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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对等赔偿原则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和对受害人的再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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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坐井观天杨周臆语”之十
对等赔偿原则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和对受害人的再次伤害!
西昌航天杨周
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象、问题的谩骂、抨击中,我们还需要针对问题提出解决之道,要为问题的解决而付出努力,我坚信只要我们真正的爱国志士持续地为之奋斗,我们的社会现实就会得以改变。做一个冷静的批评者和热情的建设者,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我们广大网民的情感所在。为此,“坐井观天杨周臆语”专栏将陆续与大家分享我的意见!
通过查阅全国法院立案数,我们可以知道一个事实——近几年全国法院的立案数量在持续增长,且增长幅度惊人。这一情况源自我们大众对自身法律权利保护意识的强化,但另一方面也证明我们的法律体系对违法人和侵权人的震慑不足。我以为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的根本原因是:违法成本低、违法受到处罚的机会小、违法收益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对等、法人主体违法行为增多、权势介入等多种因素。这些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多种因素叠加必然产生出我们法律尊严被挑战的恶果!
法律是什么?是调节全社会权益和经济利益分配的一种国家强制手段,它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惩罚和震慑,而震慑作用无法通过应有的惩罚而体现时,自然社会群体对法律的敬畏感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行为就会大量涌现,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社会生态必然会受到强势冲击,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我以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为例说明我的意见。每年全国各地都有大量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发生,但结案的有多少?能够获得公平、正义的判决有多少?在个体与学校这样的法人对峙时,个体本就处于劣势,证据收集能力不足,且会经常性地遭遇权势的介入,对相关证据进行灭失或假造,个体很难收集到利于自己的证据,即使获得了相关证据走向法庭,学校所在地的当地法院又如何能够确保法律之公正?即使证据、事实都已完全且法庭还保持了公正,但判决的结果对侵权或违法的学校来说也许根本是无关痛痒,因为作为法人主体的学校对承受如此金额的所谓对等待赔偿根本不在乎——因为判决结果首先已排除以下几项:对受害者的各种机会损害被排除不予赔偿;精神赔偿由于无量化标准,只能由着法官自由裁量;无票据但确实发生了的费用也不用赔偿;无法收集证据证明的损害不予赔偿;鉴定结果没有明确的损害不予赔偿。
对受害人来说,经过以上的打折后还能剩下多少的损害赔偿?事实上,我个人认为经过如此打折后的判决结果,受害人几乎永远无法得到与其受到的损害相对等的赔偿,对等赔偿只能成为事实上的对受害者的欺骗!成为对违法人的纵容!对受害人的再次伤害!况且,在法律实务上,实际上学校还会利用其在当地(因为起诉只能在被告人所在地)所具有的权势来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如果作为被告的学校再找出几个强调夺理的说法和编造的理由去说服法官,其结果就是违法收益与违法后果严重不对等,收益远远大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当违法成本低到学校有理由相信遵守法纪不如违法更加有利时,我们的社会将出现什么样的情况?
本来个体与学校的对决中,个体就处于劣势,举证能力就会受到强势学校的各方面的影响或者干涉,从而出现维权难的局面,再加上如今的政务环境和法治状况,我不得不说维权的过程对弱势的个体来说是极其困难且不公平的,此时,法官再执着于所谓的对等损害赔偿原则进行判决,其结果就是这样的判决对于法律主体责任人——学校这样的单位法人根本起不到丝毫的震慑作用,事实上将出现对违法行为的姑息!从而无限地增大了可能的违法行为的产生!
我们的法律欠缺对公民合法权益坚决保护的决心,没有坚决打击违法人嚣张气焰态度,维护法律尊严的果断,法院不能站在法律和社会安宁的高度,站在法制的公平正义高度,对侵权人进行有力的打击——不仅应承担起其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应对其进行惩罚性判决——这就是我们法律的失败!
以上感想俱出自我亲自经历的与宁夏理工学院的法律诉讼活动。
2017年4月12日晚上九点三十分左右,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一行人,酒后闯入学生寝室,寻衅闹事,殴打学生。公安机关连夜进行调查,确定了相关打殴打事实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治安处罚决定——对参与殴打的宁夏理工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 名学校员工给予罚款和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为洗涮打人者的责任,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拒绝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进行赔礼道歉,反而于2017年4月14日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捏造事实的公告,对当事学生进行指名道姓的人身攻击和名誉损害。学校还惘顾事实,迫不急待地于4月28日搞出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居然强迫一大群不在事发现场的教师签名证明当天晚上没有发生暴力殴打事件,签名信还肆无忌惮地虚构出我儿子面对4名学校领导,首先动手打辅导员,然后其他几人上前劝阻的情形。签名信更是公然地把我儿子描述为一个问题少年,企图通过行政干涉方式达到抹杀暴力殴打事实的目地,推翻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的事实。
在我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宁夏理工学院更是以学校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名誉侵权的起诉,说我在网络和纪检部门进行的实名举报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向我索赔24万元。我很想知道是什么样强大的势力能够让校长赵惠娥、副校长姚远之流如此肆无忌惮?  
我很想知道如此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对法律敬畏之心的人是如何坐上校长、副校长之位的?我可以原谅赵赵惠娥、姚远等人的无耻,但我不能纵容他们对基本道德和法律的漠视,因为这样伤害的将是我们的教育体系和法制精神。法律的公正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如果这道屏障失守,伤害的那可就是我们法律的尊严,伤害的将是我们公民对国家法制体制的信任!如果我们法律不能成为保护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我们大众如何去信任这个社会!
只有宁夏理工学院这样的学校为其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性判决结果,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校园暴力高发的态势。我们只有对违法行为和侵权人采取零容忍态度,并与其进行坚决的斗争,我们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法制才能得到彰显,我们的社会才能在良性轨道上运行!
这个社会是我们所共有和共享的,也是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创造的,我们有责任去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现实,让我们用激情和拼搏精神,共同打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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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8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这种题目绑定大众给自己维权即使有理由都不被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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