南大街1号四川省人大门口采用围堵的方式阻碍省人大参会车辆正常进入。你在非信访区域非正常上访,借故生非,在省人大大门外围堵、拦截参会车辆的行为,已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了省人大正常办公。后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您行政拘留五日。
你不服处罚决定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二、调查结果
       经查,督院街派出所民警在办理你寻衅滋事一案中不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执法办案等情况。
满意(2)
不满意(1)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7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锦江分局及谷锐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的;”。同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及第66条。

锦江分局提交的2019年4月2日四川省人大门口的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仅仅有制作时间)等文字说明,违反程序,不合法。这些证据又是锦江分局剪接伪造的不连贯的假证据。

(一)锦江分局伪造剪接二张纸质图片证据。

一张显示时间为04月02日星期二14:43:12(简称图片1)及14:43:10(简称图片2)的图片。

一张显示时间为04月02日星期二14:44:20(简称图片3)及14:44:04(简称图片4)的图片。

二张纸质图片中4个图片都显示“中南大街出入口”的图片证据。

制作单位:督院街派出所,制作人:谷锐、张东,制作时间:2019年5月14日。

标注:此照片系任凯和钟玉兰阻拦法院警车的现场视频截图。

任凯认为锦江分局提交的二张纸质图片不能证明任凯有围堵警车行为。锦江分局提供的图片系静态,难道一秒钟时间也算围堵警车吗?图片来源不合法。图片显示时间证明该图片是在任凯、钟玉兰等上访人员离开省人大大门后伪造裁剪的证据。

即使看锦江分局伪造的图片可见:

1:任凯位于警车右边,总是在3-5人后面。如果任凯算围堵警车,那在任凯前面几人也应该算围堵警车。

2:钟玉兰位于警车左边,那边有约9人,难道任凯惟独伙同钟玉兰围堵警车?其他人是否也算围堵警车?
3:图片2、图片3及图片4中可见省人大信访中心主任罗林也在警车旁,是否也是围堵警车?

4:图片1与图片2的时间间隔仅仅只有2秒,罗林在图片1中不见踪迹,但是罗林在图片2中可见站立在警车右后边。请问被告罗林是怎么在2秒时间飞出图片2的?这样图片1及图片2明显是锦江分局伪造剪接的伪证。

5:图片3与图片4时间间隔仅仅只有16秒,图片4可见罗林位于图片中心位置,其旁边并排很近站立着一位警察,但是在图片3中突然不见该位警察。这样图片3及图片4明显也是锦江分局伪造剪接的伪证。

(二)任凯于2019年10月22日在法院调解室查阅了锦江分局一张光盘共16个文件中的11个文件,但是有5个文件因为格式原因无法打开查看。书记员杨继伟称于2019年10月24日开庭时想办法当庭播放全部视屏等文件质证。

锦江分局光盘共16个文件,查阅的其中11个文件都是截取视频或者图片的片段。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录像,没有提供完整连续的视频,就是伪造证据。请问锦江分局,四川省人大(以下简称省人大)大门附近安装有几个摄像头?每个摄像头的位置在哪里?请锦江分局提交每个摄像头的现场完整连续的视屏证据。锦江分局不能提交上述证据就证明锦江分局没有任凯伙同钟玉兰围堵警车的证据。

1:12时59分到13时03分录像(录像1):可见钟玉兰及任凯在省人大左边栏杆处,同时可见2019年4月2日省人大大门左边没有设立非访区标志。

2:13时03分到13时08分录像(录像2):可见警车是自己停下,无人拦警车。初期,几个中老年妇女先到警车前,后来钟玉兰到警车左边,警车左边有约9人。便衣武警也在警车左边,靠得更近。因为画面中没有任凯,没有钟玉兰伙同任凯围堵警车的事实。同时省人大大门口右边栏杆处没有设立非访区标志。(该段录像前期是远景,后来停顿突然变为近景,明显是编辑伪造的录像。)

3: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可见上访人员被强制带上大巴车。(后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屏。(钟玉兰也几乎同时离开省人大大门回家))

4: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

(1)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左右离开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依然在省人大门口录制的录像(钟玉兰也几乎同时离开省人大大门回家)。录像4明显是锦江分局编辑裁剪后的图像,不连贯。这段录像仅仅只有8分钟,就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属于违反程序,不合法、不真实的锦江分局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

(2)即便是看锦江分局编造后的图像显示:警车先是自行停在省人大门口,后一个便衣武警出现在警车右边,再后一个中老年妇女上前到警车右侧拉车门。钟玉兰等人随后才过去。钟玉兰先出现在警车左前边,后来钟玉兰到左后边,警车左边约有9人。便衣武警也在警车左边,靠得更近。任凯在警车左边已经有4-5人后才过去,在警车左前边短暂停留后,经警车前面直接没有停顿独自一人走到警车右前边,向副驾驶的坐车人正常反映川高院法官违法行为。当时四川省人大信访中心主任罗林在警车右后边。警车右前边共有4-7人,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现场共有十几到二十人左右。后期警车退后停在街边,警车前有5-6人,其中有一名警察,后面才是任凯。一个警察也围在警车右边。上述证据证明任凯没有伙同钟玉兰拦截围堵警车。如果任凯、钟玉兰围堵警车成立,那么在任凯前面的人也应该是围堵警车,尤其是二名不知名警察、便衣武警、罗林围堵警车。另外,拍打警车,拉警车门,与法院参会的王世樑发生拉扯的人,行为更严重,没有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在视频中显示任凯在现场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任凯的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围堵警车,更不是寻衅滋事。

另外,在2019年10月24日公开庭审中当庭仅仅播放了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的录像并当庭质证。因为录像4与2019年10月22日任凯在法院调解室查阅了的录像3自相矛盾,任凯随后在质证中指出录像4明显是锦江分局编辑裁剪后的伪造的录像证据。因此,锦江分局害怕暴露其伪造证据的罪行,通过关系使法院无理终止了其余15个假证据的当庭播放质证。锦江分局没有在法庭当庭播放质证的锦江分局一张光盘中其余的15个证据不应当被采信。
七:锦江分局认定事实错误。

1: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到四川省人大(全文简称省人大)信访中心(全文简称信访中心)大厅内正常上访被错误口头传唤抓获,既不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答辩状》及《拘留决定书》中记录的省人大门口,当时任凯又没有给他人造成“寻衅滋事”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7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证人李健第1次询问笔录(时间2019年5月14日15时25分至2019年5月14日16时10分),但是其询问笔录第4页第8行记载“2019年5月15日”。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31行记载“时间:2019年5月15日”,明显锦江分局弄虚作假,提供伪证。

发表于 2019-11-17 21: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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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7 2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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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7 2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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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1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区公安分局民警谷锐伪造关键光盘证据,滥用职权。锦江区公安分局包庇犯罪分子,拒不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9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拘禁罪最新立案标准(2019)
2019-05-24 00:03
来源丨刑事正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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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伴随这一次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非法拘禁罪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时间上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迷茫终于有了灯塔的领航。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01
时间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单纯时间犯,不需要其它情节和后果。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谷锐非法传唤任凯超过24小时,犯非法拘禁罪。

发表于 2019-12-1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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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第二次投案自首申请书

    ------任凯诉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

    锦江区法院:

    投案人任凯不服代理李淑芳的四川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川高院)(2018)川行申129号驳回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川高院法官王凤红在案件审理中,故意不纠正一审及二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证据规则及故意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明显错误,故意明知有错不纠错,故意违法驳回李淑芳的再审申请,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失职,玩忽职守。

    投案人任凯自2018年7月以来在各个网站、论坛、四川省人大、四川省纪委监察委、四川省政法委、川高院院长王树江、川高院纪委监察委等投诉控告川高院法官王凤红在案件审理中渎职失职,玩忽职守。

    投案人任凯自2019年10月后在各个网站、论坛及纪委、监察委、政法委等单位投诉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伪造光盘关键证据,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报复陷害;投诉控告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没有及时依职权调取锦江分局及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的视频证据,没有及时依法对锦江分局失实的光盘等证据进行证据保全,没有及时为任凯复制光盘证据等,严重违反程序、渎职、包庇伪造光盘证据的犯罪分子谷锐。

    事实真相最终只有一个,要么是川高院法官王凤红渎职失职,玩忽职守;锦江分局民警谷锐严重违反程序,伪造关键光盘证据,传唤超时,违反《刑法》第246条报复陷害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及第397条滥用职权罪;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严重违反程序、渎职、包庇伪造光盘证据等的违法犯罪分子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要么是任凯诬告陷害、诽谤,不管是谁,都应该依法受到处理。

    由于任凯投诉控告的内容可能不实,为维护法律公正,投案人任凯以违反《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及第246条诽谤罪,特别向贵单位投案自首,希望贵单位依法履职,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为盼。

    投案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 19   年 12   月  1  日

发表于 2019-12-17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维权群众

发表于 2019-12-17 23: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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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7 23: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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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7 2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10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陷害任凯。
任凯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7行到第8行记载“问: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你当时在什么地方?”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但是这是锦江分局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陷害任凯的结果。
“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的时间是谷锐说的,不是任凯明确说的,任凯没有亲自说“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任凯回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任凯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任凯于2019年4月2日中午的一段时间在省人大门口,任凯从来没有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民警谷锐在非法关押任凯20多小时后于2019年5月14日问询任凯相距40多天前关于2019年4月2日发生的事情的精确时间,依据常识判断,任凯显然记不清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与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的仅仅相差一个小时左右的关键问题的区别。同时该笔录与任凯第3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14行到第15行记载“问:4月2日,你在什么地方被带走的?答:我不记得了。”自相矛盾,可见任凯陈述,其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上访不是事实,也证明任凯这么久之后确实记不清楚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虽然有任凯本人的陈述,但是任凯本人的陈述从来没有亲自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而且锦江分局不能提交其关键证据,既光盘证据中16个文件及纸质截图获得程序合法的证明,而且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与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自相矛盾,这属于锦江分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依法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发表于 2020-3-9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向中纪委举报,要求四川公检法20个单位个人投案自首,交待犯罪问题。后被最高检督办本案。

发表于 2020-3-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监督严重失控,不作为,乱作为,越来越严重。

发表于 2020-3-9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裁剪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做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他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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