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镇县两级政府行政伪证应诉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两案四原告委托,我今年代理原告黄常碧、陆桂琼、陆大东、阳碧珍诉蓬安县人民政府和河舒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征收一案,4月8日立案,10月10日开庭,蓬安镇县两级行政首长和征地经手人等不但均未到庭,而且二被告所委托不熟悉征地情况的代理人向法庭所出示的所有被指控从未履行的答辩证据均属伪证,以及法院也没在开庭前送达二被告的答辩状和答辩证据给各原告和我,直至开庭参加诉讼活动,各原告和我才在庭审时见到了二被告的答辩状和答辩证据,现据二被告的答辩状和答辩证据,特再在网上合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征地不给予社保安置,是致被征地农民长期在极端贫困线上苦苦挣扎、不断地逐级上访和诉至法院的原因;
二、二被告所委托不熟悉征地情况的代理人,很多问题都是一问三不知;
三、二被告向法庭所提交的所有答辩证据,凡是被指控从未履行的答辩证据均属伪证,比如所谓三份公告,应张贴在原告们集体范围内人员活动集中的醒目位置,让所有权利人都能看得见。但是,这些公告从未在原告们集体范围内的任何醒目位置张贴过;
四、尖峰村先后征地的几次批复同样都是非农安置,所签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格式条款内容完全一样,征用的都是所有的良田耕地,剩下的都是为数不等广种薄收的坡地,但实行的是三个不同的安置政策方式:5、6、8、9四个社,是给了征地社保指标名额,分钱办理农转非等手续,自由买社保;2、3、4三个社,是不给征地社保指标名额了,强迫分钱不办理农转非等手续,不能买社保;7社是强制参保;
五、(川府土[2011]256号)批复中所涉及的三个乡镇四个村九个社,只有原告所在村的2、3、4三个社是被改为农业安置了,其余全是非农安置的。碧溪乡新桥村六社,因为只征了点穿插在尖峰村二社中的零星自留地,不给安置不影响生产和生活。原告社从2011年7月23日签字征地后,分钱到户,先后持续了年多之久,镇党委政府领导人到社里召开督促分钱会议至少是二十几次,期间将到任的镇人大主席石建忠,为此就专门到社里来召开了十四次督促分钱会议,原因就是群众要买社保;
六、凡是违反上位法损害百姓权利的一切答辩的地方性文件规定,一律不合法;
七、二被告在庭上出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与原告的复印件不一致,二被告认为原告属篡改伪证,此协议虽然是一式五份,但原件只签了唯独的一份。为此,特请求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将此原件和复印件作出司法物证笔迹鉴定,看到底谁是篡改伪证。如果四原告属篡改伪证,我愿为四原告立即撤诉不告了,并愿为四原告立即承担篡改伪证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反之,同样必须依法追究篡改伪证者的刑事责任;
八、诉讼时效未过期,因为2017年11月原告们上访激烈了,11月10日镇政府才口头通知去办理征地社保,后12月15日才看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复印件,结果不但不是解决问题,而且是反遭惩罚了。原本连同社保金补贴共计仅伍萬余元的每份大龄和老龄社保,原告们经过激烈上访阻拦工程多年之后,却要原告们用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才能办理了,社保金补贴不给了,这反遭惩罚多出的玖萬多元,原告们既是确实拿不出来,更是愤怒了。因此,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就已诉至法院立了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被耽误的起诉时间原因不在原告,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此,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未过期;蓬安县政府和河舒镇政府是实施征地行为的适格主体;征地行为违法;二被告应该履行与各原告签订人员安置协议,办理农转非等手续,建立社保关系,补发大龄和老龄原告之前应得而未得的社保金的职责。为此,除了特请求法庭能作出一份保障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判决外,还想请问蓬安镇县两级政府行政伪证应诉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
本代理人愿为上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公民代理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