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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刺耳的笑声——蓬安陈华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案二审旁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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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场可以录像吗?

发表于 2019-9-4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哥的贴子一般都会认真看完。正如南方都市报报到孙自刚后,坚持买南都报一样。

但是,可能是个人对公务人员大多尸位素餐由衷的鄙视,这种上班拿工资不干活,扯皮打架的事,并无多少正义感值得莽哥接入。

共勉

发表于 2019-9-4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9-9-3 17:19
该案办得的确太过随意了,太多问题在法庭上无法正面解释——即使聘有律师。

懂法的单位另聘律师???

发表于 2019-9-4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ngkailam000 发表于 2019-9-4 16:23
莽哥的贴子一般都会认真看完。正如南方都市报报到孙自刚后,坚持买南都报一样。

但是,可能是个人对公务 ...

你说得好有道理的样子。
机关要么大鱼吃小鱼,适用丛林法则;
要么都一棒子打死。
讲啥子公平公正,讲啥子依法治国。
大事小事都你说了算,你就是法。
发表于 2019-9-4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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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22: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是为什么现在那么多人拼了命都想去当官的原因

发表于 2019-9-5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在的,基层警C的素质和能力都存在问题,希望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发表于 2019-9-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能录像就好了

2022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9-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O(∩_∩)O哈哈~

发表于 2019-9-5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询问笔录严重作假,不但多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硬件上相互冲突而作出了修改,而且造假完全离谱,27分钟内竟然作出了5页满满的完整的正人询问笔录,而对陈某的询问,基本是沉默、未回答的空白材料,却实打实地花了67分钟。

被告对此未作解释。
其它正人也是如此情况。
正据正明,询问笔录是集中正人在一起作的,而且相互交流串勇。被告为了表示分开作的笔录,而把时间缩短作了修改。
被告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请提供对正人和当事人询问的完整的录音录像,别又说没有,自己打自己耳光很难堪。
如果无法提供正据作出说明,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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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警方召开发布会时,那个反客为主无限插话垃圾记者令人厌恶,楼主说有人在特定的场所发出刺耳的笑声,不知味道是酸甜,还是麻辣?
发表于 2019-9-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真的,别人的笑声没有你的帖子刺耳,用自己的恶意去揣度他人的无意举动,去编造故事,去煽动情感,本身就是别有用心,再用一段干瘪而无序的文字表达出来,表面上中立,实则路人皆知,总之,法庭上的东西,我没有参与,我不评价,但你这段文字,不论从功底还是中心思想,都让人无法产生好感,法庭刺中了你那脆弱的自卑感,而网络也同样无法维护你那扭曲的脸庞
发表于 2019-9-5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违法太亮眼,哈哈哈。

发表于 2019-9-5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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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莽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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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可就在原告进行辩论的过程中,最后一次被法官善意提醒时,被告席上发出一声刺耳的笑声。这是一位警官发出的。

        如果旁听席有人发出这样的笑声,我认为还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大部分人不是很了解法律以及法庭,可能会对当事人努力坚持自己的权力会有误解。可是,作为责任处理此事的干警,发出这样的笑声,就让人十分不解了。

        他在笑什么呢?笑一个普通的纠纷搞到最后两次对簿公堂?笑案子办得错漏百出需要应对各方的问诘?还是觉得原告不及自己懂那么多规矩,需要敬奉笑声以示态度?实在让人难以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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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公安机关应诉时,是否能聘请的律师问题,公安部的一个文件作了规范。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通过了解这个文件,我们知道,公安部明确规定出庭的人员应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

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公安机关本来就是强势群体,而且对法律的知晓度远远超过公民,不应当借助其它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此次法庭上,被告律师以《行政诉讼法》相应规定为由,声称其拥有辩护资格。其实《行政诉讼法》相关的规定更为确凿,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意味着即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也只能委托自己机构的相应人员出庭(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非他人。

可惜的是,法庭支持了被告的说辞。

这点令人费解,也让人气愤。有执法能力的公安人员,都经过专门的司法培训,即使是不熟悉一些法规,还有专门的法制科把关。可对付这样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案,居然还花费公款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实在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浪费与嚣张。

我觉得甚至可以对这样的行为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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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海不懂素贞爱 发表于 2019-9-5 11:14
说真的,别人的笑声没有你的帖子刺耳,用自己的恶意去揣度他人的无意举动,去编造故事,去煽动情感,本身就 ...

呵呵,敢情你认为我写这些文字是为了让你“产生好感”而来的……

看来你很多情呀!

咱非但不想让某个特殊的人产生好感,而且根本就不中立。

不管陈某有什么问题,通过了解她此案的诸多细节,我认为当地公安在办案时犯了一系列低智错误,有些甚至是违法的,且不排除故意构陷、办人情案等嫌疑。

咱们的确无法控制自己的脸庞是否扭曲,无法控制心理是否扭曲,那么只能企盼用呼吁法制来保 言正 基本的秩序。缺乏了这种秩序,人与人是无法相与的,犹如你我的矛盾……

个人参与这类事的唯一愿景,就是公民遇到事应当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正因为曾经经历过,更觉得这种状况的不易与珍贵。我也不想揣测你的更多想法,我坚信,我个人及网友们的相应努力,事实上也会在现在和将来一定程度上惠及到你头上。
发表于 2019-9-6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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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9-9-6 00:34
呵呵,敢情你认为我写这些文字是为了让你“产生好感”而来的……

看来你很多情呀!

根本就不中立就对了,就如同你的头像,很生动描述了“半张人脸、半张狗脸”(原谅我此刻毫无恶意的笑了)..............
低级错误不是你说了就算的,你又犯了画地为牢的错误,仿若又开始意淫杨幂会带着保时捷义无反顾投入你怀抱,你不是法官,你无权评判,至于你是否继续单相思,那取决于你自己的“中毒程度”............
既然你强调用法制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应该明白你擅自在网络上随意揣度,甚至恶意中伤的行为本身就是在破坏这种秩序,就如同一个未经过审判的嫌疑人,我们不能网络审判一样.......
你能中立的参与这种事情,作为网名,很鼓励,但如果你不能,建议你可以私下议论,别拿网络上来.............

发表于 2019-9-6 08: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的真相,不仅仅包括事实本身,还包括事实所涉及的人的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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