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名控诉人,我公司保证对本文涉及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果有任何的诽谤或歪曲事实,甘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1年,我们公司,通过绵阳市涪城区政府的公开招标,中标“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蟠龙村、楼房村统建安置房”项目。我们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向石塘镇政府交纳了535万保证金和入场施工通知书后进场施工。前前后后投入资金6310多万元,完成了该项目的征地补偿、用地推青、燃气改造、排洪沟和工棚、围档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相关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因为绵阳市石塘镇政府没有办理好相关手续,被叫停了后续的开发建设,导致我们被迫停工。随后石塘镇人民政府装聋作哑,这一拖就是七年多,既破坏了政府形象,又损害了蟠龙村、楼房村百姓的利益,还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同时我公司的对外形象与信誉也受到严重的侵害,直接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项目的停工导致我们公司经营十分艰难,500多名员工的生活都难以为继,有的妻离子散,有的项目经理家破人亡,有的农民工闹着要上访,有的工程队吵着要堵政府的大门——但为了社会稳定,我们一直苦口婆心的做安抚与解释工作。
为了及时支付第三方的工程款和农民工的工资,公司倾尽所有:低价出售商铺,公司大股东低价抛售资产,就连收取的商品门面租金也全部用于相关的支付中。可就算如此,仍如杯水车薪,难以彻底解决相关资金问题。时至今日,我们完全靠苦苦支撑,尽量避免公司走向倒闭,我们一直寄希望于党和人民政府,等待着解救我们于水深火热中的那一天到来。最后,我们冒着与“官”斗吃力不讨好的风险,迫不得已,只好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权益!
庆幸的是,我们在人民法院那里看到了晴天,见到了暖阳,得到了慰藉!我们始终怀着感恩的心,感激那些敢于秉公执法的好法官!
2017年7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石塘镇政府10日内向我公司退还保证金53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6)川07民初13号]。
但石塘镇政府视法院判决当儿戏,拒不执行,并恶人先告状,上诉至四川省高院。
2018年12月18日,四川省高院驳回石塘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2018)川民终971号],要求石塘镇政府服判支付款项,
可绵阳市石塘镇政府依然我行我素把各级法院的判决当做耳旁风,仍拒不执行。
2019年4月18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9)川07执323号],本案进入执行阶段。2019年4月18日,石塘镇政府人大主席代表石塘镇政府在绵阳市中院执行局承诺2019年5月3日归还保证金及利息800万,可到了5月3日,石塘镇政府言而无信,仍拒绝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托词5月20日再定还款方案,到了5月21日,石塘镇政府却又提出5月30日还款,可到了5月30日,这个屡次失信的基层政权依然没有兑现诺言,又以各种借口推诿到说8月10日一定归还300万元,余下半年归还300万元,剩余200万元季度内归还全部,可到了8月12日,绵阳市石塘镇政府继续耍赖——一分钱都没归还!又说9月15日归还,可到了9月15日石塘镇政府又再次拖延说9月23日签署还款协议,9月底一定归还100万元,10月底归还200万元,2020年年底还300万元,余下的200余万元和利息,2021年还清,可到了9月23日石塘镇人大主席又说石塘镇政府书记、镇长不同意以上还款方案,再次耍赖,抗法。
——解放区的天,都是晴朗的天。可在绵阳市石塘镇政府那里,我们看见的只有阴暗、丑陋、卑鄙、狂妄、视国法若儿戏,欺瞒上级部门、组织如家常便饭!把我们老百姓当作可由他任意宰割的羔羊!
自十八大以来,多次提到要依法治国,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僭越宪法和法律。在十九大中,更是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作为守法的公民,我们始终响应主席的号召,始终坚持依法维权。“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蟠龙村、楼房村统建安置房”项目纠纷这场诉讼虽然旷日持久,从绵阳中院判决我司胜诉,再到石塘镇人民政府上诉被四川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我们一直都在理性的等待。因为我们坚信,中国的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可绵阳市石塘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政权,却与党中央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在司法文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始终拒不执行,虽有人民法院介入强制执行,仍然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疼的丑恶嘴脸,使泼耍赖到了极点!如此荒诞怪悖的行径,岂不让政府颜面大失?岂不让民众大哗?
从这件事中,就可以对一方吏治得见一斑:石塘镇人民政府的相关人员,在法制时代竟敢公然抗法,在时代的洪流中公然逆行,像这样的人难道还能治理好一方水土?一群不遵守法律的人,难道其还能保证不违法乱纪胡作非为?在本次事件中,可以看出绵阳市石塘镇政府有些人明显是阳奉阴违,他们混在人民公仆的队伍里,干的却是戕害百姓的恶毒事!他们完全未把十八大以来的话放在心上,成天干着与党中央离心离德的行径,属于那种丧失理想信念的一类腐坏分子!
最后再引用一段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在参与对绵阳市石塘镇人民政府执行前调解所说的一段话:“本案执行的目的在于及时维护申请人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及时退还保证金,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执行、维护、权益、被执行、责任、诚信、要求,一系列的关键词使事实胜于一切雄辩诡论!
综合以上,我们请中央巡视组相关领导秉公处理,孰是孰非,相信领导一定会有一个精辟的论断,一定能做出最公正严明的彻查!我们也恭请中央巡视组领导督促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政府立即退还我们的535万元保证金和利息,并赔偿我们投入在“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蟠龙村、楼房村统建安置房”项目中的6310万的损失。
附:①《一审判决书》
②《二审判决书》
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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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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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石塘镇发布111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25日发表石塘镇镇党委、政府关于本帖的回复,内容见2楼。
楼主于10月16日跟帖表示此事已解决。详情见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